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iae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9000624 上传时间:2018-05-10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4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eiae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eiae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eiae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eiae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eiae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eiae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eiae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关于印发关于印发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环保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总政干部部、总后基建营房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 为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确保环境影响评价质量,人事部、国家环保部决定在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现将

2、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四年二月十六日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的管理,规范环境影响评价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专业技术人员素质和业务水平,维护国家环境安全和公众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规划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工作

3、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是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并经登记后,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英文名称: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Engineer 第四条第四条 国家对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管理。 第五条第五条 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的单位,应配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第六条第六条 人事部和国家环保部(以下简称环保部)共同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二章 考考 试试 第

4、七条第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 1 次。 第八条第八条 环保部组织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科目、编写考试大纲、组织命题,研究建立考试题库等工作。环保部组织专家对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考试试题进行初审,统筹规划培训工作。 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第九条 人事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环保部对考试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第十条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5、者,可申请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见附件 1,下同)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 7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 8 年。 (二)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 5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学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 6 年。 (三)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 2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 3 年。 (四)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 1 年;或取得其他专业博士学位,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满 2 年。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

6、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环保部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第三章第三章 登登 记记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登记有效期为 3 年,有效期满前,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再次登记。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环保部或其委托机构为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人事部对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的登记和从事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办理登记的人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二)职业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本专业岗位

7、工作; (四)所在单位考核合格。 再次登记者,还应提供相应专业类别的继续教育或参加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登记管理机构应定期向社会公布经登记人员的情况。 第四章第四章 职职 责责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业务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坚持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可主持进行下列工作: (一)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后评价; (三)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环境保护验收。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在具有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单位中,以该单

8、位的名义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在接受环境影响评价委托业务时,应为委托人保守商务秘密。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对其主持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工作的技术文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应当不断更新知识,并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 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职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在全国实施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之前,对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并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

9、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通过考核认定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的技术文件种类、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由环保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要求的,也可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参加考试、登记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 2004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在人事部、国家环保部(以下简称“环保部”)的领导下进行。两部门共同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

10、师职业资格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考试办公室,设在环保部),负责考试相关政策的研究及管理工作。 第二条第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 2 季度。 第三条第三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考试设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4 个科目。 考试分 4 个半天进行,各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 3 小时,采用闭卷笔答方式。第四条第四条 符合暂行规定的报名条件者,均可报名参加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 第五条第五条 截止 2003 年 12 月 31 日前,长期在环境影响评价岗位上工作,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免试环境影响评价

11、技术导则与标准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2 个科目,只参加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影响评价案例分析2 个科目的考试。 (一) 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满 3 年,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 15 年。 (二) 受聘担任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环保部核发的“环境影响评价上岗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条第六条 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参加全部 4 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试部分科目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应试科目考试。 第七条第七条 参加考试须由本人提出申请,携带所在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到考试办公室确定的考试管理机构报名

12、。考试管理机构按规定程序和报名条件审查合格后,向申请人核发准考证。应考人员凭准考证及有关证明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第八条第八条 环保部根据情况确定考点设置的区域和数量。考点原则上设在省会城市和直辖市的大、中专院校或高考定点学校。 考点设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负责对考试考务的实施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第九条第九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大纲由环保部负责组织编写、出版和发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环保部的名义编写、出版各种考试用书和复习资料。 第十条第十条 坚持考试与培训分开、应考人员自愿参加培训的原则,凡参与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和与考试有关的培训工作。

13、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环保部统筹规划培训工作。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工作的机构,应具备场地、师资等条件。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有关项目的收费标准,须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考试工作的有关规章和制度,遵守保密制度,严防泄密,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加强对考试工作的组织管理,认真执行考试回避制度,严肃考试工作纪律和考场纪律。对弄虚作假等违反考试有关规定者,按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

14、法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 一、考核认定申报条件 长期从事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评估和环境保护验收等相关业务工作,业绩突出,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评聘为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一)或条件(二)的在职在编人员。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或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 年龄在 70 周岁(含)以下,并同时具备下列 1、2、3 项条件中的各一项条件: 1、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 (1)1989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博士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 9 年; (2)1986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环境

15、保护相关专业硕士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 12 年; (3)1983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 15 年; (4)1981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环境保护相关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业务工作满 20 年。 2、技术业绩: (1) 担任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由国家环保部(以下简称“环保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保护验收报告 15 项及以上。 (2) 担任项目负责人,主持编制由环保部审批通过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技术评估报告 15 项及以上。 (3) 获得环境影响

16、评价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一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 5 名)。 (4) 获得 2 项以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二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 3 名)。 (5) 获得 3 项以上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省(部)级科技进步(科技成果)三等奖项的主要技术负责人(前 3 名)。 3、学术水平: (1)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期刊或在有国际统一书号(ISSN)的国外期刊上,作为第一作者发表过环境影响评价相关论文 3 篇及以上(每篇不少于2000 字)。 (2)在正式出版社出版过有统一书号(ISBN)的环境影响评价相关专业著作,本人独立撰写的章节在 5 万字以上。 (3)受聘担任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成员并参加编写考试大纲或试题设计的专家。 二、考核认定组织 人事部、环保部共同成立“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