台--商标法施行细则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39005222 上传时间:2018-05-10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台--商标法施行细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台--商标法施行细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台--商标法施行细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台--商标法施行细则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台--商标法施行细则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台--商标法施行细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台--商标法施行细则(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商標法施行細則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商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八條規定訂定之。第 二 條 依本法或本細則所為之各項申請,應使用商標主管機關印製 之書表,備齊附件,向商標主管機關為之。申請書或其他物件應註冊商標名稱、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 名稱及申請人姓名、名稱、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 其已審定或註冊者,並應註明其審定或註冊號數。第 三 條 商標之各項申請違反有關法令所定之程序或程式而得補正者, 商標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申請人於前項限期內補正者,其申請日仍以原申請日為準。第 四 條 關於商標註冊之申請,商標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時,得通知 申請人檢附身分證明或法人證明文件。前項

2、證明文件或其他書件係外文者,應檢附中文譯本。第 五 條 本法第二條所定之營業,得參酌左列事項認定之:一、公司登記之營業項目。二、商業登記之營業項目。三、營業事業登記之營業項目。四、具體營業計畫。五、股東會決議。六、其他相關事證。依法令或事實無須為營利事業之登記者,得依其檢附之相關 文件認定之。第 六 條 主張優先權成立者,以其首次在他國提出申請註冊商標之日, 視為在中華民國申請註冊商標之日;在他國之申請案審查 結果,對已成立之優先權,不生影響。第 七 條 商標註冊之申請主張有本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情事者,應提 出相關事證明之。第 八 條 受任為商標代理人者,應檢附委任書,載明其代理權限。依本去第

3、九條第二項委任之商標代理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 而委任人未另行委任他人代理者,商標主管機關得通知限 期另行委任商標代理人,逾期未另行委任者,對其應送達 之書件,得依本法第十五條規定處理。依本法第九條第三項通知申請人更換商標代理人時,並應通 知原委任之商標代理人。本法第十條所稱之一切必要行為,包括代為收受商標主管機 關送達之書件及通知。第 九 條 本法第十五條所稱書件無法送達,指向應受送達人在商標主 管機關登載之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送達而不能送達者。第 十 條 商標註冊證應黏附商標圖樣,由商標主管機關蓋印發給。第 十一 條 商標註冊證遺失或毀損,商標專用權人得敘明事由,加具證 明,申請補發。依前

4、項規定補發註冊證時,舊註冊證應同時公告作廢。第 十二 條 凡由商標主管機關抄給之書件,摹繪之圖樣,應註冊與原本 無異字樣。第 十三 條 關於商標之證據及物物,檢附人預行聲明領回者,應於該案 確定後三十日內領取。十三條之一 申請商標審定、註冊或其他事項之變更登記者,除第十七條 第十七條之一規定情形外, 應檢附左列書件:一、申請書。二、變更證明文件。三、變更事項須於註冊證上加註者,並應檢附商標註冊證。第 十四 條 本法第二十條所定須守密者,由商標主管機關就左列事項認 定之:一、屬於營業機密或有關個人隱私者。二、主管機關內部之簽註及批示。第 十五 條 商標圖樣之近似,以具有普通知識經驗之購買人,於購

5、買時 施以普通所用之注意,有無混同誤認之虞判斷之。類似商品,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市場交易情形,並參酌該商 品之原材料、用途、功能、產製者、行銷管道及場所或買 受人等各種相關因素判斷之。類似服務,應依一般社會通念,市場交易情形,並參酌該服 務之性質、內容、提供者、行銷管道及場所或對象等各種 相關因素判斷之。性質相關聯商品或服務,以在工商經營上,有無申請註冊防 護商標或服務標章之必要關係判斷之。第 十六 條 依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申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註冊,其正 商標已審定或註冊者,應檢附審定書或註冊證影印本。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之註廿證,應記載正商標之註冊號數。正商標撤銷或無效者,其聯合商標及防護商標

6、應一併撤銷, 審定聯合商標或審定防護商標未與正商標一併移轉者,應 撤銷其審定。第 十七 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所稱商標種類之變更,指左列情形:一、正商標變更為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二、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變更為正商標。三、聯合商標變更為防護商標。四、防護商標變更為聯合商標。申請商標種類之變更,應檢附申請書註冊相關號數;其已審 定或註冊者,並應檢附審定書或註冊處。商標種類變更,其專用權範圍及存續期間以原註冊者為準; 變更後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專用期間超過正商標專用期 間者,以正商標之專用期間為準。十七條之一 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申請變更其正商標,應檢附申請書註明 相關號數;其已審定或註冊者,並應檢附

7、審定書及註冊證。前項變更正商標之聯合商標或防護商標,其專用權範圍及存 續期間以原註冊者為準;其專用期間超過變更後正商標之 專用期間者,以變更後正商標之專用期間為準。第 十八 條 刪除第 十九 條 申請商標專用期間延展註冊,應檢附左列書件:一、申請書。二、註冊證。三、商標圖樣十張。四、於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前申請者,申請前三年內有使用商 標相關事證之聲明;於商標專用期間屆滿後申請者,專用 期間屆滿前三年內有使用商標相關事證之聲明。如有工當 事由未使用者,應載明之。五、其他必要書件。前項第四款規定,除防護商標不適用之。延展註冊經核准者,由商標主管機關於商標註冊證上註明延 展事項,發還申請人。第 二十

8、條 申請登記授權他人使用商標,應來附左列書件:一、申請書。二、授權使用契約影印本。申請登記再授檯他人使用商標,應檢附左列書件:一、申請書。二、再授權使用契約影印本。三、商標專用權人同意再授權之證明文件。申請人得檢用商標註冊證,請求加註授權使用或再授權使用 事項。授權使用之商品及授權期間,以商標專用權範圍為限。所約 定授權期間超過專用期間者,以專用期間屆滿日為授權期 間之本日。專用期間如經延展註冊,應另行申請授權登記。再授權使用之商品及再授權期間,不得逾原授權使用商品之 範圍及授權期間。第二十一條 商標授權期間屆滿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檢附相關證據, 申請終止授權使用登記:一、當事人雙方同意終止

9、者。其經再授權者,亦同。二、一方表示終止,他方無異議者。三、契約明定得由一方不附理由任意終止,而為終止之表示 者。四、經法院判決碓定或和解、調解成立,授權關係已消滅者。五、經商務仲裁判斷授權關係已消滅者。第二十二條申請登記商標專用權移,應檢附左列書件:一、申請書。二、受讓人身分證明文件暨營業相關事證。三、移轉契約或其 他移轉證明文件影印本。四、註冊證。前項移轉經登記者,由商標主管機關於商標註冊證上,註冊移轉事項,發還申請人。 第二十三條申請設定商標專用權質權之登記,應檢附左列書件:一、申請書。二、質權人身分證明文件。三、質權設定契約影印本,應載明商標名稱、註冊號數、債權額度及存續期間。四、註冊

10、證。前項質權登記者,由商標主管機關於商標註冊證上,註冊設定質權事項,發還申請人。質權設定期間,以商標專用權期間為限。所約定質權設定期 間超過專用期間者,以專用期間屆滿日為質權期間之末日, 專用期間如經延展註冊,應另行申請質權登記。 申請質權消滅登記,應檢附商標冊證及債權清償證明或雙方 同意塗銷質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 第二十四條申撤銷他人商標專用權,應檢附左列書件:一、申請書(含副本)。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相關證據二份。 前項第一款之申請書,應載明構成撤銷商標專用權之原因事 實。 商標主管機關通知商標專用權人或其商標代理人答辯時,應 檢附申請書副本及相關證據等附屬文件。 第二十五條商

11、標主管機關就申請撤銷案所為之處分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商標之註冊號數、名稱及指定使用之商品。二、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任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法人者,並應記載代表人姓名。三、商標專用權人之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其為法人者,並應記載代表人姓名。四、委任商標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五、主文及理由。六、處分之年、月、日。第二十六條依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商標專用權當然消滅者,其消滅時日如左:一、未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延展註冊者,商標專用期間屆滿之次日。二、商標專用權人死亡而無繼承人者,其死亡時。認定商標專用權是否當然消滅,適用事實發生時之規定。 第二十七條凡

12、依本法申請商標註冊者,應檢附左列書件:一、申請書,應依第四十九條規定指定商品類別,並列舉商品名稱。二、商標圖樣十五張,其為彩色者,並應附加黑白圖樣三張,以堅韌光潔之紙料為之,其長及寬不得超過五公分。三、申請人營業之相關事證。前項第三款規定於防護商標不適用之。 商標註冊之申請,以備具商標圖樣及明商品類別、商品名 稱之申請書送達商標主管機關之日為申請日;如係交郵, 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 審定前申請變更指定使用商品名稱或商標圖樣,以申請變 更之日為申請日。但縮減指定使用商品者,不影響其申請 日。 第二十八條 商標圖樣中包含說明性或不具特別顯著性之文字或圖形者,若刪除該部分則失其商標圖樣完性整性,而經

13、申請人聲明該部分不在專用之列,得以該圖樣申請註冊。前項圖樣於審查有無與他人之商標圖樣相同或近似時,仍應以其整體圖樣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審定或註冊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以已審定或註冊者為準。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申請註冊而尚未審定之商標,其指定使用之商品類別,以申請時指定之類別為準。 第 三十 條 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須由各申請人協議者,商標主管機關應指定相當期間通知各申請人協議,逾期不能達成協議時,商標主管機關應指定期日及地點通知各申請人抽籤決定之。 第三十一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所稱著名之商標或標章,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該商標或標章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

14、。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七款但書所稱授權人,指經商標或標章所有人同意得授權休人申請註冊之人。 第三十二條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法人及其他團體或全國著名商號之名稱,指其特取部分而言。商號或法人營業範圍內之商品,以商號或法人所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準;如登記之營業項目未載明具體商品者,參酌實際經營之項目認定之。登記在先之法人,以其名稱之特取部分作為商標圖樣申請註冊,而與登記在後之法人名稱特取部分相同,且指定使用之商品與該登記在後之法人所經營之商品為同一或類似者,仍應徵得該登記在後之法人之承諾。 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十一款所稱全國,指中華民國現行法律效力所及之領域。第三十三條刪除第三十四條依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移轉申請權者,應檢附左附書件:一、申請書。二、受讓人身分證明文件暨營業相關事證。三、移轉契約或其他移轉證明文件影印本。第三十五條本法第四十一條之核准審定書應記載左列事項:一、申請人姓名或名稱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二、委任商標代理人者,其姓名及住所、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三、商標名稱。四、申請案號:有正商標者,其號數。五、審查主旨及說明。六、審定之年、月、日。第三十六條依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為撤銷審定之申請者,準用第二十四 條規定,商標主管機關為撤銷審定之處分者,準用第二十五條規定。參考資料 http:/www.whc-.tw/Chinese/trademark02.htm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