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刍议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8949029 上传时间:2018-05-09 格式:DOC 页数:3 大小:1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试析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刍议_第1页
第1页 / 共3页
试析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刍议_第2页
第2页 / 共3页
试析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刍议_第3页
第3页 / 共3页
亲,该文档总共3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试析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刍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试析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刍议(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试析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刍议 作者:张力刚 文章来源:论文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8-23 17:27:59自由裁量是当代行政权发展的重要特点和趋势,法律对其提出了合理性要求,我国称其为 “合理性”,其内容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客观、适度,符合理性。对 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进行司法审查早在 18 世纪前就已开始,到 20 世纪初发展到相当成 熟的程度,而在我国现行的司法审查制度中,对行政自由裁量的合理性审查还处于起步阶 段,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尚不充分很有必要对此问题作进一步的探讨。一、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制度中合理性审查的现状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 5 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

2、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 合法进行审查”,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制度以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原则,而以具体行政 行为的合理性审查为例外,这个例外依据的是行政诉讼法第 54 条即“行政处罚显失公 正,可以判决变更。 ”这一规定虽然赋予了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审查权,但由 于范围有限,许多合理性题无法进人司法审查,实践中存在着不少问题。(一)合理性审查标准的模糊性,造成司法审查的困难目前,我国对自由裁量行为的合理性只规定了“显失公正”的标准,尚无明确的立法解 释和司法解释,由于该标准过于抽象,有很大的随意性,在实践中很难操作。特别是在行 政执法领域,执法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常常以合法为名,行不

3、合理之事实.对公民、法人或 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由于缺乏合理性审查的明确标准,使 行政机关的执法在“合法”与“合理”之间游离,在合法的外壳下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不合理” 的行为,导致态意妄行,造成了行政诉讼中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合法性审查的落空,又无可 操作的合理性审查标准适用,变相剥夺了相对人的诉权,最终造成行政执法部门规避法律, 争取部门利益,损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后果发生。(二)合理性审查的例外与行政自由裁量立法严密性不足的矛盾我国现行司法审查制度并未确立一般性的行政合理性审查原则,而只是将其作为合法 性审查的“例外”加以规定,与行政诉讼立法宗旨、意图是有出人的。

4、在法治国家,立法者 在制定有关法律之前必须对该法律产生的效果有预见性即立法的预期效益。作为保障民主、 法治和人权的行政诉讼法更应如此,尽可能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相对人提供有 效的救济途径,预见到行政主体利用自由裁量权以合法为名,做不合理事实损害相对人的 合法权益,从而在立法中给予有效的防范,事后提供有力的救济。现实中,我国行政诉讼 法规定了对合理性问题有限的司法审查权,尚未恰当地对合理性司法审查给予应有的地位, 不能满足相对人的合理期望,对于大量存在的不合理问题,只是杯水车薪,这与现代法治 社会要求对行政自由裁量权加强立法控制的严密性是相矛盾的。(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脱节,造成法制的漏洞

5、我国现行的行政救济制度中,涉及行政合理性审查的周于政舞议和行政诉讼。行政复 议法规定可对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议。(行政复议法第 1 条),而行政诉 讼法原则上针对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对不当的裁量行为审查只有该法的第 54 条“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变更”,遗漏了大量的行政不当行为,最高人民法院颁行 的司法解释也未将其完善。实践中,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脱节,使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相 对人不能就不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得到有力的司法救济,致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第 一,司法审查权和行政职权都是人民赋予的国家权力。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司法审查的权力来源于法律的授权,是

6、以一种权力监督制约另一种权力,但不意味着行 政职权的削弱,恰恰相反,这对行政职权依法行使是一种最有力的支持和保障。第二,合理性司法审查的目的是制约行政权,而不是代替行政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 间有本质的区别:司法权是判断权,而行政权是管理权。 “司法审查之所以必要不是因为法院 可以代替行政机关做理想的事,而是因为法院可以促使行政机关尽可能不做不理想的事。 ” 由于法官的信仰、职业的倾向、知识和经验都与行政人员一样考虑问题,但其作为中立的 裁判者对行政权的合法与合理行使可以做出公正、准确的判断,毋须对某一特定的行政行 为进行决策或管理。第三,合理性司法审查是有限度的,不是无限审查权;要全面认识、理

7、解我国合理性司 法审查的范围,不仅要分析肯定性的规定,也应研究排除性规定。一方面,赋予人民法院 适度的司法变更权,有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为有些具体行政行为虽然在法律范 畴内.但极不合理。在这种情况下法院维持和撤销,都难以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予以适当救济, 如果不能变更,不利于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赋予人民法院以变更权,有利于避免重复诉 讼,减轻相对人的“诉累”,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方面,合理性司法 审查应排除某些特定领域的行政裁量行为,如: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四、确立我国行政合理性司法审查制度的几点设趁(一)扩大司法审查的范围“司法审查的范围不是一个固定不变的范围,也不是

8、一个绝对精确的范围。灵活运用是 司法审查最大特点。 ”我国现行司法审查范围过于狭窄,不利于全面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 权益,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诉讼的不平衡为行政机关逃避司法审查留有空隙。笔者建议:拓 宽现有的合理性审查范围,不能仅局限于行政处罚领域,以适应目前我国的现实国情。(二)赋予法院适度的司法变更权现行司法审查制度中,法院只对行政处罚显失公正享有变更权,面对大量的不当行政 自由裁量法院只能以司法建议的方式对行政权进行监督,也无望行政机关自己加以纠正。 所以有必要扩大一定范围内的司法变更权。目前,在行政强制措施领域应赋予法院适当的 司法变更权。(三)实现合理性司法审查标准的具体化我国目前用于审查自由裁量行为合理性的标准是“显失公正”,尚无立法、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借鉴德国的二比例原则”和英国的“越权无效”原则,在立法中予以明确规定“不 合理”的种类,如:不正当的目的、不相关的考虑、畸轻畸重、反复无常等,通过建立司法 审查判例法制度,运用典型案例结合我国实际,使合理性司法审查标准具体化,使其具有可比较性、区别性和操作性,从而达到法院裁决的一致性,更好地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总之,在我国建立合理性司法审查制度是一个渐进的过程,需要体制和制度上的创新,需要一系列制度措施的配合,只有在推进法治、实施宪政的过程中完善各项制度,才能建立起真正的体现实质正义的合理性司法审查制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其它中学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