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法律教育网基础班刑诉-谢安平讲义(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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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吧天空 QQ:756765208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死刑复核程序死刑复核程序 一、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死刑复核程序一、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死刑复核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 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 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同意的,应当依照第二审程序提审或者发 回重新审判;(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抗诉,高级 人民法院裁定维持的,应当在作出裁定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三)高

2、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 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十日内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二、死缓案件的核准二、死缓案件的核准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未上诉、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 应当报请 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三、审判组织三、审判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的案件,应当由审判员 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四、复核程序四、复核程序(一)最高人民法院1、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 护律师的意见。2、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3、最高人民法院应

3、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人民检察院。(二)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和核准死缓的方式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和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五、一案一报、层层复核五、一案一报、层层复核报请复核的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一案一报。报送的材料包括:(一)报请复核的报告;(二)第一、二审裁判文书;(三)死刑案件综合报告各五份以及全部案卷、证据;(四)死刑案件综合报告,第一、二审裁判文书和审理报告应当附送电子文本。(五)同案审理的案件应当报送全案案卷、证据。(六)曾经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第一、二审案卷应当一并报送。六、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全面审查的内容六、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全面审

4、查的内容复核死刑、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全面审查以下内容:(一)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能力、是否系怀孕的妇女;(二)原判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三)犯罪情节、后果及危害程度;(四)原判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是否必须判处死刑,是否必须立即执行;考吧天空 QQ:756765208(五)有无法定、酌定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六)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七)应当审查的其他情况。七、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的处理七、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缓案件的处理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

5、;(二)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 缓期执行并无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三)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过重的,应当改判;(四)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 或者依法改判;(五)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可以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 原判,发回重新审判,或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 220 条的规定审理后依法改判;(六)原审违反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 判,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缓期执行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八

6、、八、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后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后的处理(一)一般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诉讼程序合法的,应当裁定核准;2、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 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裁定;3、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4、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5、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6、原审违反

7、法定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应当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二)一人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对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 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 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 刑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三)一案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对有两名以上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 的死刑判决、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 重新

8、审判;认为其中部分被告人的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 的,可以改判,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总结:1、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一律发回重审;2、一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或者一案有两名以上被告被判处死刑,在认定事实正确、考吧天空 QQ:756765208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只是部分罪或者部分人依法不应当被判处死刑,可以改判,并且对其 它罪和其他人作出核准的判决;3、对一人因一罪被判处死刑,任何情况下不改判;4、原判认定的某一具体事实或者引用的法律条款等存在瑕疵,但判处被告人死刑并无 不当的,可以在纠正后作出核准的判决、

9、裁定。(四)发回重新审理的程序1、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的,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发回第二审人民法院或者 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2、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应当开庭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可以直 接改判;必须通过开庭查清事实、核实证据或者纠正原审程序违法的,应当开庭审理。(五)发回重新审理的审判组织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核准死刑,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 合议庭审理,但复核期间出现新的影响定罪量刑的事实、证据的以及原判认定事实正确但 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除外。【例题多选题】张某因犯故意杀人罪和爆炸罪,一审均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张某 未上诉,检

10、察机关也未抗诉。最高法院经复核后认为,爆炸罪的死刑判决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关于此案的处理,下 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2013-2-75)A.对全案裁定核准死刑B.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对爆炸罪死刑判决予以改判C.裁定核准故意杀人罪死刑判决,并撤销爆炸罪的死刑判决,发回重审D.对全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答疑编号 506640170101:针对该题提问【答案】ABC 【解析】本题考核死刑复核程序。刑诉解释第 351 条规定,对一 人有两罪以上被判处死刑的数罪并罚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 为其中部分犯罪的死刑判决

11、、裁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当对全 案裁定不予核准,并撤销原判,发回重新审判;认为其中部分犯罪的 死刑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正确,但依法不应当判处死刑的,可以改判, 并对其他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作出核准死刑的判决。【例题 单选题】关于死刑复核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2-2- 33)A.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可以不讯问被告人 B.最高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C.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检察院应当向最高法院提出意见 D.最高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报最高检察院 答疑编号 506640170102:针对该题提问考吧天空 QQ:756765208【答案】D 【解析】

12、本题考核死刑复核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 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在复核死刑案件过程中,最高人民检察院 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将死刑复核结果通 报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二节第二节 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审判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和审判一、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一、审判监督程序中的申诉(一)申诉的主体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

13、应当审查处理。2、案外人案外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处理。(二)申诉的代理申诉可以委托律师代为进行。(三)申诉的法院1、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第一审判决提出 申诉的,可以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考吧天空 QQ:7567652082、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的申诉,可以告知申诉人向终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诉,或者直接 交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并告知申诉人;案件疑难、复杂、重大的,也可以直接审查处理。3、对未经终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直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诉的

14、,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告知申 诉人向下级人民法院提出。(四)申诉的法律效力申诉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五)申诉的法定理由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排除的;3、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4、主要事实依据被依法变更或者撤销的;5、认定罪名错误的;6、量刑明显不当的;7、违反法律关于溯及力规定的;8、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9、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六)对申诉审查后的处理1、对立案审查的申诉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决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15、2、经审查,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决定重新审判;申诉不具有上述情形的, 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书面通知驳回。3、申诉人对驳回申诉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诉不符合刑事诉讼 法和解释规定的,应当说服申诉人撤回申诉;对仍然坚持申诉的,应当驳回或者通知不予重新审判。二、二、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一)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 必须提交审判委员会处理。(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三)最高检察院和上级检察院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2、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对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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