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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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办理须知作者: 日期:2009-10-30 16:21:19 人气:44 标签: 一、办理了 2009 年居民医疗保险缴费,已经领取医保证的居民,在 2009 年 2 月 1 日以后发生的住院费用,属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可携 带以下资料到医保办理点填申请表,领取相关单据,到医保所结算科领取报销 款项。 须携带材料: 1、申请表; 2、住院或门诊发票原件; 3、出院证(原件及复印件); 4、出院小结(原件及复印件); 5、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出院时总清单); 6、有门诊费用的需带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和处方门诊。二、2009 年女性参保居民住院分娩补助办理方法:

2、 1、2009 年 7 月 1 日以后分娩的女性,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计划生育政策的, 可享受每例补助 500 元。 2、还未生育的凭身份证、医保证、准生证在生育前到医保所结算科办理审批表, 住院分娩时将医保证、审批表交给医院,医院直接记账。 3、2009 年 7 月 1 日以后已经生育的凭身份证、医保证、准生证及第一条所列 材料到医保办理点填申请表办理报销事宜。七星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医保办理点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作者: 日期:2009-10-30 14:19:09 人气:53 标签: 第二章参保对象和条件第九条下列城镇居民可以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具有桂林市城镇

3、户籍的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 居民(以下称“成年居民”);(二)在本市就读中学以下的在校学生(包括中小学生、全日制在校职业高中、中专、技 校学生、幼儿园儿童等)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 18 周岁以下不在校的未成年人(以下称“未 成年居民”);(三)经政府有关部门确定的困难企业的所属职工,因无力参加或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 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在异地退休领取养老金而户籍迁入本市且在异地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 疗保险的退休人员(以下称“特殊参保居民”)。本市在校大学生的参保办法按上级规定执行。第十条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员,不列入参加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

4、险的参保范围。第十一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不设缴费年限。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 年数不视同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数。第三章基金筹集第十二条市本级及各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以下标准筹集: (一)成年居民筹资标准1.18 周岁以上(含 18 周岁)的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 180 元,其中个人缴纳 125 元, 由政府补助 55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20 元,自治区财政补助 15 元,市区由市财政及城区财 政各补助 10 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 20 元)。2.成年居民中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 60 岁以上的老 年人等困难居民每人每年筹资

5、额为 180 元,其中个人缴纳 60 元,由政府补助 120 元(其中:中 央财政补助 50 元,自治区财政补助 30 元,市区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 20 元;各县由县 财政补助 40 元)。3.对属低保对象中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及 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人员每人每年筹资额为 180 元,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其中:中 央财政补助 50 元,自治区财政补助 30 元,市区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 50 元;各县由县 财政补助 100 元)。(二)未成年居民筹资标准1.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 90 元,其中个人缴纳 35 元,由政府补助 55 元(

6、其中:中央 财政补助 20 元,自治区财政补助 15 元,市区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 10 元;各县由县财 政补助 20 元。对市区全日制在校的中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补助的 20 元均由市 财政负担)。2.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 90 元,其中个人缴纳 22 元, 政府补助 68 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25 元,自治区财政补助 18 元,市区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 各补助 12.5 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 25 元)。3.对属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筹资额为 90 元,个人不缴费,由政府 全额补助(其中:中央财政补助 25 元,自治区财政补助 1

7、8 元,市区由市财政及城区财政各补助 23.5 元;各县由县财政补助 47 元)。(三)特殊参保居民筹资标准特殊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险费按成年居民筹资标准由个人或所在单位全额缴纳。(四)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对职工家属参保所需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适当补助。第十三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居民收入、基金运行及上级筹资标准调整等情况,市劳动 保障部门可会同财政部门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和财政补助标准提 出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参保程序和缴费办法第十四条城镇居民参保必备材料(一)成年居民: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一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低保对象、丧失劳 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和低收

8、入家庭 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须提供相关认证材料。(二)未成年居民中的在校学生:居民户口簿、本人学籍证、一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 符合年龄条件已办的本人身份证。低保对象、重度残疾的学生要提供相关认证材料。(三)未成年居民中的少年儿童:居民户口簿、一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低保对象、 重度残疾的儿童要提供相关认证材料。(四)特殊参保居民: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一寸近期彩色证件照片一张。退休人员须提 供退休证或领取养老金凭证;困难企业所属职工须提供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第十五条城镇居民参保登记方式(一)本市居民以家庭为单位,持必备的参保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民委员会申报参保(居住在乡、镇的居民

9、在当地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参保,下同),填写参保登记表;社区居民 委员会受理后,负责审核本社区居民申报参保资料,以社区为参保单位,向市、县医疗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居民参保手续。(二)在校学生以学校为参保单位,由学校统一受理登记,负责必备材料的收集、汇总、审 核等工作,向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三)特殊参保居民由个人或单位持有效证件、相关材料直接到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 构办理参保手续。第十六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及拨付(一)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全市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计划。(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社区(学校)参保登记后,向社区(学校)开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缴

10、费通知单,社区(学校)负责通知参保居民到指定的代收银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三)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负责向市、县财政部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还须向 城区政府)报送符合政府补助条件的参保居民有关材料,市、县财政部门及城区政府按规定 审核拨付属本级财政补助的资金。第十七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年度按当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自然年度计 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每年收缴一次,正常集中缴费时间为:每年 9 月 1 日至 12 月 25 日缴纳下一年度基本医疗保险费,逾期不予办理。缴费后从次年 1 月 1 日开始享受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办理新参保手续的时间为每

11、年 1 月至 9 月,10 月 1 日起不再办理当年度的新参 保手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启动当年 10 月至 12 月期间参保的,缴交一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费,从缴费后 30 天起至下年度 12 月 31 日享受一个医保年度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待遇。新参保的学生从缴费之日起享受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八条参保居民发生转学、户籍迁移或死亡等状况,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应在 30 天 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相关停保异动手续。城镇居民年度内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停止、退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参 保关系转移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退还,同时停止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

12、内又 续保的,不再收缴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恢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九条城镇居民参保后,由市、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分别为参保居民制作桂林市城 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居民医保证”)和桂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IC 卡 (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IC 卡”),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学校)发放居民医保证和居民医保 IC 卡。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二十条按时足额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居民,方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待遇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住院的医疗待遇(不含新生儿的各种医疗费用)。第二十一条新参保居民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的等待期为 30 天 (学生

13、除外),等待期从首次缴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到账当日开始计算。等待期内发 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由个人自行承担。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居民,中断缴 费 1 年以上续保的,在缴纳当期基本医疗保险费后,实行 90 天的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等待期,等 待期满即可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第二十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一)在国家、自治区没有出台统一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政策之前,城镇居 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现行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医疗服务项 目(以下简称医疗服务项目)、广西壮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 和国家、自治区增补

14、的医保儿童用药品种(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及桂林市有关城镇职工 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范围执行。如国家、自治区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二)参保居民使用药品目录中的甲类药品,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使用乙类药品发生的费用,先由患者个人自负 10%后,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 支付。(三)参保居民使用医疗服务项目中的甲类医疗服务项目、医用材料按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和 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含 500 元)的 医用材料,先由患者个人自负 10%后,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使用丙类 医疗服务项目和 500 元以上的医用材

15、料,先由患者个人自负 20%后,再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 保险有关规定支付。第二十三条对参保居民患病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生育住院或符合 规定的特定门诊大病病种所发生的属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设置年 度起付标准和统筹基金实际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现金支付;起 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分别按一定比例支付;超过实际最高支付限额以 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但可通过大额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一)住院医疗待遇1.起付标准(1)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成年居民住院按下列标准自负起付标准(表 1) 表 1 成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6、住院起付标准(2)未成年居民住院不分所住定点医疗机构等级,住院起付标准为 100 元,年度内第三次 及三次以上住院不再设起付标准。2.统筹基金支付比例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如下(表 2): 表 2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3.参保居民连续缴费每满 3 年,医保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提高 2 个百分点,累计不超过 6 个 百分点;参保居民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取消提高的报销比例并重新计算连续缴费年数。(二)特定门诊大病医疗待遇参保居民在医保年度内,诊治特定门诊大病病种及其治疗范围(以下简称“特定门诊大病”) 发生在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大病规定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由个人负担 300 元起付 标准后,统筹基金支付 60%,个人自负 40%;统筹基金支付特定门诊大病累计超过该病种限 额支付标准以上部分或年度内住院和特定门诊大病医疗费用累计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 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支付。1.特定门诊大病病种 12 个,统筹基金年度限额支付标准如下(表 3): 表 3 参保居民特定门诊大病病种和统筹基金年度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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