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8957040 上传时间:2018-05-0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2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添加物质的监督管理,统一规范食品添加物质的使用备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必须将食品中全部添加物质的种类、用途、用量等情况 向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并对备案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三条 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全面、准确、高效、便民的原则。负责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督促和指导企业及时进行备案,对所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第四条 备案的基本内容包括:食品生产

2、加工企业名称,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食品添加物质的名称、来源、生产企业,企业在生产的各种食品中添加该物质的最大限量等。已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且进入无证查处期的食品添加剂,还要备案生产许可证号。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同时对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用途备案。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的,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填报备案内容。第五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备案时应提供以下材料:2(一)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见附件,1 式 2 份);(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企业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四)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使用新品种的食品添加剂,应当在使用前索取省级以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并在备案时提交报告复

3、印件。以上材料要加盖企业公章。第六条 负责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备案材料后,应在 5 日内予以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一次性告知企业限期补齐。逾期未补齐的,按未备案处理。经备案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1 份由受理单位存档,1 份加盖受理机构印章后交复企业。第七条 企业备案的基本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在 15日内重新备案。第八条 企业备案材料中存在使用禁止使用的非食品原料、超出规定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超出规定使用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使用无证生产的食品添加剂等情况的,负责备案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撤销备案,指导企业正确使用食品添加剂,并责令企业限期重新备案。第九条 企业违法使用食品

4、添加剂和其他添加物质,且故意在备案中瞒报、谎报真实情况的,由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予以公告。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违法企业依法从重处罚,同时撤销备案,责令限期改正并重新备案。第十条 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应当进行备案而未备案的,3或根据本办法规定应当重新备案而未重新备案的,所在地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责令企业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按照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79 号)第 95 条规定处罚。第十一条 负责备案工作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将企业备案材料建立档案备查,并定期对备案内容进行汇总分析,对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第十二条 备案工作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第十三条 备案工作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上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辖区内应当备案而不备案的食品企业,不及时依法查处的;(二)对违法使用添加物质且不如实备案的食品企业,不依法从重处罚并按规定公告的;(三)发现企业备案的添加物质使用情况中存在违法违规问题,不及时责令、指导企业改正的;(四)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备案中向企业收费的。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附件:食品生产加工企业食品添加物质使用备案表式样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