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学习 第04章 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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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第四章第四章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教学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应能熟悉失业率的标准和失业类型的划分,熟练掌握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与受 保人的资格认定,掌握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支付,了解失业保险管理基金的管理原则和内容,能够在分析我 国失业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失业保险制度的总体思路和相关对策。教学重点与难点:失业的类型、受保人的享受资格、基金的筹集与支付、失业保险与其他保障项目的关联。 课时:4 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 失业概述一、失业率标准和失业类型划分(一)失业和失业率标准1、失业的界定失业是指劳动者处于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有劳动愿望并确实在寻找工作的情况下,不能得到适宜职 业而

2、失去收入的状态。国际劳工组织于 1982 年将失业定义为在调查期内达到一定年龄并满足以下条件者:(1)没有工作,即未被雇佣同时也未自谋职业者。(2)目前可以工作,即可被雇佣或自谋职业者。(3)正在寻找工作,即在最近特定时期已经采取明确步骤寻找工作或自谋职业者。2、失业率标准(1)失业率由失业水平和失业程度两个方面的因素所决定失业水平是指社会的失业人数与社会一般劳动力之比。失业程度是指社会失业时间的平均长度。(2)年失业率的计算公式:年失业率=该年度的失业人数/就业人数+失业人数平均失业持续期/52 周我国目前使用的城镇登记失业率概念,其计算公式为:城镇登记失业率=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城镇从业 人

3、数+城镇登记失业人数)100%。2004 年我国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 4.7%。(二)失业类型1、摩擦性失业指由于劳动力市场的功能缺陷所造成的临时性失业,一般是由于求职的劳动者与需方提供的岗位之间存在 着时间滞差而形成的失业。2、季节性失业由于某些行业生产条件或产品受气候条件、社会风俗或购买习惯的影响,使生产对劳动力的需求出现季节 性的波动而形成的失业。3、技术性失业由于使用新机器设备和材料,采用新的生产工艺和新的生产管理方式,导致社会生产节省了劳动力而形成 的失业。4、结构性失业由于国民经济的产业结构的变化以及生产形式和规模的变化,劳动力结构不能与之相适应而导致的失业。5、周期性失业周期性的

4、经济波动,或曰景气循环所形成的失业。此外,依据失业者的意愿不同可划分为自愿性失业和非自愿性失业;依据失业的表现形式划分为公开性失 业和隐蔽性失业;依据失业程度不同划分为完全失业和不完全失业;依据失业期限不同划分为长期失业和短期 失业;等等。二、失业的经济社会效应和失业观念的更新(一)失业的经济损失测定1、比较通用的指标是国民生产总值(GNP)产出缺口,它是指一个国家潜在 GNP 和实际 GNP 差额,用 公式表示为:GNP 产出缺口=潜在 GNP-实际 GNP潜在 GNP=充分就业条件下就业人数/实际就业人数实际的 GNP=实际 GNP/实际就业人数充分就业条 件下就业人数=就业劳动者人均创造

5、的 GNP充分就业条件下就业人数2、失业率指标也是社会贫困程度的一项基本衡量指标2失业者不仅收入下降也减少了其参与社会生活、实现个人价值的机会,导致社会地位的下降或丧失,使失 业者及其家庭付出直接的和间接的、经济的和心理的代价。(二)劳动力流动与失业是紧密相关的,如果没有失业或者不允许失业,那么也就没有劳动力流动。失业 作为一种市场机制的作用过程与结果,在适度的范围内有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 “充分就业”并不是否认失业 的存在,它本身就是以劳动力市场中正常失业的存在为前提的,需要辩证施治。1、创造就业机会(1)将闲暇转化为创造,即将闲暇时间转为创造财富的时间;(2)将消费转化为积累,即将建房等长

6、期性消费和即期消费的积极性转化为建厂和进行其他生产性投资 的积极性。2、建立健全失业的调控机制(1)政府调控就业与市场调节就业相结合;(2)建立失业风险的经济保障机制,失业保险。第二节 失业保险的类型划分与特征一、失业保险的类型划分(一)失业保险的涵义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由政府负责建立基金,对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而失去工资收入的 劳动者提供一定时期的物质帮助及再就业服务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失业保险具有保障生活和促进再就业的双 重职能。(二)失业保险的类型1、强制性失业保险由国家立法并具备强制性质的失业保险制度始建于英国(1911 年) 。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实行 强制性保

7、险的国家占一大半。2、任意性失业保险丹麦、瑞典和芬兰等国家采取了任意性失业保险制度,即由工会自愿建立失业基金会进行管理,这些基金 会都从政府得到大量的财政补贴。德国、瑞士、荷兰实行双重失业保障,既有强制性的失业保险,也有由政府提供资金、以经济调查为依据 的失业救助制度。我国目前的失业保险制度属于一种强制性失业保险制度。二、建立失业保险制度是市场调节机制的内在要求(一)失业保险的产生根源于劳动力要素的特殊使用性质1、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劳动力是活的生产要素,即便劳动力处于闲置状态(失业、退休) ,仍需要不 断地提供劳动力再生产的基本条件。2、社会化大生产要求劳动力适当流动,就业表现为一个连续的

8、选择过程。而失业反映了社会对劳动力资 源动态性地再配置的要求。失业过程也是劳动者更新知识和提高素质的必要条件。失业保险的实践意义在于, 它可以提高失业者的经济和心理承受力,并且为失业者创造寻找职业的时间条件。(二)在失业保险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国际劳工组织发挥了积极的作用1、1934 年通过的失业补贴公约和失业补贴建议书针对当时工业化国家普遍存在的严重失业问题, 要求各国建立一种对非自愿性失业者提供失业补贴的制度;2、1952 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对失业补贴的标准和计算方法作了进一步的规定;3、1988 年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公约与促进就业和失业保护建议书 ,这可以 被看作是在

9、失业保险方面国际劳动立法的一个分水岭。以前的标准侧重为失业者提供生活保障,而新的标准则 倡导把失业保护措施同促进就业结合起来。三、失业保险与其他社会保障项目的联系与区别(一)保障对象失业保险的保障对象不是因年老、疾病、工伤而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而是一些具有劳动能力, 却因社会经济原因暂时不能参加劳动并通过劳动获得基本生活资料的人。(二)保障待遇失业保险待遇不能如同养老或工伤保险那样长期给付,而且,在待遇资格上要进行甄别。(三)保障项目3失业风险虽然限制了人的劳动能力的发挥,但没有损伤人的机体而导致其劳动能力丧失,因此,失业保险 不包括具有赔偿性质的待遇项目。(四)权利与义务失业保险金来

10、源于失业者在业时的积累,是其必要劳动创造的价值的一部分,体现了履行缴费义务与享受 保险权利的统一;而失业救助属于社会救助的分支,其资金则来源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它是一种单方面的给 付。第三节 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与受保人资格认定一、失业保险的实施范围和实施对象(一)失业可以理解为一种事故,其特征为“收入中断”1、从“社会保障正常处理的事故”的基点出发,可以逐级统计以下在数量上依次递减的总人数:全部有 劳动能力的无业人数收入中断的从业人数非自愿和非本人原因形成的失业人数符合该国社会保险法规实 施范围内的失业人数。失业保险制度只保护最后一种人。世界上只有少数工业化国家保护了第三种人,而许多 发展中国

11、家连第四种人的保护制度也没有建立。2、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失业保险一般在工薪劳动者中实行。(二)我国在 1986 年建立的失业保险制度,其实施范围狭窄,仅仅局限于国有企业职工1、1993 年 4 月,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中,将保障对象扩大到撤销和解散企业 的职工,停产整顿企业被精减的职工,企业辞退、除名或者开除的职工,宣告破产企业的职工等七类九种人员, 并规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比照执行。2、国务院 1999 年 1 月颁布了失业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 。该条例在法规上第一次明确将过去 的“待业保险”更名为“失业保险” ,并对 1993 年的国有企业职工待业保险规定作

12、了改进。3、鼓励自谋职业是我国一条主要就业政策。个体劳动者实施失业保险虽有必要,但是,由于在实际工作 中存在着基金收缴难、人员流动频繁等问题,所以个体劳动者是否参加失业保险由各地自行确定。4、鉴于农村劳动者拥有土地等生产资料,一般地认为其属于非可能失业者,所以未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乡镇企业是重要的就业渠道,其从业人员已经脱离土地而成为工薪劳动者的一部分,应当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但从全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结构差异较大的现实考虑,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的失业保险问题也由各地酌情考虑。 目前矛盾最为突出的是“新三农问题” ,即无地农民、失地农民和农民工的转移就业及其失业保障。二、失业保险受保人的享受资格(

13、一)各国规定的失业人员对于失业保险津贴的享受资格1、失业者必须处于劳动年龄阶段,即法定最低劳动年龄与法定退休年龄之间;2、非自愿性失业;3、失业者必须满足一定的合格期条件;(1)缴纳保险费期限条件大多数国家规定,领取失业救济金的合格期限,为失业开始前一年内已缴纳保险费 6 个月乃至更长的缴 费期限。(2)工作年限条件旨在保证失业者确系劳动力队伍中的正规成员。(3)居住期限条件如澳大利亚规定在失业前在该国已居住一年,或决心永久居住者。(4)投保年限与缴纳保险费用叠加的复合条件如意大利的失业保险制度规定被保险人须投保 2 年,并在最近 2 年中缴纳保险费 52 周。4、失业者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

14、愿望。(1)失业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到职业介绍所或失业保险管理机构进行登记并定期与失业保险机构联系。 该项规定是为了进行失业认定,并及时掌握失业者就业的变化,向其传递就业信息。(2)接受职业训练和适当的工作安置。理由是:失业者既然拒绝职业介绍所介绍的工作,表明他的失业 不再被视为非自愿失业。各国除了规定支付条件外,还规定了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可以暂时停止或长期停止支付其失业保险金。(二)我国规定的失业人员对于失业保险津贴的享受资格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 1 年的;4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4、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1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重新就业的;应征服兵役 的;移居境外的;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 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机构介绍工作的。第四节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与支付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一)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1、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来源有政府直接负担式、政府和企业分担式、劳动者和企业分担式以及政府、企 业和劳动者共同分担式,等等。其中,以政府、企业和劳动者三方共同负担方式较为普遍,约占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国家总数的 40左右。 以经济状况调查为依据的失业补贴办法(其实质是针对失业的一种社会救助) ,其资金完全从政府财政拨款中 提供。

16、2、我国失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1)企业和个人缴纳的保险费,这是失业保险基金来源的主要部分;(2)失业保险费的利息收入,指将已收缴的失业保险基金存入银行后,由银行按国家规定的利率支付的 利息;(3)财政补贴,这是失业保险基金出现入不敷出情况时的补足部分。(4)除此之外,还包括在国家规定范围内运用多种形式获取的失业保险金储备金的增值收入,以及滞纳 金等。(二)失业保险基金的费率水平失业保险基金筹措的基本原则是基金筹集与基金支出平衡。为了应付实际风险发生率及给付率的不断变化, 失业保险要提取特别风险准备金,以满足紧急需要。失业保险基金费率是根据以往的经验数据和对当前的经济发展、就业状况的预测分析确定的,保险费率为 工资的一个固定百分比。 条例适当提高了失业保险基金的缴费率,企业的缴费率提高到应缴失业保险费基 数的 2%,事业单位为 1%;企业职工个人缴费为本人应缴失业保险费基数的 1%,事业单位职工为 0.5%。应 缴失业保险费基数中,如工资高于当地平均工资的 300%,高出部分不缴费,如工资低于当地平均工资的 60%,按 60%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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