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 核心制度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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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病人被收入科室后,任何医生均可以在住院证上更改收治科室或更换住院证。2、凡转科的住院病人,须经受邀请科室会诊就能转入相关科室。六、病人入院后,经值班医师检查考虑不是本科疾病诊疗范围,可以直接转科治疗。3、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查房制度科主任、正副主任医师查房每周1-2次。4、患者入院后,上级医师应该在48小时内进行查房。5、管床医师进行术前讨论后,因为有事不能参加手术,其他医师可以不再对病人进行查体则可以直接手术。6、患者死亡后,必须在一周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尸检的病例,待病理结果报告后进行讨论,但不迟于2周。7、死亡后须在 小时内进行尸检。8、急会诊应该在 分钟内到达邀请科室进行会诊,一般

2、会诊不超过 小时。9、主治医师:限于丙类及以下手术。院长批准后执行,同时注意将相关意见如实记录于病历中。10、在科主任和医教科研处同意下,患者或其家属有权复印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影像检查报告、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纪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11、死亡后应48小时内进行,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延长至7日。12、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2000毫升时要履行报批手续,需经输血科主任签字、医务科批准签字使用。13、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参加执业医师资格考试: 具有高等学校医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在执业医师指导下,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试用期满一年的;,再次考

3、核仍不合格的; 14、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医师职责,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 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15、根 据 对 患 者 人 身 造 成 的 损 害 程 度 ,医 疗 事 故 分 为 四 级 : 二 级 医 疗 事 故 :造 成 患 者 中 度 残 疾 、器 官 组 织 损 伤 导 致 严 重 功能 障 碍 的 ; 四 级 医 疗 事 故 :造 成 患 者 明 显 人 身 损 害 的

4、 其 他 后 果 的 。 16、因 抢 救 急 危 患 者 ,未 能 及 时 书 写 病 历 的 ,有 关 医 务 人 员 应 当在 抢 救 结 束 后 小 时 内 据 实 补 记 ,并 加 以 注 明 。 17、患 者 有 权 复 印 或 者 复 制 其 门 诊 病 历 、住 院 志 、体 温 单 、医 嘱单 、化 验 单 (检 验 报 告 )、医 学 影 像 检 查 资 料 、特 殊 检 查 同 意 书 、手术 同 意 书 、手 术 及 麻 醉 记 录 单 、病 理 资 料 、护 理 记 录 以 及 国 务 院 卫生 行 政 部 门 规 定 的 其 他 病 历 资 料 。 18、在 医 疗

5、 活 动 中 ,医 疗 机 构 及 其 医 务 人 员 应 当 将 患 者 的 病 情 、医疗 措 施 、医 疗 风 险 等 如 实 告 知 患 者 ,及 时 解 答 其 咨 询 ;但 是 ,应 当避 免 对 患 者 产 生 不 利 后 果 。 19、发 生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时 ,死 亡 病 例 讨 论 记 录 、疑 难 病 例 讨 论 记 录、上 级 医 师 查 房 记 录 、会 诊 意 见 、病 程 记 录 应 当 在 医 患 双 方 在 场 的情 况 下 封 存 和 启 封 。封 存 的 病 历 资 料 可 以 是 复 印 件 ,由 医 疗 机 构保 管 。 20、疑 似 输 液

6、 、输 血 、注 射 、药 物 等 引 起 不 良 后 果 的 ,医 患 双 方 应当 共 同 对 现 场 实 物 进 行 封 存 和 启 封 ,封 存 的 现 场 实 物 由 医 疗 机 构保 管 。 21、患 者 死 亡 ,医 患 双 方 当 事 人 不 能 确 定 死 因 或 者 对 死 因 有 异 议的 ,应 当 在 患 者 死 亡 后 小 时 内 进 行 尸 检 ;具 备 尸 体 冻 存 条 件 的,可 以 延 长 至 日 。尸 检 应 当 经 死 者 近 亲 属 同 意 并 签 字 。 22、取 得 相 应 资 格 的 机 构 和 病 理 解 剖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承 担 尸

7、 检 的 义务 。 23、患 者 在 医 疗 机 构 内 死 亡 的 ,尸 体 应 当 立 即 移 放 太 平 间 。死 者 尸体 存 放 时 间 一 般 不 得 超 过 周 。逾 期 不 处 理 的 尸 体 ,经 医 疗 机 构所 在 地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批 准 ,并 报 经 同 级 公 安 部 门 备 案 后 ,由 医 疗机 构 按 照 规 定 进 行 处 理 。 24、专 家 鉴 定 组 成 员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应 当 回 避 ,当 事 人 也 可 以以 口 头 或 者 书 面 的 方 式 申 请 其 回 避 : (一 )是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当 事 人 或 者 当 事 人 的 近 亲 属 的 ; (二 )与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有 利 害 关 系 的 ; (三 )与 医 疗 事 故 争 议 当 事 人 有 其 他 关 系 ,可 能 影 响 公 正 鉴 定的 。 25、 由 原 发 证 部 门 吊 销 其 执 业 证 书 或 者 资 格 证 书 :出 具 虚 假 医 疗事 故 技 术 鉴 定 书 ,承 担 尸 检 任 务 的 机 构 没 有 正 当 理 由 ,拒 绝 进 行尸 检 的 ;涂 改 、伪 造 、隐 匿 、销 毁 病 历 资 料 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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