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修正的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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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目录目录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修正的犯罪构成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修正的犯罪构成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认识错误归责原则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认识错误归责原则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共犯问题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共犯问题备战司法考试:假释程序备战司法考试:假释程序20102010 年司法考试刑法: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年司法考试刑法: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 (身份犯身份犯) )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修正的犯罪构成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修正的犯罪构成一、

2、修正的犯罪构成概念一、修正的犯罪构成概念修正的犯罪构成:是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行为的不同形态,对基本的犯罪 构成加以某些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由于刑法分则条文都是以单个人犯既遂罪为标本规定某一具 体犯罪的犯罪构成的,因此,单独犯的既遂状态的犯罪构成即属于基本的犯罪构成。以此为前提, 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等未完成形态的犯罪构成以及共同犯罪的犯罪构成则属于修正的犯罪构 成。由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以及共同犯罪的内容都在刑法总则部分规定,因此修正的犯罪构成要 以刑法分则规定的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结合刑法总则的有关规定加以认定。二、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二、故意犯罪的未完成形态仅存在于直接故

3、意犯罪中。包括: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首先掌握不同犯罪有不同既遂标准:是法律规定的客观标准。有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 盗窃、走私等罪要求一定的数额。其次掌握要认定未完成形态,首先要认定犯罪阶段。在预备阶段,只能成立预备和中止。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认定预备形态、中止形态和未遂形态的关键标准:预备形态:在预备阶段被迫停止;未遂形态:在实行阶段被迫停止;不是没有发生危害结果,而是没有达到该罪法定的既遂标准 (如杀人未杀死,但致人重伤)。起身去进行犯罪,尚属预

4、备。只有进行该罪规定的实行行为时, 才算着手。中止形态:在预备阶段、实行阶段和实行行为完成后都能成立,是主动停止。但在实行行为 完成后必须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才成立中止。此时犯罪必须尚未完成,否则就属于既 遂后的恢复原状,不能成立中止。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中止的时间性、自动性、客观性、有效性有时间顺序有时间顺序注意有时可能因为某些外部因素中止。此时的外部因素只要达不到使行为人认为自己无法继 续犯罪的强度,就仍然成立中止。例如因为是熟人而放弃抢劫、因为被害人给钱而放弃杀人的, 都成立中止。三、未遂犯的种类三、未遂犯的种类实行完了的未遂和未实行完了的未遂;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

5、遂注意不同犯罪形态的处罚原则、依据不同。预备犯可以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未遂犯则 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中止犯的量刑依据(参照物)不是既遂犯,而是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没有 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认识错误归责原则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认识错误归责原则1、对象认识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一致,但在法律性质上是一 致的情况。如甲预定杀害乙(人),因为把丙(人)误认作乙,而杀害了丙。这就产生了预想加害的 对象(乙)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丙)不一致的情况。(1)这种情形被称为“对象错误”或“具体事实错误”。又称法律性质相同

6、的对象之间的错误, 或者“同类对象错误”。(2)判断对象之间的法律性质是否相同的依据:是否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罪状或犯罪构成)的犯 罪对象。如甲欲杀乙(人),因为误认而杀了丙(人),乙、丙都属于故意杀人罪条文中的犯罪对象 “有生命的自然人”。属于同一条文的对象,因此,属于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错误。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3)评价(或归责)要点“法定符合说”:通常行为人甲直接对丙的死亡结果承担故意罪责。即 直接认定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再简单点说,甲杀死了丙如同没有发生

7、错误实际杀死了乙一样 定罪处罚。2、客体错误在故意犯罪过程中,行为人预想加害的对象与实际加害的对象不仅在事实上不一致而且在法 律性质上也不一致。例如,行为人甲看到一个黑影子,以为是仇人来了,一枪打过去了,也听到 扑通一下,像人中弹倒地的声音。后来才知实际打死的是一头牛,而不是仇人,也不是其他人。 因为甲预想杀害的是“人”,实际打死的是“牛”,二者显然不属于同一法律条文的对象。人是 故意杀人罪的对象,牛是财物,是有关财产犯罪条文的对象,属于法律性质不同的对象。(1)这种情形被称为客体错误或抽象事实错误。原因是:既然对象的法律性质不同,因此,就 不是简单的对象错误,而是涉及社会关系(客体或法益)的

8、错误。(2)评价或归责:对预定实施的故意罪,成立故意犯罪未遂。如上例,甲成立杀害其仇人的犯罪(故意杀人罪)未 遂。因为(认识错误)意志以外原因未得逞(未杀死任何人)。属于对象不能犯未遂。对因错误而实际实施的行为或加害的对象,排除故意,即不成立故意罪。(3)不同类对象错 误但有重合部分的,按想象竞合从一重范围处罚,如以销售假药的故意实际销售了劣药,成立销 售劣药既遂;但在未遂罪较重时,成立重罪未遂,如甲欲杀乙致丙轻伤,成立故意杀人未遂。(4)不适用(法定符合说)归责的情况:甲投毒杀害妻子,造成妻子死亡的同时还造成其儿子死 亡的结果。因为发生了甲预期犯罪结果(妻子死亡),甲对妻子死亡的故意已经实现

9、并承担责任, 所以又造成额外结果的(儿子死亡),不属于错误论问题。属于一行为(投毒杀妻)造成二死亡结果 的情况(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即可。3、方法或手段错误指行为人使用犯罪方法或使用犯罪工具发生错误,以至于犯罪未得逞的情况。比较典型的如, 为了杀人做了一个炸弹是哑的,不能爆炸。再如,为了杀人而投放危险物质,因为毒药失效或者 是假的而未能将人毒死。对此,可以认为行为人因为方法、工具错误的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 按照故意犯罪未遂的情况来处理。4、因果关系的错误故意犯罪过程中发生的因果关系的错误。有以下三种情况:(1)没有发生结果,自以为发生了结果,构成犯罪未遂。如,甲杀害

10、乙,把乙都埋了。可是乙 命大,不久从坑里爬出来把甲给告了。这种情况属于犯罪未遂。(2)发生了某种结果,行为人自以为没有发生。如,甲开枪击中了乙,并导致死亡。甲以为没 有击中,让乙逃脱了。这不以行为人的认识为转移,成立犯罪既遂。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3)结果确实发生了,行为人也认识到了,但对导致结果的原因有误解。如,甲投毒杀乙,然 后抛“尸”井中。甲以为乙死于中毒,而事后查明,乙死于溺水。行为人认识到死亡结果发生了, 只是对死因是毒死还是溺死有误认。这种情况不影响

11、定罪,也不影响既遂罪的成立。在理论上解 释,行为人犯罪并非只有一个动作,而是连续的动作,这几个连续的动作这并非是几个犯罪行为, 而是一个犯罪行为。所以行为人毒杀被害人和后续的抛尸行为是一个整体,其造成的死亡结果都 可归因于杀人行为。在这意义上讲,不存在对该结果不承担故意罪责的问题。因果关系的错误只 是误解,判断起来很简单。如 2007 年卷二多选第 54 题:刘某基于杀害潘某的意思将潘某勒昏,误以为其已死亡,为毁 灭证据而将潘某扔下悬崖。事后查明,潘某不是被勒死而是从悬崖坠落致死。答案是:刘某在本 案中存在因果关系的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5、打击错误与对象错误和客体错误相似的还有打击错

12、误,又叫做目标打击错误、对象打击错误。典型的 情况如,行为人看见张三、李四一起走来,他想杀张三,就朝张三瞄准射击,但是枪法不准,偏 偏打中旁边的李四。从现象看,这也是对象错误,或者最终的结果表现为对象错误。但是,这种 错误不是产生于辨认的错误,行为人在对象的辨认上是正确无误的,而是产生于行为本身的差误 (枪法不准)。对这种情况怎么解决呢?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其定性与对象辨认错误是一致的。也就是 直接认定为一个故意杀人既遂。理由是行为人有杀人的故意和行为,并且也实际杀害了一个人, 完全具备故意杀人罪的要件,所以是犯罪既遂。在理论上也可以这样分析:行为人对一个人(张三)是 直接故意,对另一个人

13、(李四)是间接故意的,由于行为误差,对一个人(张三)是未遂,对另一个 人(李四)是既遂。但行为人只有一个开枪射击张三的行为,因此不能定数罪,只能按照行为定一 个故意杀人罪既遂。因此对行为差误或者打击错误,一般可以适用对象辨认错误的评价(或归责) 方法解决。例如 2006 年多选 52 题:“甲举枪射击乙,但因没有瞄准而击中丙,致丙死亡。正答 案是:甲的行为属于 A 打击错误;B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事实认识错误;C 故意杀人(既遂)罪。AB 是 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C 是依据法定符合说的结论,即同一构成要件范围内的事实认识错误不阻 却故意罪责。错误答案是:甲构成故意杀人(未遂)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

14、6、注意:对于上述“2、客体错误”,“3、方法或手段错误”,可简单从犯罪未遂(未遂论)角度掌握。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共犯问题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指导:共犯问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中国第一法律门户 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中顾法律网提供更多免费司法考试资料下载1、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 罪分别处罚。例如(2004/二/87)甲、乙二人系某厂锅炉工。一天,甲的朋友多次打电话催其赴约,但离交 班时间还有 15 分钟。甲心想,乙一直以来都是提前 15 分钟左右来接班,今天也快来了。于是, 在乙到

15、来之前,甲就离开了岗位。恰巧乙这天也有要事。乙心想,平时都是我去后甲才离开,今 天迟去 15 分钟左右,甲不会有什么意见的。于是,乙过了正常交接班时间 15 分钟左右才赶到岗 位。结果,由于无人看管,致使锅炉发生爆炸,损失惨重。答案是:甲、乙的行为属共同过失犯 罪,应按照甲、乙所犯的罪分别处罚。二人形成共同犯罪故意,是犯罪性质共同或部分共同的前 提。故意内容上没有共同性,或没有形成犯意联络,自然不可能有犯罪性质共同或部分共同。注意例外情况。根据司法解释,在司机交通肇事后,车主、乘客等指使肇事司机逃逸,致被 害人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2、同时犯二人以上同时同地侵害同一对象,但彼此缺乏共同

16、犯罪故意的意思联络的,不是共犯。例如, 甲、乙二人不约而同在同一仓库盗窃,各偷各的,不属于共犯。因为缺乏犯意联络。3.过限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有犯罪人实施超出共同犯罪故意范围的犯罪,就过限的部分不成立共犯。例 如,甲、乙二人盗窃商场,甲盗窃后放火销毁罪迹,乙望风不知。甲的放火行为属于共犯中的 “过限行为”。甲单独对放火行为负责。乙不知情也未实施放火行为,对此不负责任。因此,甲、 乙构成盗窃罪共犯。甲同时还构成放火罪,数罪并罚。这方面的司考真题如:甲请乙为其在丙家 盗窃时望风,乙同意。某日晚,甲、乙按约定前往丙家,乙在门外望风,甲进入丙家后,见丙一 人在家,便对丙实施暴力,抢劫了丙的 l 万元现金。对本案应如何认定?答案是:甲、乙在盗窃 罪范围内构成共犯;甲成立抢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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