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场市场消防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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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关于在全市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整治工作的通知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各类商场市场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但一些商场市场在建设和经营过程中历史“欠账”严重,消防安全管理不严,存在大量火灾隐患,火灾事故时有发生。据统计,2007 年以来,全省商场市场共发生火灾 882 起,死 5 人,伤 4 人,直接财产损失 1163万元。特别是今年以来,在少数地区发生了重特大火灾,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为促进商场市场进一步改善消防安全状况,提高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发生,确保元旦、春节期间消防安全,

2、根据总队通知精神,我支队于 11 月 10 日至 2010 年 1 月 30 日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商场市场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附件:商场市场现场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法律责任附件:商场市场现场管理的具体要求和法律责任一、建筑布局1、商店(市场)建筑物之间不应设置连接顶棚,当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消防车通道上部严禁设置连接顶棚; b) 顶棚所连接的建筑总占地面积不应超过 2500 m2; c) 顶棚下面不应设置摊位,堆放可燃物; d) 顶棚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e) 顶棚四周应敞开,其高度应高出建筑檐口 1.0m 以上。 2、营业厅与仓库应有防火分隔,地上面积大于 100

3、 m2小于 500 m2或地下面积大于 50 m2小于 200 m2的仓库(含冷库)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h 的隔墙和 1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进行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需要经常出入的门应采用常开式防火门。3、附设在商业建筑内的仓库面积不应超过本层总建筑面积的 10%,且每个仓库隔间的建筑面积地上不应超过 500 m2,地下不超过 200 m2。4、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不应使用液化石油气作燃料。二、安全疏散1、营业厅疏散指示标志的布置,应保证其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

4、并使人员在走道上任何位置都能看见和识别。2、商场市场内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安全出口、疏散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易于从内部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紧急出口”标识和使用提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用以下方法: 设置报警延迟时间不应超过 15s 的安全控制与报警逃生门锁系统。 设置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且具备远程控制和现场手动开启装置的电磁门锁装置。 设置推闩式外开门。3、营业厅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营业厅内的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 b) 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 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 2.0m;当一

5、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 500 m2时,主要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可为 2.0m,其他疏散走道净宽度可为 1.5m;c) 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明显的界线标识;d) 营业厅内任何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 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4、营业厅的安全疏散不应穿越仓库。当必须穿越时,应设置疏散走道,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与仓库分隔。5、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应在疏散走道转变和交叉部位两侧的墙面、柱面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疏散走道上方 2.2m3.0m 处;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6、 20m; b) 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 0.85m0.30m,当一层的营业厅建筑面积小于 500 m2时,疏散指示标志的规格不应小于 0.65m0.25m; c) 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6、安全出口、疏散门不得设置门槛和其他影响疏散的障碍物,且在其 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台阶;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应安装栅栏、卷帘门;窗口、阳台等部位不应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栅栏。7、商场在各楼层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路线、安全出口、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三、消防设施1、建筑消防设施电源开关、管道阀门、均应指示正常运行位置

7、,并标识开、关的状态。对需要保持常开或常闭状态的阀门,应当采取铅封、标识等限位措施。2、应确保消防设施和消防电源始终处于正常运行状态;需要维修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维修完成后,应立即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3、防火卷帘门两侧各 0.5m 范围内不得堆放物品,并应用黄色标识线划定范围。4、消火栓应有明显标识; 室内消火栓箱不应上锁,箱内设备应齐全、完好。5、室外消火栓不应埋压、圈占;距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 2.0m 范围内不得设置影响其正常使用的障碍物。 6、展品、商品、货柜,广告箱牌等的设置不得影响防火门、防火卷帘、室内消火栓、灭火剂喷头、机械排烟口和送风口、自然排烟窗、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

8、按钮、声光报警装置等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并确保其正常工作。7、按照消防设施管理制度和相关标准定期检查、检测消防设施,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8、自动消防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每年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送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9、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商场市场或其所在建筑,其火灾自动报警和控制系统宜接入城市火灾报警网络监控中心。10、消防控制值班室内不得堆放杂物,应保证其环境满足设备正常运行的要求;应具备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完整的消防设施设计、施工和验收资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四、其他1、防火巡查宜采用电子寻更设备。2、商场市场在营业时间应至少每 2h 巡查一次,营业

9、结束后应切断营业场所的非必要电源,并检查消除遗留火种。3、商场市场内的电器设备周围应与可燃物保持 0.5m 以上的间距;4、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时间进行动火施工;五、法律责任主要是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五十八条:未经审核、擅自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未经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等程序性违法行为,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六十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任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或灭火救援的障碍物;(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据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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