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第十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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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章 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卖双方常常会对出现的某些问题发生争议。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条款就是针对如何认识、解释和处理这些争议而设置的。 第一节 商品检验 商品检验(Commodity Inspection)也称货物检验(Inspection of the goods),是指在国际贸易中,由商品检验机构对卖方拟交付的货物或已交付的货物的品质、数量、包装、卫生、安全以及残损短缺等所,进行的检验、鉴定和管理工作。一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必要性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距离较远,一般难以当面验看、点交货物,也不能当场进行货款结算,而且货物在长途运输过程中

2、还可能因存在着种种风险而发生货物残损短缺。为了查明损失发生的原因,分清有关当事人的责任,求得妥善处理,在实践中,逐渐形成一种被买卖双方所能接受的习惯做法,即由有资格的、权威的、独立于买卖双方利益冲突之外的第三者,即专业的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卖方交付的货物进行检验、鉴定并对检验、鉴定的结果出具证书,作为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处理索赔和理赔的依据。 二 买方的检验权国际贸易过程中,买卖双方需要进行货物的交接,这包含两层意思:一是接受货物,二是接收货物。,所谓接受货物( Acceptance of the goods),是指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认为货物符合合同的规定,而同意接受货物。所谓接收货物(Re

3、ceipt of the goods),是指买方收到货物,尚未决定接受货物,国际上一般都承认买方在接受货物以前,有权检验货物。如果买方收到货物后经检验,认为与合同规定不符时,可以拒收货物。如果未经检验就接受了货物,即使事后发现货物有问题,也不能拒收货物。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并不是强制性的,它不是买方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即如果买方没有利用合理的机会检验货物,买方就自动放弃了检验货物的权利。另外,如果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卖方的检验为准,也同样排除了买方对货物的检验权。,三 进出口商品检验的一般程序 进出口商品检验程序一般由报验、抽样、检验和签证四个环节组成。(一)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包括出

4、口商品的生产者、供货部门、进口商品的收货人、用货部门、运输和保险契约的有关部门)向商检部门提出的检验申请,是商品检验的必办手续。根据具体情况有三种做法: 1出口检验申请:由报验人填写“出口检验申请单”,提供相关的买卖合同、信用证、来往函电等证件和资料。报验时间,一般在发运前7至10天,,2进口检验申请:由报验人填写“进口检验申请单”,并附上买卖合同、发票、海运提单(或铁路、航空、邮政等运单)、品质证书、装箱单、外运通知单,货物由用货部门验收的,应附验收记录等资料,进口货物有残损、短缺的,应附理货公司与轮船大副共同签署的货物残损报告单,大副批注或铁路商务记录等有关证明材料。报验时间,最晚不得少于

5、对外索赔有效期的三分之一时间。3委托检验:由报验人填写“委托检验申请单”,并应自送样品。委托检验的结果,一般不能用于作为对外成交或索赔的依据。 (二)抽样抽样是检验的基础。除委托检验外,一般不得由报验人送样,而是在商检部门接受报验后,随即派抽样员赴存货现场自行抽样。抽样完毕,由抽样员当场发给“抽样收据” 。,(三)检验检验是商检部门的中心工作,商检部门在接受报验后,要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按照检验的依据和合同(含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以及其规定的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对商品进行检验。 (四)签证 商检证书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也是买卖双方收付货款、处理索赔和理赔的依

6、据。商检机构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含信用证)的规定,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签发商检证书。,四 商品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商品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主要包括: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的机构、标准、方法和证书,复验的期限、机构和地点等。(一)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货物的检验权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在货物交接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因此,买卖双方通常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买方是否行使及如何行使检验权等问题,而其中的核心就是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其具体做法有以下四种:1在出口国检验这种做法可分为(1)在产地检验,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只承担商品在离厂前的责任,至于运输途中的品质、数量变化的风险,均由买方承担。,(2)装运港(地)检验。

7、又称以离岸品质、重量为准(Shipping Quality and Weight as final)。这种检验方法,一般买方无复验权,对买方极为不利。2在进口国检验 这种做法又分为(1)目的港(地)检验。亦称以到岸品质、重量为准(Landed Quality and Weight as final)。 (2)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采用这种检验方法时,商品的品质和重(数)量以用户所在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为准。以上两种做法,实际上是卖方要承担到货品质、重(数)量的责任。如果商品在品质、重(数)量等方面存在的不符点属于卖方的责任,买方有权凭其经检验机构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

8、索赔。由此可见,以上两种做法不利于卖方。,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这种做法是指卖方在出口国装运货物时,以合同规定的装运港(地)商检机构检验后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交货和议付货款的凭证之一,同时又允许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由双方约定的商检机构在约定的地点和时间内进行复验。经过复验,如发现商品的品质、重(数)量与合同不符而责任在卖方,买方可凭目的港(地)商检机构出具的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或索赔。这种做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在一般情况下对买卖双方较为公平合理,符合国际贸易惯例和规则,因而在国际贸易中广泛应用,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也常被采用。,4装运港(地)检验重量、目的港(地)检验品质也称之为

9、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即以装运港(地)验货后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品质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所交商品重量、品质的最后依据。 (二)检验机构 检验机构或称商检机构,一般是指接受委托对国际贸易中的商品进行检验和公证鉴定工作的专业性机构。分为三类:(1)官方检验机构。 (2)半官方检验机构。 (3)非官方机构。,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及其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直属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其所辖地区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

10、。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在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主要任务有三项:(1)法定检验。 (2)公证鉴定业务。 (3)监督管理。 (三)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1nspection Certificate )是商检机构签发的,证明检验结果的书面文件。其种类繁多,,常见的商检证书有: 1品质检验证书(1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它是证明进出口商品的品质、规格、等级的证书; 2重量检验证书(1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它是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的证书; 3数量检验证书(1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

11、y)。它是证明进出口商品数量的证书; 4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它是证明动物产品(如皮张、毛类、绒类、猪鬃、肠衣、冻畜肉等)在出口前经兽医检验、符合检疫要求的证书; 5卫生(健康)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Health)。,6消毒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isinfection)。 7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 8价值检验证书(Inspecti

12、on Certificate of Value)。 9验残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amaged Cargo)。 上述所列检验证书所起的作用基本相同,即:作为证明卖方所交商品的品质、重(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作为买方对商品的品质、重(数)量、包装以及卫生等条件提出异议、拒收货物、要求理赔、解决争议的凭证;作为卖方向银行议付货款的一种单据。如果检验证书中所列检验结果与合同或信用证中的规定不符,银行有权拒绝议付;作为通关放行的有效证件。,五 商品检验条款的规定方法(一)出口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方法在我国出口贸易中,一般采用在出口国检

13、验、进口国复验的办法。具体规定方法是: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运港(地)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品质和重(数)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所提交的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和数(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质量或数(重)量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并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物到目的港(地)后天内。有些出口合同,如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的检验条款,还经常规定买方派人到生产工厂进行检验,以买方代表签署的验收合格证书作为议付的单据之一,这就取消了商品到达目的地复验后对卖方责任的异议索赔权。,(二)进口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方法在进口业务中,我方处

14、于买方地位,其规定方法是:双方同意以制造厂(或某公证行)出具的品质及数量/重量检验证书作为有关在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货到目的港(地)卸货后天内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或数量/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公司或承运人负责外,买方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所有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 第二节 索赔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买卖双方往往因为彼此的责任和权利问题引起争议,导致索赔和理赔,有的涉及商品,买卖,有的涉及运输,有的涉及保险。这里仅涉及商品买卖方面的索赔。一 争议争议(Disputes)是指交易的一方认为另

15、一方未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而引起的业务纠纷。 其原因主要有: (一)卖方不交货,或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品质、数量、包装条款交货,或单证不符等。(二)买方不开或迟开信用证,不付款或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在FOB条件下不按时派船接货等。 (三)合同条款规定的不明确,买卖双方对国际贸易惯例的解释不一致,甚至对合同是否成立有不同的看法。,(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遇到了买卖双方不能预见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如某种不可抗力,双方有不一致的解释等。 二 违约责任在国际贸易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规定的义务,不履约或不按合同规定履约,就构成了违约,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根据各国法律和国际条约的规定,

16、不同性质的违约行为,其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有的国家法律以合同中的合同条款区分违约性质及其补救办法,如英国的法律规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中带实质性的主要约定条件,如卖方交货的质量或数量不符合同规定,或不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交货,均属“违反要件”(Breach of Condition),受损害的一方除,可要求损害赔偿外,还有权解除合同。如违反的是合同中的次要条件,称为“违反担保”或“违反随附条件”(Breach of Warranty),在这种情况下,受损害一方不能解除合同,仍须继续履行他所承担的合同义务,但有权请求违约方给予损害赔偿。 以上可以看出,各国对违反合同和违反合同的法律后果都有不同的解释和规定。三 索赔和理赔 (一)索赔和理赔的含义 索赔(Claim)是指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违约致使其遭受损失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行为。所谓理赔(Settlement of Claim)是指违约方受理受损方提出的赔偿要求的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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