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三集团监理合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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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JF-2001-003天津市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九三集团天津大豆科技有限公司监理人:天津港保税区中天建设咨询管理有限公司经委托人与监理人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 )概况如下:工程名称:九三集团天津大豆科技有限公司 1000 吨棕榈油分提项目监理工程工程地点:天津港保税区 工程规模:本次建筑面积 1000m,本次投资 万元,最大单体建筑面积 m;最大丹徒跨度为 m;最大高度为 m,总 投 资: 万元人民币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

2、、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 本合同标准条件;本合同专用条件; 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开始实施,至 2013 年 2月 30 日完成。 (5 个月)本合同一式 陆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贰 份,合同备案贰份。委 托 人:(签章) 监 理 人:(签章)住所:天津港保税区新 住所:天津塘沽杭州道 75 号港大道 266 号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

3、定代表人:(签章)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账 号: 账 号:邮 编: 邮 编: 电 话: 电 话:本合同签订于: 2012 年 9 月 25 日专 用 条 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 国家及天津市有关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业主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合同或正式协议;有关的会议纪要及业主、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共同认可的书面文件;工程项目设计施工图及说明;建筑工程施工监理规范;设计规范及相关设计文件;以及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设计。 第四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 按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实施施工阶段的“质量、进度、投资”控制, “合同、信息”管理,安全及文明施工管理、组织协调,本工程监理

4、范围为:本工程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和保修阶段的全过程的监理工作。 第九条 外部条件包括: 业主向其他相关单位书面出具对监理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第十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工程开工前一周内提供地质勘察报告、施工图纸、施工承包合同各一份。 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在 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刘庆 ,总监为 刘超群 第十五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 现场办公室 1 间、办公桌椅 2 套、值班室 1 间。 监理人自备的、委托人给予补偿的设施如下:补偿金额= 无 第十六条 在监理期间,委托人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 无 名工作

5、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凡涉及服务时,此类职员只应从总监理工程师处接受指示。并免费提供 无 名服务人员。监理机构应与此类服务的提供者合作,但不对此类人员及其行为负责。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按照损失金额的 10%计算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第三十九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1、工程监理费总额为捌万元整(¥80000.00 元) ; 2、合同签订后 10 日内,支付总监理费的 30%,即:贰万肆仟元整 (¥24000.00 元) ,监理单位提供相应的发票; 3、工程完成至 60%时,监理费

6、支付至监理费的 60%,监理单位提供相应的发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监理费支付至 100%,并提供全部发票;不是监理原因超出(工程延期委托人必须向监理人付清合同期内的监理费)150 天(5 个月)的部分,按照施工天数支付监理费用,监理单位提供相应的发票。计算方法如下。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延期监理工程支付超出 150 天(5 个月)的工作报酬:【报酬(监理总天数-150 天)80000 元/150 天】第四十一条 双方同意用人民币支付报酬,按无汇率计付。第四十五条 奖励办法:无第四十九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二) 种

7、方式解决:(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1、 若工程每延期一个月,委托人应向监理人支付延期监理费,每月壹万陆仟元,每月支付一次,若延期不足一个月按天计算,直至本项目全部竣工。(含室外配套工程、绿化等工程)合同管理办公室备案:(章)年 月 日标 准 条 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1) “工程 ”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 “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 “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 “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

8、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6) “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7) “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8) “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9) “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1

9、0) “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11) “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 理 人 义 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

10、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 托 人 义 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

11、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程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

12、间内提供如下资料:(1)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 理 人 权 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选择工程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

13、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5)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

14、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10)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 ,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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