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历年涉及知识点、法条小归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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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卷资料-重点法条、知识点 宪法:宪法: 1.宪法的修改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权 监督法45 条 1 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NOT 县长)县长)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个别副县长的撤职案。 2 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法 第四十四条所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撤职案。 46 条 1 款: 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的对象和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3 款: 撤职案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3.法的适用规则 立法法83 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

2、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 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84 条: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不溯及既往,但为了更好 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别规定除外。 86 条 1 款: 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不一致时,由有关机关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作出裁决:(一)同一机关制定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制定机关裁决;(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国务 院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

3、法规的规 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三)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 裁决。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裁决常务委员会裁决。 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法32 条 2 款: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 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4 款: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预算支出,按照国家规定,设

4、机动资金,预备费在预算中所占比 例高于一般地区。 33 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地方的各项开支标准、定员、定额,根据国家规定的原则,结合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可以制定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自治区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 体办法,报国务院备案;自治州、自治县制定的补充规定和具体办法,须报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5.公民的基本权利+监督权6.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v.s.#9) 宪法没有规定国家主席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 宪法92 条: 国务院国务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5、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128 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 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 133 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 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94 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7.人身自由+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宪法39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

6、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公权)(非法买卖、出租公民住宅属于私权的范畴) 8.我国选举的组织和程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8 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 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主持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受本级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 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

7、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指导本行政区域 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9.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国务院的职权(v.s.#6)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一)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四)解释法律;(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六)监督国

8、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九)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十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十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提请,任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

9、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并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任免;(十三)决定驻外全权代表的任免;(十四)决定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的批准和废除;(十五)规定军人和外交人员的衔级制度和其他专门衔级制度;(十六)规定和决定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十七)决定特赦;(十八)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十九)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全区域的!)(二十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国

10、务院行使下列职权:(一)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二)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三)规定各部和各委员会的任务和职责,统一领导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工作,并且领导不属于各部和各委员会的全国性的行政工作;(四)统一领导全国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规定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的具体划分;(五)编制和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国家预算;(六)领导和管理经济工作和城乡建设;(七)领导和管理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和计划生育工作;(八)领导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监察等工作;(九)管理对外事务,同外国缔结条约

11、和协定;(十)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十一)领导和管理民族事务,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十二)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十三)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十四)改变或者撤销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十五)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批准自治州、县、自治县、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十六)依照法律规定决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区域内的!)(十七)审定行政机构的编制,依照法律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人员;(十八)全国人

12、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10.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提出法律案提出法律案(9 个主体:主席团+常委会+专委会+代表团 +30 人+4 常机关)+其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提出法律案提出法律案(7 个主体:委员长会+专门 委+10 委员+4 常机关) 立法法12 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团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提出法律案,由全国人人民代表大会大会 会议审议会议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最高人民 检察院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

13、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提出法律案,由主席主席 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13 条 1 款: 一个代表团或者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案提出法律案,由主主 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的 意见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再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24 条: 委员长会议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国务院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

14、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专 门委员会门委员会,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果委员 长会议认为法律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 会提出。 25 条: 常务委员委员会组成人员十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决 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 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不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 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专门委员会审

15、议的时候,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11. 全国人大各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33 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 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 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 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 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两高两高”司法解释与法律规范相抵触时,司法解释与法律规范相抵触时,1 1)应当修改或者废止;)应当修改或者废止;2 2)不

16、予修改或非废止的,可以)不予修改或非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提出要求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审议。审议。 )12. 国务院的组成+国务院所属各部、各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 宪法86 条: 国务院由下列人员组成:总理,副总理若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员各委员 会主任会主任,审计长审计长,秘书长。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 制。国务院的组织由法律规定。国资委虽然也是正部级,但属于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主任并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国资委虽然也是正部级,但属于直属特设机构,国资委主任并不属于国务院组成人员。证券法:证券法: 1.基金的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法59 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一)承销证券;(二)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三)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向其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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