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后的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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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目 录录【内容摘要】 .2【关 键 词】 .2一、夫妻财产制度概念及种类 .3二、我国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发展过程 .4(一)民国时期民法典相关规定.4(二)1950 年婚姻法 .4(三)1980 年婚姻法 .5(四)2001 年婚姻法修正案 .5三、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基本内容 .5(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特征.5(二)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有效要件.6(三)夫妻财产契约订立时间.7(四)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效力.7四、我国现行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完善建议 .8(一)明确规定财产内容自由约定.8(二)增加夫妻财产约定公示制度.8(三)明确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变更、终止问题.9(四)夫妻财产约定中应增加财

2、产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10(五)明确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10参考文献 .11试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试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姓名:郭少华姓名:郭少华 学号:学号:11340012504561134001250456【内容摘要内容摘要】我国 2001 年婚姻法赋予了财产约定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夫妻财产约定制,为我国夫妻财产立法的一大进步。但现行立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度的规定仍存在不足,需要完善。本文在界定夫妻财产制及夫妻财产法定制、夫妻财产约定制概念的基础上,梳理了我国婚姻立法关于夫妻财产约定制的发展变化过程,从约定制的特征、有效要件、订立时间及约束力等方面解读了现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内容,

3、并从约定内容有无限制、公示程序、是否可附带条件、除对所有权规定外为涉及财产的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的约定问题等进行思考,并提出完善建议。【关关 键键 词词】夫妻财产约定制;婚姻法;有效要件;公示试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试论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姓名:郭少华姓名:郭少华 学号:学号:1134001250456婚姻使两个独立的社会个体变成非血缘关系的法律意义上的亲属,从此一起生活朝夕相处,期间夫妻日常行为避免不了对家庭财产的处分。如何依据法律进行公平且有效的行使财产权利义务无疑是家庭生活稳定和睦的重要因素,本文试图对夫妻财产约定行为进行概括性的探索。本文所论及夫妻财产约定制,为双方已经取得夫妻合法法律地位的

4、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的使用,收益及最终处分相关权利约定及法律效力的制度。一一、夫夫妻妻财财产产制制度度概概念念及及种种类类夫妻财产制度,又称婚姻财产制度,是指规范夫妻相互间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即规范夫妻婚前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收益、使用和处分,婚姻的对外财产责任,以及婚姻终止时的财产分割与清算的法律制度。依据夫妻财产制确立的根据不同,夫妻财产制可以分为财产法定制与财产约定制。财产法定制,是指法律明文规定的夫妻财产制的形式。财产法定制又分为通常财产法定制和特别财产法定制两种。通常财产法定制,即正常的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当事人未订有夫妻财产契约或契约无效时,当然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此

5、为补充的制度,并无强制力。特别财产法定制,又称非常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于婚姻关系存续种,因其中一方的财产或财产行为发生破绽,导致难易通过通常法定财产制或约定财产制维持夫妻的财产关系时,法律选定另一种财产制作为特别法定财产制,以善后夫妻的财产关系。通常情况下,此特别财产法定制能有力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和维护交易安全,因而其规定为法律的强制规定,不容当事人不遵守。财产约定制,是指夫妻以合法约定的方式决定夫妻财产关系的制度。财产约定制有开放型和封闭型。开放型财产约定制或称自由式财产约定制,是指法律允许婚姻当事人以契约方式处理彼此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且未对财产制的种类等做出任何限定的立法模式。封闭型

6、约定,又称选择式财产约定制,指法律允许婚姻当事人以契约方式处理彼此在婚姻存续期间的财产关系,但必须选择法律明确规定的若干财产制度之一种,超出法律允许的财产制种类所作约定无效。二二、我我国国夫夫妻妻财财产产约约定定制制的的发发展展过过程程(一)民国时期(一)民国时期民法典民法典相关规定相关规定我国亲属法立法中,夫妻财产约定制有着较长的发展历史,其立法二十世纪三十年代民国时期的中华明国民法典就已有相关规定。该法典第四编亲属编第 4 节夫妻财产制第 1004 条规定“夫妻得于结婚前或结婚后,以契约就本法所定之约定财产制中,选择其一,为其夫妻财产制” ,第 1007 条规定:“夫妻财产制契约之订立、变

7、更或废止,应以书面为之” 。(二)(二)1950 年年婚姻法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虽 1950 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未针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做出明文规定,但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草案经过和起草理由的报告关于家庭婚姻关系内容指出:“对一切种类的家庭财产问题,都可以用夫妻双方平等的自由自愿的约定方法来解决,这也正是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与处理权的另一具体表现” 。家庭财产约定内容包括:(1)允许夫妻双方就财产问题进行约定;(2)夫妻财产约定必须遵循自由、自愿、平等的原则;(3)夫妻财产约定的对象是家庭财产;(4)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涉及所有权、管理权等。依当时中国

8、法律制定架构,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的立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可见我过 1950 年的婚姻法实质上是肯定夫妻财产约定的。且该报告并未对财产约定制在种类上设置限制,许多学者把该时期的夫妻财产制归类为开放型约定制,充分体现了私法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依据自身特殊情况进行婚姻存续间财产权属约定。但当事人漫无限制的约定内容使约定财产制复杂混乱,可能对交易的安全构成潜在威胁。但当时中国社会相对落后,个人财产数量有限,该立法并没有在社会上产生应有的影响。(三)(三)1980 年年婚姻法婚姻法新中国成立后社会逐渐发展进步,生产资料制度及社会政策也随之调整,人民家庭婚姻观念也在逐渐变化中,价值取向趋向于多元化

9、。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及人民家庭观念的发展,1980 年制定的婚姻法在第 13 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归夫妻双方共有,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从此,夫妻财产约定制作为夫妻财产法定制的必要补充在我国立法中以特别法的形式确立下来。但,该时期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并无具体规范,实践中可操作空间模糊不清。(四)(四)2001 年年婚姻法婚姻法修正案修正案2001 年我国对婚姻法进行了修正,在夫妻财产制度方面进行了更详细的补充修正。该法第十九条除了继续允许夫妻双方实行财产约定制度,并分别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中,分别较明确的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约定范围、约定条件、约定内容、与及约定形式、

10、约定效力、基于财产约定契约的债务清偿等内容。赋予了约定制与法定财产制同等的法律地位。三三、我我国国现现行行 夫夫妻妻财财产产约约定定制制的的 基基本本内内容容(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特征(一)夫妻财产约定制的特征1、它是从契约。夫妻财产制契约订立的是夫妻婚姻中的财产关系采用何种夫妻财产制,因此它是基于婚姻身份关系的从契约。虽然从契约因其主契约附随性是以主契约或法律关系成立后订立为通例,但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契约订立时间并没有明文规定,所有可以推定夫妻财产契约可以于结婚前订立或可以于结婚法律行为生效时同时订立亦可以于婚姻关系维续期间订立。但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应以婚姻法律关系成立为生效要件,在婚姻

11、关系为成立前虽订有该契约亦不能发生效力。婚姻不成立或无效时,夫妻财产约定契约不发生效力或无效。依我国婚姻法第十二条关于婚姻无效之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婚姻关系被撤销的,夫妻财产约定契约亦自始无效。2、它是要式契约。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性质与一般财产法上的契约不同,因此各国或地区立法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契约为要式契约。该做法可以一方面对草率的当事人有发生警惕的作用,要求当事人谨慎行事,一方面对恶意的当事人发生监督作用,防止其不善意图得逞,尤其在交易安全避免第三方债权人遭遇不测损害有一定的保障作用。我国 1980 年婚姻法在修订前,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契约的形式未做出限制。依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

12、解释,夫妻财产约定可以采用书面形式或口头形式,但有效成立的口头约定需要双方的认可,如发生争议的,该口头约定无效。但口头约定不能适应复杂的夫妻财产关系,而且也不确定,当事人举证难度大。2001 年的婚姻法修正案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契约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之约定使夫妻双方足以明白彼此间的财产权利及义务,婚姻当事人的言行就有了清楚明确的根据。但许多学者认为我国婚姻法中对夫妻财产约定制度中应该增加契约公示制度,以保障婚姻当事人财产安全对抗第三人。(二)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有效要件(二)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有效要件1、一般有效要件。夫妻财产约定制契约要具有法律效力,并依法受法律保护,必须具备法定的有效要

13、件。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有效要件未作明确规定。既然夫妻财产约定契约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它自然应该具备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即在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时夫妻双方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必须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必须合法。2、特殊有效要件。基于夫妻财产约定契约不同于其他财产契约,它具有很强的身份关系依附特征,夫妻财产约定契约还需具备特殊的有效要件:(1)婚姻必须为有效的。既然是夫妻财产契约,它当然应该以婚姻有效为其特殊的有效要件,因为只有有效的婚姻,当事人互为配偶,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2)该契约须为婚姻当事人亲自订立。由于订立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行为是一种与当事人身份亲密联

14、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因而当事人必须亲自订立,而不适用于代理,否则无效。(三)夫妻财产契约订立时间(三)夫妻财产契约订立时间我国婚姻法对夫妻财产约定契约订立时间未作限制,所以可以推论该契约可以在婚前订立,亦可在婚后订立。其在婚前订立的,如果订立后双方当事人并未结婚,该契约则自始不生效;在结婚时或婚后订立的,如果其婚姻被确认无效,该契约也不发生效力。因我国婚姻法对婚姻被撤销的规定婚姻关系自始无效,所以其依附于主契约的财产约定契约亦自始无效。(四)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效力(四)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契约一旦生效,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夫妻财产约定契约的效力包括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1、对内效力。夫妻财产契约是夫妻双方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因而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双方都要遵守夫妻财产契约的约定,来确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和管理权。如果要变更或终止该约定,必须经双方同意。2、对外效力。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个人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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