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

上传人:woxinch****an2018 文档编号:38998046 上传时间:2018-05-10 格式:DOCX 页数:22 大小:69.4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赢了网 法律咨询 遇到遇到经济法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免费解惑!访问!访问 http:/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从民法的附随义务到经济法的基本义务(二)经济法对合同附随义务的发展首先,在经济法中,附随义务由合同法中的附随地位上升为主体地位。作为民法学说判例中的附随义务,在得到现代合同法首肯之后,虽然成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定义务,但其社会权利本位属性,在以个人权利为本位的合同法中始终难以摆脱附随地位。当以社会权利为本位的经济法产生以后,其才有了真正的归属。因为经济法调整与社会权利、社会利益有重大利害关系的特殊的合同关系或者合同关系的特殊方面,附随义务无论

2、在宗旨、目的抑或性质、作用上与其均具有极强的同质性。故而,将附随义务纳为主要内容,在部门经济法中屡见不鲜。例如:广告法即是一部以先合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经济法律。一般而言广告具有要约和要约邀请的性质,制作发布广告表示合同当事人的关系进入合同订立阶段,应当承担先合同义务。为此,我国广告法规定了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遵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维护国家的尊严和利益的义务(第 7 条) ,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身心健康的义务(第 8 条) ,对商品性能、产地、用途等和服务的内容形式等表示应清楚明白的义务(第 9 条) ,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应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义务(第 10 条) ,

3、涉及专利或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的义务(第 11 条) ,广告应具有赢了网 法律咨询 识别性的义务(第 13 条) ,以及药品、医疗器械、特殊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中的应当承担的义务。上述义务在合同法看来,几乎全是附随义务。然而,因为广告是特殊的订立合同的方式,不再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个人私事,它涉及到社会权利、社会利益,因而成为广告法的主要内容。再如,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亦是如此。尽管消费者与经营者二者关系具有合同关系,但是经济法并非停留于对二者合同关系的一般性规范上,而是重点规定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这些义务以内容而言,即是保护义务、说明义务、告知义务

4、等;从时间而言,包括了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时附随义务以及后合同义务。其他亦如产品质量法、价格法、证券法、招标投标法等,均对原本属于合同当事人的附随义务作了重点详尽的规范。上述情形说明,合同法中的附随义务成为经济法的基本义务。其次,经济法强调了合同关系中强者的附随义务。合同法奉行抽象人格之立法模式,在其视野中合同当事人的实力和地位没有差别,因而对当事人承担的附随义务之内容和机率的规范是中庸持平的。但是在经济法的视野内,合同当事人不仅有经济实力之别,亦有信息实力之别,当事人承担的义务是既难以亦不应持平的。根据经济与信息实力和市场地位,经济法将合同当事人分为市场中的强者与弱者,并且强化了强者应承担的

5、义务。典型的例子首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它首先根据市场交易地位与实力将合同关系当事人分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该法第 2 条、第 3 条) 。然后将从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两方赢了网 法律咨询 面来强化经营者的义务,一方面规定了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保证商品和服务安全的义务,提供商品和服务真实性的义务、标明真实名称和标记的义务,出具购货凭证和服务单据的义务,不得侵犯消费者人格权的义务;另一方面则规定了消费者监督批评权、安全保障权、知悉真情权、获得相关知识权以及人格尊严受尊重的权利等。因此,有企业惊呼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严重失衡。 其实并非权利失衡,而是通过加强强者的义

6、务与责任,以保护合同关系之弱者,实现实质公平而已。不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均有此倾向。经济法强化经营者义务的规定与合同法关于合同当事人承担附随义务的规定是洽合的。维护社会权利和利益,强化经营者义务,保护消费者权益,是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立场决定的;并不说明在一般合同关系中消费者对经营者负担的通知、照顾、保护、保密、说明等义务不再有了,此方面仍由合同法调整。再次,经济法细化了附随义务的内容。合同法对附随义务内容的规定极不明确,经济法则对相应内容作出了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例如,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19 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引人误解的虚假

7、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与之相适应的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8 条规定了消费者知悉真情权:“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赢了网 法律咨询 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价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 产品质量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广告法等对此亦分别有明确的规定。关于保护义务,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 7 条、第 14 条、第 18

8、 条, 广告法第 10 条、第 18 条, 产品质量法第 26 条、第29 条、第 35 条均有详尽的规定。第四,经济法保障附随义务履行的力度加强。仅就对附随义务地位的强化、承担方的确定、以及义务内容明确化而言,经济法不过是对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某些强制性规定而已,似乎可将经济法看作合同法的特别法。但是当经济法将国家的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立法机关乃至社会团体确立为保障附随义务履行的监管机关时,与合同法的区别便凸显出来。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章规定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采取措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提起诉讼,对符

9、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起诉条件的消费者权益争议,必须受理,及时审理。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三章规定了对有关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检查内容,第 16 条规定:“县级以上监督检查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以进行监督检查。 ”第 17 条、第 18条、第 19 条则对具体情况作出规范。 产品质量法第二章、 广告法第四章也有相关规定。非独如此,经济法亦赋予了社会性组织对履行赢了网 法律咨询 附随义务的监督控制权力,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章有关消费者组织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第 20 条、第 21 条有关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社会中介机构的规定,第 23 条有关保护消费者权益之社会组织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规

10、定均有社会监督的性质。与合同法相比,经济法加强对附随义务履行的监督控制表现于两个方面:一从形式上看,以行政机关为主的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介入了合同关系。在合同法中履行附随义务与否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个人事务,对义务的监控权亦主要在合同关系相对人,即使需要请求司法机关救助,也采取不告不理原则。但是在经济法中,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甚或立法机关以及社会组织立足于社会的宏观立场,监督控制负有附随义务的合同当事人向相对人履行义务,并且此种监督是全方位的与合同运行相始终的。在义务人违反义务或企图违反义务时,无需合同当事人请求,便可及时强制义务人改正行为、履行义务。二是从实质看,它是国家公权与社会公权干预个人权利

11、、限制契约自由的具体表现。契约自由是合同法的灵魂,因此合同法虽肯定附随义务,一定程度上照顾到社会权利、社会利益,然而其维护合同当事人权利平衡的立场未变,社会利益在其视野之内无非是“又一个普通市场主体”的利益而已,故而实行了公私一体保护原则。但是经济法立足于社会整体立场,以维护社会权利为本位,在其视野中社会权利、利益优于个人权利、利益,因而需建立特别的保护机制,限制个人权利、自由,协调社会权利与个人权利、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关系,侧重保护社会权利和利益。经济法便引入公权,干预私权。此时,社会公权、国家公权一身兼二职,赢了网 法律咨询 不仅是社会权利和利益的代表者,而且是社会权利和利益的维护者。当

12、合同当事人违反附随义务时,其侵犯的不仅是对方当事人的个人权利和利益,而且直接或间接地侵犯了社会权利与利益,行政权等公权便可直接介入合同关系,限制双方意思自由,平衡二者的权利、利益关系,此时公权便与私权-请求履行附随义务的合同当事人的权利-重合了。因此有学者说经济法是公权与私权融合生长之产物。经济法将合同关系中附随义务给予特别关注,主要是由附随义务在其视野的特殊地位决定的。第五,经济法加重了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附随义务已成为民事义务的重要组成部分;违反此类义务应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经济法所规定的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大大加强。与合同法所规定的责任相比,经济法中违反附随义务的责任

13、,具有以下两个特点。其一是综合性。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第43 条、第 324 条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保密义务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第 21 条同时规定:“违反本法第 10 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第 20 条侵犯商业秘者应承担民事责任,而根据第 21 条其又应承担行政责任,因此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商业秘密之规定应承担双重责任。再如产品质量法规定违反有关说明义务,经营者不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第 40 条) ,赢了网

14、法律咨询 依据罚则还应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 (第 53 条)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所得生产、销售产品货款净额 3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 (第 54 条)关于保护义务,依照合同法及民法通则有关规定,履行合同没有尽到保护义务,造成合同关系相对人身体损害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用等费用。 ” (民法通则第 119 条) ;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用等费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该法第 42 条) 。此表明经济法规定违反附随义务的法律责任,不仅限于民事责任,而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文献 > 综合/其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