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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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点击查看行测考点大全!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进入行测学习频道2016 年国家公务员考试:公考法律知识专题之刑法(五)公务员考试常识判断主要测查报考者应知应会的基本知识以及运用这些知识分析判断的基本能力,重点测查对国情社情的了解程度、综合管理基本素质等,涉及政治、经济、法律、历史、文化、地理、环境、自然、科技等方面。了解公务员成绩计算方法,可以让你做到心中有数,高效备考。公务员行测题库帮助您刷题刷出经验来!刑罚执行刑罚执行刑罚执行,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根据判决所确定的刑罚而将其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 208 条的规定,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

2、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1)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2)终审的判决和裁定;(3)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 2 年执行的判决。缓刑制度缓刑制度一、缓刑的概念缓刑,是指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暂缓执行刑罚的制度。缓刑的基本特点是:判处刑罚,同时宣告暂缓执行,但又在一定期限内保持执行的可能性。缓刑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较小,具有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刑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原判刑罚的不予执行是以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未被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为条件的。如果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则应

3、撤销缓刑,把前罪与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数罪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有关规定,则应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一般缓刑制度外,还规定了特殊缓刑制度,即战时缓刑制度。根据刑法第 449 条的规定,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战时缓刑制度适用于特定时间和特定对象,其法律效果与一般缓刑制度也有所不同:即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二、缓刑的适用条件点击查看行测考点大全!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进入行测学习频道根据刑法第 72 条、第 7

4、4 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缓刑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 3 年以下有期徒;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最关键的条件);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屡教不改,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适用缓刑难以防止其再犯新罪,故对于累犯,我国刑法规定不适用缓刑)。三、缓刑的考验期缓刑考验期,是指对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刑法第 73 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1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2 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 5 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 1 年。根据刑法第 73 条第 3 款的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

5、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谓“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从接到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第 2 日起 10 日内,被告人没有提出上诉,人民检察院没有提出抗诉的,该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已提出上诉或抗诉的案件,如果第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则应从二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因为羁押期与缓刑考验期的性质不同。四、缓刑的考察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主要涉及以下几方面的内容:(一) 缓刑考察的主体刑法第 76 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二)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

6、守的规定根据刑法第 75 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五、缓刑的撤销根据刑法第 77 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点击查看行测考点大全!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进入行测学习频道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

7、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减刑制度减刑制度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由于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因而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减轻原判刑罚有两层含义:一是将原判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如把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但有期徒刑不能减为拘役或者管制;二是将原判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即将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刑期缩短。一、减刑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 78 条的规定,减刑分为可以减刑、应当减刑两种。可以减刑与应当减刑的对象条件和限度条件相同,只是实质条件有所区别。对于犯罪分子适用减

8、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 对象条件减刑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二) 实质条件减刑的实质条件,因减刑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刑法第78 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视为有重大立功表现: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6

9、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三) 限度条件根据刑法第 78 条的规定,减刑的限度为: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0 年。所谓实际执行点击查看行测考点大全!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进入行测学习频道的刑期,是指判决执行后犯罪分子实际服刑的时间。如果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期限应当计入实际执行的刑期之内。二、减刑的程序根据刑法第 79 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假释制度假释制

10、度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一、假释的适用条件根据刑法第 81 条的规定,适用假释必须遵守下列条件:(一) 对象条件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但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除外。(二)实质条件犯罪分子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假释的实质条件或者关键条件。犯罪分子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确有悔改表现”:(1)

11、认罪服法;(2)一贯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和监狱纪律;(3)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4)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完成劳动任务。“不致再危害社会”,是指罪犯在劳动改造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重新犯罪的,或者老弱病残并丧失作案能力的。(三) 时间条件根据刑法第 81 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 10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仍应按原判无期徒刑实际执行 10 年以上,才可以适用假释。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适用假释,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的起始时间,应从羁押之日起计算。点击查看行测考点大全!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进入行测

12、学习频道为了使假释制度的运用有必要的灵活性,刑法第 81 条又规定: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二、假释的考验(一)假释犯的监督机关根据刑法第 85 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督。(二)假释犯的考验期限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第 83 条的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在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 10 年。根据刑法第 83 条第 2 款的

13、规定,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三)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根据刑法第 84 条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四)假释的考察内容根据刑法第 85 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是否具有刑法第 86 条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如果没有刑法第 86 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

14、公开予以宣告。如果有刑法第 86 条规定的情形,则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或者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三、假释的程序根据刑法第 82 条、第 79 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1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2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点击查看行测考点大全!中公教育给人改变未来的力量!进入行测学习频道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四、假释的法律后果根据刑法第 85 条、第 86 条的规定,假释可能会出现以下法律后果:第一,被假释的

15、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出现刑法第 86 条规定的情形,即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第二,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行没有判决,应当撤销假释,分别依照刑法第 70 条、第 71 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第三,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第四,对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满以后

16、,才发现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只要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 86 条的有关规定,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刑法第 69 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五,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三章 刑罚消灭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法定或事实的原因,致使国家对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对犯罪人而言,刑罚消灭意味着刑事责任的终结;对国家而言,刑罚消灭则是指求刑权、量刑权和行刑权的消灭。第一节 时 效一、 时效的概念和种类刑法上的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内,国家如果不行使刑事追诉权和刑罚执行权,这些权力即归于消灭,对犯罪人就不能再追诉或者执行刑罚。时效完成是刑罚消灭的重要制度之一。时效分为两种: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追诉时效,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有效期限的制度。超过法定追诉期限,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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