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的两面性与我们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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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技术的两面性与我们的责任技术的两面性与我们的责任摘要:摘要:在技术迅猛发展、高度发达的今天,技术给人们带来的不仅仅是便利、快捷和财富,那些环境问题、社会问题等同样接踵而至,这正是技术的两面性的体现。面对技术的两面性,必然会出现对立的两种技术观,因此这也就给我们提出了重要的任务如何树立正确的技术观,如何正确的运用技术。关键词关键词:技术;两面性;技术观;技术教育;责任一、技术的两面性难题一、技术的两面性难题当今时代,随着知识的逐渐积累丰富,科学探索的不断深入,高技术的力量也日益强大,技术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人们的生活。由我们身边的例子不难发现,技术在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造福人类的同时,也给人类

2、带来了数不尽的、难以预料的灾难,而这正是技术的两面性。1.1 技术的两面性先让我们来看一下对技术与使用简单工具的一个类比:无论两者的效用是正面的还是负面的,它们都要根据使用的目的来判断。通过这种类比,技术的两面性就比较容易确定。通常认为,技术与工具的类似性就是达到目的的手段,而手段则是中性的,因此技术究竟是好还是坏将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目的。可是,现代技术哲学家在很大程度上均同意,这种解释对于现代技术现象而言是不恰当的,因为它太简单了。当把一种手段的理念进行拓展时,其定义将是:技术是所有对象、过程和系统的名称,它们是为了满足个体或社会的需要而生;通过限定其功能,它们为特定的目的服务,简言之,具有

3、创造性和建设性的效用尽管如此,所有这些技术术语都可以按照手段-目的的格局进行分类。这些术语造成了内部结构的复杂性,但总体而言,它们并未改变技术本身就是一种庞大的复杂而又具有创造性的手段、这段可以服务于任何目的的理念。手段-目的这种格局的优先性是无法撼动的,甚至采用行动哲学或社会哲学来对技术进行解释也是如此,因为它们考虑的是技术人造物的创造与利用1。1.2 结果的两面性然而,必须考虑到除了技术的预设目的之外,还可能存在意想不到的作用,并且很可能是副作用。正像很多评论所正确指出的那样,预设目的、作用以及副作用之间的区分,经常包含着一种潜在的评价。所以,更正确的做法是以同样的方式判断技术系统的所有结

4、果。这样一来,本无疑问的技术的两面性,现在就转变为结果的两面性难题。结果的两面性的作用越混乱、复杂、持久,问题就会变得越严重。约纳斯认为,技术的两面性与其规模有关,也就是说,与它在空间和时间上产生的多余的结果有关。当然,人们没有必要同意约纳斯关于技术本身可能导致应用强制性的命题以及他关于技术威胁将变灾难的观点。例如,罗贝克就曾正确指出:依据技术的可能应用过程,技术力量判断的决定性反思会导致对目标作出具体的限定。这种实际的态度导致了技术评估的努力,它以各种方式把想要的效果以及不想要的危险转换为可计算的风险,以及可以说明的技术。在此语境中,现存的模型经常被扩展为手段-目的-效用的技术模型。这种做法

5、虽然已经涉及可能解决技术的两面性问题的实际方法,但未涉及其理论分析。1.3 中介的两面性成为问题的不仅仅是技术的效用,技术作为手段这个特征本身也有问题。手段本身似乎独立于其可能的目的。结果就是,手段特征固有的、中介的两面性,也成为一个真实的问题。罗贝克强调指出:技术手段并非受到技术实现的局限,恰恰相反作为其工具的特异性结果也对人的目的性理念产生影响。以前对技术的批判涉及手段与目的的颠倒:人们不再是根据其所定义的目的来寻找适合的手段,而是就着手段来搜寻可能的目的。如此一来,手段便贬低甚至危及了人之定义目的的至高无上的权利。福莱尔强调:为目的提供力量而不做任何承诺成为技术的中心意图。这就意味着知识

6、基础来了个180度的转弯。不是从目的推出手段,而是从手段例如可获得的手段推出目的。那么,技术手段因何拥有这样的特征呢?为什么这样去定义技术的两面性?根据罗贝克的观点,这是由于先前预设的目的与后来认识以及发现的技术手段应用的新的可能性人们能感受到可能性的增加之间的时差所致。罗贝克讲到了表现拓展的应用可能性的技术手段,其潜力取决于到达其他系统而不是原初系统的手段的分配结果。这个答案是否充分呢?21.4 本质的两面性罗贝克本人曾经说过:技术手段的过度潜能同时蕴含着外延的限制。这正是我要谈到的技术的本质的两面性:它由技术手段的过度潜能体现出来,但是终将决定整个技术。海德格尔追问事物的方式肯定是有问题的

7、,但他对技术的工具特性的分析,使他在某种程度上明确了本质的两面性。按照亚里士多德的四因说(事物的质料、形式、目的以及动力,它们被归结为创造的原因),海德格尔解释了工具性技术的本质。技术在其中获得规定的生产方式既是遮蔽的方式,也是去蔽的方式。可是,我并不想谈海德格尔描绘的存在的两面性的历史,而只谈技术的本质的两面性:这种本质是技术作为一种生成的创造物,既不是对自然模的模仿,也不是对其的恢复而是在已知或技术上可能的世界与相对于我们的技术活动而言尚不确定或遮蔽的世界之间制造差异。卡斯托利阿达斯参照亚里士多德,也许还参照海德格尔提出了对于本质的两面性的看法。他是这样说的:技术将世界分为两个基础的领域:

8、第一个是绝对抵制人类能力的,第二个仅仅是以某种方式抵制人类能力的。技术创造就是在这两者之间找出差异:一方面是无能为力的,一方面是可以有所作为的。技术创造就是在世界的合理性以及不确定的空间中进行。恰恰是技术的这种工具特性,需要我们在对世界的领悟、理性的创造和尚未确定的复杂性之间,作出区分。世界会在因果联系中继续存在下去,任何否认这一点的技术项目都会失败。实在依然是实在,即便技术每次针对的只是它的一个孤立部分。技术就是这种差异的创造性建构,以及创造过程中的适度开发。在现代技术日益科学化、而现代科学也日益依赖技术的时代,这种差异并未被遗弃而是得到了复制3。从单纯的技术视角看,建立现代社会的技术设计已

9、被证明是有价值的。在个案中,人们可以设想改变甚至摈弃一项卓越的技术。可是,对于作为一个整体的技术,人们是没有选择的。现代技术刻画了整个世界的特征,而它的本质的两面性则刻画了当代生活方式的特征。二、我们的责任二、我们的责任技术作为一种整体的和具体的技术性行动,与其他行动一样,都是要承担责任的,即某人总是要对此负责的。责任一词可以由四个方面的关系来解释:某人甲为乙向丙负责,按照规则丁。这种责任的标准概念,包含了很容易解释的几条意义:一般而言,只有甲为乙(通常是一种作为或不作为)承担责任,如果甲自愿选择实施或不实施乙,并且乙由甲设定,并由甲引发。丙代表甲向之负责的人或机构4。丁是甲实施或不实施乙时遵

10、守的规则。当丙向甲问责时,根据的就是这些规则。在这种架构中,如果甲以负责任的方式采取行动,他或她将会自愿地(如有必要)改变其行动,为结果承担责任,并消除可能的损害或过错。如果甲以不负责任的方式采取行动或违反既定的标准,他或她就要等待接受他人或自己的制裁。下面我要区分几种不同类型的责任。倘若规则丁表述的是道德义务,我们就可以谈论道德责任。我所理解的道德义务是善意的和考虑他人的义务。我们可以从所有人的角度,期盼一种能够得到普遍化的同情的和公正的判断。我们要求一种客观的解释,并且这些道德义务的核心部分由普适和均等的义务所组成。从道德责任中,可以区分出我们只能按某些规则所承担的责任,例如那些针对某种游

11、戏或某种职业的特定的规则,它们规定着特定的责任。道德责任总是将个体置于首位。根据道德准则,相应个体的行动总是要对其他人负有道德责任。由于解释的严格要求以及现代道德的普适和均等的本质,当今的道德准则只是关注道德上正确的行为中的核心部分,特别是对个体的自主权的平等尊重、对危害的限制、帮助人的义务和对正义的要求。当代道德哲学有时还同所谓的伦理的这个更加宽泛的领域区分开来,这时对道德的理解就是狭义的。伦理领域讨论的是我们大家都可能感兴趣的好生活话题。在这个意义上,伦理责任涉及的是那些确定我们如何与他人相处、想要如何生活的一般性规则。与道德准则不同,它们并非不加区分地涉及任何人,而是仅仅涉及那些与我们拥

12、有同样生活观念的人。就此而言,它们是有条件的责任。道德责任、特定责任以及伦理责任相互可以重叠,并且可以相互强化各自的作用,但却不必是一致的。在矛盾的场合中,道德责任通常将优先考虑。然而有的时候,某些行为从道德的角度并未被判断为不负责任,但从伦理的角度来看,却可能引发怀疑或担忧,此时便需时对两种角度加以折中。现代法律就是将这些相互关联的判断加以折中的结果5。责任的司法制度化是责任的法律调节,其本性可能是道德的、特定(责任)的以及伦理的。经过合法的立法程序后,它们作为法律、立法行为的结果,在法律秩序的限制内是有效的。立法在第二层面上规定并区分了各种责任,并提高了责任的准确性和坚定性。因此,它更有效

13、地调节并控制了复杂长期的责任过程。法律将责任(法律程序、证据保全等)的归因程序进行处置。根据这种方式,它就可以强化义务的执行,即便是对于主观的、非故意的行为。因此,从道德层面上看,某人也许是以负责任的方式做事的,因为他或她并没有故意伤害他人;但从法律的层面上看,他或她却可能要对其行为所引发的伤害负责。反之,在某些案例中,某人虽然不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但却要承担道德责任6。三、当前存在的责任难题三、当前存在的责任难题现代技术和科学的最近发展以及现代社会日益增长的复杂性,似乎都在挑战这些责任的惯常实践。我们遭遇到的、彼此纠缠在一起的难题尤其是:第一,由于匿名可能引起危害,个体的道德责任变得难以确定

14、。第二,我们应对结果负责这一点变得不明确了,因为从长远来看,我们行为的作用和副作用变得复杂、混乱和不可预测。第三,在一些基本领域中,各种难题最终不仅是关乎道德,而且还涉及伦理,涉及我们以何种方式把自己看作人类。这个约束性的标准似乎并非是预先设定的,而是开放的。不清楚的还有谁有权利来决定如何行动的问题。接下来我将集中讨论以上三类难题中的典型例子。3.1 个体的和集体的责任现代技术和科学的基础是劳动分工。单个的技术人员或科学工作者只做专门的和有限的工作。他们要为完成任务并取得好成果尽职尽责,例如,为某项实验的正确操作或某种新物质的专有属性负责。这些对某种功能或某种作用的特殊责任,与更加一般的道德责

15、任往往是重叠的,诸如尊重受试者的权利或不会导致可避免的和非法的伤害等。当造成冲突时,正如前文已经提到的那样,道德责任通常应该优先考虑,也就是说,只有受试者可以接受伤害时,某项实验才应进行,否则就不可做该项实验;任何化学产品,如果可以预见到萨达姆式的人将用它来发动化学战争,就不应生产7。这些都是简单明了的例子,肯定还有比它们更为复杂的例子。个别的科学工作者或技术人员不可能知道他们的成果的最终用途,或者说他们对这种最终用途没有影响力。事情往往是,仅仅几个独立的决策系统的结合,就导致了不期望的结果:每个单个的个体都会找到借口:或事先并不知道,或不是故意的,或所做的事情对于最终结果无关紧要,等等。这样

16、一来,在许多复杂的案例中,例如对环境造成的损害等等,就很难追溯到某个始作俑者。可见,上面提到的区分责任的标准,对于个体的道德责任似乎显得不适用了。但是,这并不是说诸如此类的案例就没有人应该负责了。个体的道德责任仍然存在:必须根据各自相应的和可以追究的原因,逐步地、分别地承担责任。在同样程度上,因为个体只能承担部分责任,所以所有的个体作为第二位的反思的步骤同时在道德上有义务重视适当的道德责任。由于复杂的社会过程,我们不知道是谁造成的损害,这是引导和促进集体责任制度化的主要原因之一。Lenk/Maring,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与之配套的司法制度尤为必要,因为法律可以比较容易地调节这些复杂的情况,并将其以一种综合的方式处理。接下来,就可以根据法律规定的责任追究道德责任,例如各机构的法人代表或企业决策者的责任。这并不意味着放过次要的决策者:虽然他们常常可以找到各种借口,如被迫执行命令这样的套话来为自己辩解,但他们所应承担的个体的道德责任不可淡化。个体仍然负有他们全部的道德责任。从反思的观点看,这包括违反道德准则是要承担后果的责任。假如这不可能,那么本节开始提到的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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