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对策解决八大难题 广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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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八大对策解决八大难题 广东就业和再就业工作要上新台阶 9 月 29 日上午,省再就业工作会议刚结束,全省劳动保障局长会议紧接着就拉开了序幕。此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进一步传达学习全国和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调了促进就业再就业的各项政策要求,并针对全省就业再就业的形势和现状,作了全面的工作部署和任务要求,会议号召全省劳动保障系统全力以赴做好我省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全面完成今年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任务。方潮贵厅长、林王平、谭少奋、许荣东、龙翬斯副厅长参加了此次供销会议,方厅长作了重要讲话,林王平副厅长主持了会议。参加此次会议的还有各(地)市劳动保障局局长以及省厅各业务处室主要负责人等。 方厅长在讲话

2、中指出,全国和全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的召开,对于全面推进就业和再就业工作来说,是一个难得的历史性机遇。对于劳动保障系统来说,既是机遇,更是挑战。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再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一定要深刻领会全国和省再就业工作会议的精神,把握机遇,进一步增强做好工作的责任感和信心。切实负起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等责任。方厅长说,只要我们抓住机遇,深入分析和把握本地区本部门就业形势和面临的问题,增强信心,采取有效措施,抓好落实,我们就能够在再就业工作中取得成效,并极大地推动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工作上新的台阶,开创新的局面。 方厅长因此特别强调,劳动部门一定要准确把握促进再就业的各项政策,关键就是认真组织学习

3、江泽民总书记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中央和省领导讲话的精神实质,正确理解中央和省的政策文件,准确把握再就业的各项扶持政策和实施办法,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方厅长要求各市局主要负责人对八项重大政策和要求回去后务必抓紧落实。 (一)关于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对象的认定和管理问题。 中央通知明确规定,实施再就业扶持政策的对象范围是,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下列四种人员:1、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2、国有企业的失业人员;3、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并且失业一年以上的其他城镇失业人员。考虑到我省近几年实行先分流后下岗的实际情况,省的贯彻意见进一步明确规定国有企业的下岗职工,包括在企业再就业

4、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已出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下岗职工和未进中心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减员职工。但不包括已按规定办理企业内部退养的人员和通知下发前已再就业的人员。省厅将会有关部门统一印制再就业优惠证,发给各市、县。由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发放再就业优惠证,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凭证。 (二)关于明确再就业工作责任,落实工作责任制问题。 再就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落实再就业工作责任制,是全面贯彻再就业会议精神,做好各项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作为就业工作的主管部门,要在各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履行好自己的职责,要积极主动配合当地党委、政府抓紧将促进就业责任体系建立

5、起来;要以开发就业岗位、落实优惠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完善工作手段、解决好困难群体再就业为重点,把考核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人员;层层建立起目标责任制,要切实负起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落实的责任;要与各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群策群力;要立即着手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进度表;建立经常性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定期进行检查,以保证各项政策和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完善劳动保障管理服务体系问题。 在基层建立健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是全面贯彻落实再就业会议精神,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重要依托。中央和省的政策文件明确要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要向基层延伸,建立基层劳动保障工

6、作平台,这是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一次难得的机遇。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劳动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做好这项工作,有利于全面推动开发社区就业岗位、对下岗失业人员提供服务、开展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等各项工作。各地要坚持贯彻中央和省的规定,抓住落实两个会议精神的有利时机,抓住机遇,尽快深入调研,掌握情况,制订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充实劳动保障执法监察队伍的方案。省的贯彻意见已明确各级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新增人员编制,在各地的编制总额内解决,各地积极主动地与当地编制、财政等部门协调,并向党委、政府领导汇报,力争尽快解决好基层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设中的人员编制和经费等问题,力争年底前在

7、大多数市县普遍建立街道和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在社区配备专门的服务人员并充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队伍。做到职能、编制、人员、经费四落实。同时,还要按照省的贯彻意见中有关继续贯彻好广东省职业介绍管理条件的各项规定的要求,加强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建设,努力争取有关部门支持,依法解决好公益性职业介绍机构人员编制和由财政拨款的问题。街道和社区工作机构是劳动保障部门直接面对广大群众的基层服务窗口,关乎劳动保障事业的根基和形象。各地一定要抓好落实,形成比较完善的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四)关于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问题。 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是做好再就业工作的重要支撑条件。中央通知对财政增加

8、再就业资金投入作出了明确规定:一是规定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增设“再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并要求各级政府都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再就业资金投入,将促进再就业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二是各级财政要安排资金,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三是各级财政原业安排用于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资金规模不减。在确保下岗职工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根据当地工作需要,安排一部分用于促进再就业。省的贯彻意见明确,省、市县政府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在原安排再就业资金、劳动预备制专项资金、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补助资金规模不减的情况下,增加安排再就业专项资金,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同时强调,再就业工作按属地化管理原则,主要责任在

9、市、县级党委和政府,各市都要在财政上作出相应的安排。尽快落实财政补贴项目,确保财政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这是落实各项促进再就业政策的关键。各市、县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明确在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中增设“再就业补助”款级科目,建立促进就业专项资金;要按照再就业扶持政策所涉及的下岗失业人员数量、补贴项目与标准等因素,实事求是地测算本级所需资金规模,提出切实可行的预算安排建议,力争财政安排的资金及时足额到位;要建立合理有效使用和严格管理再就业资金的制度,充分发挥资金投入在扶持促进就业中的作用,特别是要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防止资金的滥用和流失。省级财政资金将与地方财政投入和再就业工作实

10、绩挂钩。省厅将会财政部门制定再就业资金管理办法。各地要及时研究,做好准备。 (五)关于实施再就业援助问题。 对就业困难群体实施再就业援助,是政府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重点,充分体现了各级党委政府对下岗失业人员的关怀。中央通知规定,各级政府要把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男 50 周岁以上、女 40 周岁以上的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作为再就业援助的主要对象,采取更加优惠的扶持政策:一是由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要优先安排大龄就业困难对象。二是对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就业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三是各地要根据实际提供适应比例的岗位补贴。中央采取岗位援助、社保补贴

11、、岗位补贴三项措施同时并举的做法,为解决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再就业问题提供了切实的保证。省的贯彻意见进一步对再就业援助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实行岗位援助承诺制度。各级政府要开发一批公益性岗位和社区就业岗位,对岗位不挑不拣的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安置。二是实行社会保险补贴。在社区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的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三是实行岗位补贴。对各类用人单位招用大龄再就业困难对象,并与其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适当的岗位补贴,具体标准由当地政府确定。 (六)关于小额贷款及担保问题 中央通知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地级以上城市

12、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主要由同级财政筹集,担保机构由当地政府确定。对从事微利项目的,中央财政据实贴息。同时还要求,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和有条件的城市信用社,都要开办此项贷款业务,并且要简化手续,提供开户和结算便利。与以前的政策相比,这次的小额贷款政策明确了贷款的程序、额度、期限,特别是担保和贴息等具体内容,有较强的操作性。下岗失业人员申办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或通过灵活方式自谋职业的,可自愿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省的贯彻意见明确规定,省和各市、县(市、区)都要建立下岗失业人员贷款担保基金,所需资金由同级政府筹集,担保机构按中央有关规定由当地政府确定。 (七)

13、关于对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免征税费问题。 为了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到第三产业就业和从事个体经济活动,中央通知在总结各地经验基础上,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并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明类的所有各项费用。这项政策与过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将享受对象从过去只限于下岗职工扩大到失业人员;二是将经营范围由过去仅限于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 8 个项目扩大到除国家限制行业以外的所有行业;三是从免收行政性收费的笼统规定,到具体明确规定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所有各项费用。在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方面,通知将企业享受减征企业所得税需吸纳下岗失业人员比例从 60%降到了

14、30%,同时扩大了适用范围,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各类服务型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都按一定比例减征所得税。其中对新办服务型企业达到规定条件的,3 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省的贯彻意见进一步规定,凡各级政府投资或政府给予优惠政策兴办的各类市场,开办者必须拿出不少于 20%的摊位费、市场管理费、卫生清洁费等费用。上述政策与过去的相比,有不少新的突破。各地在贯彻过程中,要认真清理过去的政策,严格执行中央和省确定的新政策,并研究制订新的操作办法。 (八)关于服务型 企业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社保补贴问题。 为了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到服务型企业就业,中央通知对此作出了两项新规定:一是

15、对各类服务型企业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并与其签订 3 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再就业 资金按招用人数提供为期 3 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二是在社区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原属国有企业大龄就业困难对象的,从再就业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为了鼓励服务型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省的贯彻意见规定各类服务型企业(包括商贸、餐饮、服务业企业,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新增岗位新招用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 1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核实,由再就业专项资金提供相应期限的社会保险补贴;凡与其签订 3 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还可享受通知规定的减免税政策。与中央的规定相比,省的政策进一步降低了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门槛”,即由订 3 年劳动合同降为 1 年。这项政策对企业来说,有利于降低用人成本,充分发挥吸纳就业的潜力;对个人来说,解决了他们最关心的社保接续问题,消除了再就业的后顾之忧;对政府来说,不仅有利于扩大就业,而且补贴资金,可以充实社保基金。各地在贯彻执行中,要掌握政策界限,抓紧确定补贴标准,制订补贴审核管理办法,尽早付诸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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