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相关法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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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第一章 相关基本法律法规相关基本法律法规第一节第一节民法通则民法通则一、一、 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1 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M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财产关系:(1)物权法律关系(知识产权可以理解为准物权) (2)债权法律关系(维持财产动的安全) 人身关系:人身关系:(1)人格权法律关系(维护基本人权) (2)身份权法律关系(维护特定身份权)2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 (M3/M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包括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

2、、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等。 平等原则: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3 3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符合民法规范的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四个特点: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人与人间的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符合民法调整的对象而被其调整时的社会关系;民事法律关系是以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为内容,并用强制力保证其实现;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民事权利:人身权与财产权;相对权与绝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

3、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中民事权利和义务指向的事物(标的) ,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和人身权。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权利与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权利是指民事法律赋予人们享有的某种民事权益,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履行义务) ,在必要时可请求有关国家机关(法院、行政机关)以强制性的协助实现其权益。民事义务指义务人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而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二、二、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 1 1 自然人自然人 1.1 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指公民

4、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M9: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M10: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从出生时开始,出生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1.2 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M11-M13不是任何公民都有民事行为能力,不仅包括进行合法行为而取得民事权利义务的能力,还包括进行违法行为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 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 周岁以上

5、不满 18 周岁但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依法不能独立进行的民事活动,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进行,或者征得代理人同意后独立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 10 周岁以及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理进行。1.3 监护监护 第二节(近亲属规定,解释第二节(近亲属规定,解释 12)监护是

6、为了监督和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而设置的为其设定监护人或保护人的一项民事法律制度。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父母是监护人,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经父母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没有上述规定的人,由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精神病人精神病人的监护人:(1)配偶(2)父母 (3)成年子女;(4)其他近亲属(5)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经精神病人单位或精神病人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没有上述规定的人,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住所地居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

7、监护人。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通过协商确定,或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精神病人单位)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住所地居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由有关单位指定后当事人不服,可以诉讼,由法院裁决,裁决时可按上述顺序。而前一顺序明显对被监护人不利的,从后一顺序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视情况征求其意见。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进行诉讼。监护人可以将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由监护人承担,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监护人不履行监

8、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单位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有财产的被监护人侵权造成损害,从本人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由监护人适当赔偿,但单位担任监护人除外。侵权行为发生时不满 18 岁,而诉讼时已满 18 岁并有经济能力,应承担责任,没有经济能力则由原监护人承担。夫妻离婚的,由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责任,确有困难由双方共同承担。在幼儿园、学校、精神病院的,单位有过错,可以责令单位给予适当赔偿。1.4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第三节 (解释 25、29)宣告失踪:宣告失踪:经利害关系人申

9、请,由人民法院对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人宣告为失踪人的制度。M20-22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者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指定代管人应当根据有利于保护失踪人财产的原则。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监护人代管。失踪人所欠税款、债务和应付的其他费用,由代管人从失踪人的财产中支付。涉及失踪人的法律关系由代管人为原告和被告。不履行代管职责或侵犯其财产权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

10、请求代管人承担民事责任。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宣告死亡:宣告死亡: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为死亡的制度。M23-25宣告死亡的条件:(1)下落不明满 4 年(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或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2 年,或经意外事故由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 (2)经利害关系人申请,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死亡日期。被宣告死亡人出现或者确知没有死亡,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

11、宣告,不受顺序限制。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宣告时间在自然死亡时间之后的,宣告的法律后果有效,但自然死亡前的行为也同样有效。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返还财产。依照继承法取得他的财产的公民或者组织,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给予适当补偿。被第三人合法取得,可以不予返还。配偶尚未再婚的,撤销之日起自行恢复,再婚又离婚或者再婚后配偶死亡,不得认定自行恢复。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仅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不应准许,都同意的除外。1.5 自然人的住所:自然人的住所:以其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1.6 经常居住

12、地:经常居住地: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2 2 法人法人 2.1 法人的概念:法人的概念: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2.2 法人应具备的条件:法人应具备的条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3 法人的能力和责任法人的能力和责任 M36 M42 M43 M48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活动的主体参与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因其宗旨、任务和经营范围的不同,内容也不相同。法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相一致,同时产生、同时消

13、灭。法人的责任能力是其行为能力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主要指在自己的权利能力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企业法人对他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2.4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例如企业法人的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机关法人的首长。2.5 法人的住所:法人的住所:指法人登记机关登记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M39法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场所是法人从事生产经营的地方。法人可以同时有多个场所且可以在不同的地点。2.6 企业法人的变更和终止企业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M44-46企业法人分立、合并上或有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向登记

14、机关办理登记并公告。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 企业法人由于下列原因之一终止:1、依法被撤销;2、解散;3、依法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企业法人解散,应当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企业法人被撤销、 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职权是对内清理财产,处理法人的有关事务,对外代表法人了结债权债务,在法院起诉和应诉。如果清算法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清算组织应申请宣告破产。清算终止后,法人最终归于消灭。清算组织应在法人登记机关进行注销登记,并在指定报刊上公告。2.7 法律禁止的企业法人行为及其责任承担法律禁止的企业法人行为

15、及其责任承担 M49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担责任外,对法定代表人可以给予行政处分、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超出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非法经营的;(二) 向登记机关、税务机关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三) 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四) 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后,擅自处理财产的;(五) 变更、终止时不及时申请办理登记和公告,使利害关系人遭受重大损失的;(六) 从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 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债

16、务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法人的分类:公法人与私法人(国知局为公法人,专利开发公司为私法人)公益法人与营利法人(公司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学校、医院)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公司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基金会)其他组织(部分):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由本公司承担经济和法律后果)公司办事处(不具有独立的经济和法律地位,不能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属于民事活动主体,可以进行民事活动,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联营企业(法人联营,非法人联营)个人独资企业(自然人投资,不具法人资格,无限连带责任)补充: 自然人和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自然人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是不同步的,法人是同步的(均是始于成立,终止于法人消灭)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平等的,法人是不平等的。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生而平等)自然人与法人各有独有的权利能力(交叉关系)三、三、 民事权利民事权利 1 1 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财产所有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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