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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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私法大纲第一章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国际私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国际私法的名称、定义和调整对象。 理解:国际私法的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私法规范、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界定。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私法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名称(法则区别说私国际法国际私法冲突法)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国际私法的定义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范围 在国际私法范围上的不同主张国际私法的规范(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国内法渊源

2、(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第二章第二章 国际私法的主体国际私法的主体 基本要求: 了解: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理解:自然人的国籍、住所、居所、经常居所以及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与发展。 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及其解决,自然人和法人的国籍、住所、经常居所、营业所的确定,外国法人的认可规则,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制度以及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 考试内容: 第一节 自然人 自然人的国际私法

3、主体资格?自然人的国籍(自然人国籍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国籍的消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住所的积极冲突的解决 自然人住所的消极冲突的解决)自然人的居所 第二节 法人 法人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法人的国籍(法人国籍的确定 中国在实践中确定法人国籍的做法) 法人的住所 法人的经常居所与营业所 外国法人的认可(外国法人认可的概念 外国法人认可的方式 外国法人在中国的认可) 第三节 国家和国际组织 国家和国际组织的国际私法主体资格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国家机器财产豁免的概念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产生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的内容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的理论 国家及其财产豁免与国家的民商事法律责任

4、中国的实践) 第四节 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关于外国人的民商事法律地位的制度(国民待遇 最惠国待遇 优惠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法律地位 第三章第三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基本要求: 了解: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准据法的概念。 理解: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冲突规范的特性,准据法的特点。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准据迭的选择方法以及准据法的确定。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冲突 法律冲突的概念和类型(法律冲突的概念法律冲突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国际民商事法

5、律冲突的特点) 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冲突法解决方法,实体法解决方法) 第二节 冲突规范 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的名称和定义 冲突规范的特性)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的构成 连结点 系属公式)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节 准据法 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准据法的概念 准据法的特点)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准据法的确定(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人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 时际法律冲突与准据法的确定)第三节 外国法的查明和解释 外国法的查明的概念 外国法的查明方法 无法查明外国法时的解决办法 外国法的错误适用(适用内国冲突规范的错

6、误 适用外国法本身的错误)外国法的解释 中国关于外国法的查明的规定 第四节 公共秩序保留 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及其法律意义 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实践 中国关于公共秩序保留的规定 公共秩序保留与“直接适用的法“ 第五节 法律规避 法律规避的概念 法律规避的效力 法律规避的对象 中国关于法律规避的规定 第五章第五章 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基本要求: 了解;各种常见的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电的法律冲突以及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理解:重要的法律适用规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自然人权力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权利能

7、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与法律适用的规定)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自然人法律能力的法律冲突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法律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法人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二节 物权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含义 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的例外)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场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物权祛律适用的规定) 第三节 债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合同准据法的概念 主观论与客观论 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 客观标志说

8、 最密切联系原则 特征性履行方法 中国关于合同法律适用的规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侵权行为地的认定 侵权行为的法律冲突 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规定)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法律适用(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 无因管理的法律造用) 第四节 商事关系 票据关系的法律适用(票据当事人能力的法律适用 票据行为方式的法律适用 票据追索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 持票人责任的法律适用 票据丧失时权利保全程序的法律适用)海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民用航空关系的法律适用 代理的法律适用 信托的法律适用 第五节 婚姻与家庭 结婚的法律适用(结婚实质要件的法律适用 :结婚形式要件的

9、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结婚法律适用的规定)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适用 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夫妻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离婚的法律适用(离婚案件的管辖权 离婚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涉外离婚的斑定)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父母子女关系法律适用的规定)收养的法律适用(收养成立的法律适用 收养效力的法律适用 收养解除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扶养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扶养法律适用的规定)监护的法律适用(中国关于监护法律适用的规定) 第六节 继承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区别制 同一制 继承准据法的适用范围中国关于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规定)遗嘱的法律适用(立遗嘱人能力的法

10、律适用遗嘱方式的法律适用遗嘱内容和效力的法律适用 中国关于遗嘱法律适用的规定)遗产管理的法律适用 无人继承财严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关于无人继承财产的理论 无人继承财产归属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七节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归属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转让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律适用 第六章第六章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基本要求: 了解:协商、调解、仲裁与诉讼等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理解: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方式的运作。 熟悉并能够运用: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 考试内容: 第一节 国际民商事争议概述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和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概念 国

11、际民商事争议的特点)国际民商事争议的类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方式(协商 调解 仲裁 司法诉讼 替代争议解决方) 第二节 国际商事仲裁 国际商事仲裁的概念和特性 仲裁机构(临时仲裁庭 常设仲裁机构 中国的常设涉外仲裁机构)仲裁协议(仲裁协议的概念和类型 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 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及其认定)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国际商事仲裁的法律适用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仲裁裁决的执行(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国际公约 中国仲裁机构涉外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执行 中国仲裁机构仲裁裁决在外国的承认与执行 外国仲裁裁决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第三节 国际民事诉讼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民事

12、诉讼法(国际民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国际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特点)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有关外国人民事诉讼地位的一般原则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概述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 一事再理与一事两诉 诉讼管辖权和仲管辖权 中国关于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规定)国际民事诉讼的期间 诉讼保全 诉讼时效 国际司法协助(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的途径和履行 司法协助条约 中国关于司法协助的规定 域外送达与中国关于域外送达文书的规定 域外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和条件(双边司法协助协定的规定 中国关于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规定)外资非正常撤离中国相关利益方

13、跨国追究与诉讼的问题 2013 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私法第二节 区际司法协助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送达(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送达 内地与台湾地区之间的送达)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之间的调查取证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法院判决 中国内地与港澳台地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 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2010 年 10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10 年10 月 28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36 号公布 自 2011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14、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12 年 12 月 10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563 次会议通过 2012 年 12 月 28日公布 自 2013 年 1 月 7 日起施行)法释201224 号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1999 年 5 月 12 日国务院批准 1999 年 5 月 25 日民政部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2001 年 1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03 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2 月 25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告公布 自 2002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法释20025 号

15、 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1965 年 11 月 15 日订于海牙 1969 年 2 月 10 日生效) 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公约 (1970 年 3 月 18 日订于海牙 1972 年 10 月 7 日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 (1992 年 3 月 4 日)外发19928 号 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通过外交途径相互委托送达法律文书若干向题的通知 (1986 年 8 月 14 日)外发198647 号 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交部关于印发关于执行海牙

16、送达公约的实施办祛的通知 (1992 年 9 月 19 日)司发通1992093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向外国公司送达司法文书能否向其驻华代表机构送达并适用留置送达问题的批复 (2002 年 6 月 11 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225 次会议通过 2002 年 6 月 18 日公布 自 2002 年 6 月 22 日起施行)法释20021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 (2006 年 7 月 17 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1394 次会议通过 2006 年 8 月 10 日公布 自 2006 年 8 月 22 日起施行)法释(2006)5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效力问题的批复 (1990 年 8 月 28 日)法(民)复199012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 (1991 年 7 月 5 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 503 次会议讨论通过)法(民)发199121 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外司法协助协定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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