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的汽车致人伤害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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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共有的汽车致人伤害案例,张仪与两个哥哥各出资3万元购买了一辆汽车跑出租,由张仪驾驶,收入50%归张仪,两个哥哥各占25%。2008年1月,张仪酒后驾车,撞伤了行人陈某,花去医疗费用1.8万元。两个哥哥一气之下将汽车出租给了别人。由于张仪无钱赔偿,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其两个哥哥承担赔偿责任,而张仪认为两个哥哥出租汽车未经其同意,也要求撤销出租合同。,同居期间修建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张女与周男2001年12月开始同居,期间生育一子。2003年张女父亲将一块宅基地让与张女,并办理了登记手续。后张女与周男共同在其上修建房屋一栋。2005年,张女与周男分手,双方为房屋所有权归属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宅基地属于

2、谁所有?房屋属于谁所有?,17.1共有的概念和特征,1、共有的概念:两个以上的权利主体共同对一项财产享有所有权。2、共有的特征: 主体的多元性 客体的统一性 权利义务的共享性3、共有与公有的区别 主体不同、可分割性不同4、成立原因 1)基于当事人意思发生 2)基于法律规定5、分类 1)按份共有 2)共同共有,17.1共有关系,17.2.1按份共有的概念和特征,按份共有的概念 又称为分别共有,指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按份共有的产生根据: 1)共同购买 2)共同投资 3)当事人约定 4)推定。物权法103条:共有人对于共有财产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3、,除共有人具有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等以外,视为按份共有。份额的确定: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按份共有的特征 1)共有人为两个以上,不以团体关系为前提 2)各共有人对共有物按照一定的“份额”(应有份)享有所有权 3)应有份为抽象存在,各共有人的权利及于“全部”共有物 4)共有人对应有份有相当于所有权的权利,可以分出、转让或继承,17.2.2按份共有的内部关系,1、各共有人按照其应有份比例对全部共有物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同时按照其应有份负担义务。共有人超出其份额使用、收益,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可依物上请求权或侵权请求救济。2、各共有人对其“应有份”

4、可以单独进行法律上的处分,包括请求分割、转让(其他共有人享有优先购买权)、设定担保、抛弃等(抛弃后其份额如何归属?)3、对共有物全体的处分必须得到三分之二以上共有份额共有人同意,否则该处分行为不发生效力,但第三人适用善意取得。如其他共有人明知而不反对的,视为同意。4、共有物的管理及费用负担: 1)按照约定共同管理,按比例负担费用; 2)保存行为可单独进行,改良行为不得单独为之; 3)其他负担按比例承担:如物件致损的赔偿责任、税收、保险等,17.2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按份共有的外部关系 1)对第三人的权利 就全部共有财产所产生的权利,各共有人均可行使,但由此产生的收益仅限于其应有份额; 2)对第

5、三人的义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17.3.1共同共有的概念和特征,概念 两个以上共有人基于共同关系,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共有。特征 1)以共同关系存在为前提(婚姻、家庭) 2)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分份额 3)各共有人平等地享有权利义务共同公有的种类 1)夫妻关系且未选择其他夫妻财产制 2)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形成有贡献的 3)合伙经营的收益 4)共同继承的遗产未分割的,17.3.1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共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人权利义务平等,

6、共同使用收益; 2)财产处分应由共有人协商一致,不采用多数决定制; 2)共有关系存续期间不得要求分割共有物 3)不存在应有份额,故不得转让其共有份额 4)共同承担管理费用和承担义务,17.3.2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共同共有的外部关系 1)各共有人对外可独立主张所有权,追及权; 2)共有财产的处分非经所有共有人一致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三人善意取得该财产的,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因共有财产对外发生的债权债务,由全体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和承担连带债务,并且不发生内部追偿权。,共同公有的终止和财产分割,共同共有关系的终止 婚姻关系消灭、家庭解体、合伙散伙、继承人分割遗产

7、共有财产的分割: 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并且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共同共有财产分割后,一个或者数个原共有人出卖自己分得的财产时,如果出卖财产与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财产属于一个整体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应当予以支持。,共有财产的分割,1、尊重共有人意思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2、分割方式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3、分割的后果共有关系的消灭,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17.4 准共有,1、准共有概念 指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权利。 2、特点 1)准共有是所有权之外的共有,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共有 2)准共有参照所有权共有的规定。根据物权法105条规定,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共有可以参照共有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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