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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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标 签】古巴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颁布单位】国务院【文 号】【发文日期】1993-06-21【实施时间】1994-03-1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相关协定注:附件略。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三月十八日起生效。【正文】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古巴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双方”);为了便利两国人民之间的友好交往,发展两国民用航空方面的相互关系;作为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参加国;就建立和经营两国领土

2、之间及其以远地区的航班,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 定 义一、除非本协定另有规定,本协定中:(一)“航空当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指中国民用航空局,或者指受权执行该局目前所行使的任何职能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古巴共和国方面指古巴民航委员会主席,或者指受权执行该主席目前所行使的任何职能的任何个人或者机构。(二)“公约”,指一九四四年十二月七日在芝加哥开放签字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包括:根据公约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生效并经缔约双方批准的任何修改,和乐税网( http:/ )邮箱: J根据公约第九十条通过的任何附件或修改,只要此种附件或修改对缔约双方有效。(三)“空运企业”、“航班”、“国际航班”和“非运输业务性

3、经停”分别具有公约第九十六条中规定的定义。(四)“指定空运企业”,指根据本协定第三条经指定和授权的空运企业。(五)“运力”指:就航空器而言,指该航空器在航线或者航段上可提供的商务载量。就航班而言,指飞行该航班的航空器的运力乘以该航空器在一定时期内在航线或者航段上所飞行的班次。(六)“运价”,指运输旅客、行李和货物所采用的价格和价格条件,包括提供代理和其他附属服务的价格和价格条件,但不包括运输邮件的报酬和条件。二、本协定的附件应构成本协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规定,对本协定的一切援引应被认为包括对该附件的援引。第二条 授 权一、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以本协定规定的权利,以便其指定空运企业在

4、航线表规定的航线上建立和经营国际航班(以下分别称为“规定航线”和“协议航班”)。二、在不违反本协定规定的情况下,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时,享有下列权利:(一)沿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规定的航路不降停飞越缔约另一方领土;(二)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协议的地点作非运输业务性经停;(三)在规定航线上的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地点经停,以便载运来自或者前往缔约一方领土的国际旅客、行李、货物和邮件。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地点上下前往或来自第三国国际业务的权利,应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四、本协定或其附件的任何规定不应被认为给予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

5、领土内装上前往该领土内另一地点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权利。第三条 空运企业的指定和许可乐税网( http:/ )邮箱: J一、缔约一方有权书面向缔约另一方指定一家空运企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并且有权撤销或者更改上述指定。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应属于该缔约方或者其国民。三、缔约一方航空当局可要求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向其证明,该指定空运企业有资格履行根据法律和规章所规定的条件,这些法律和规章是该当局在通常情况下,在经营国际航班方面合理地予以实施的。四、在不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情况下,缔约另一方在收到上述指定后,应立即发给该指定空运企业以适当的经营许可,不应

6、无故延误。五、空运企业一经指定并获得许可,即可自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的日期,按照本协定的有关规定开始经营协议航班。第四条 撤销、暂停或者附加条件一、在下列任一情形下,缔约一方有权撤销或者暂停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经营许可,或者对该指定空运企业行使本协定第二条规定的权利附加它认为必要的条件:(一)缔约一方对该指定空运企业的主要所有权和有效管理权是否属于缔约另一方或者其国民有疑义;(二)该指定空运企业不遵守缔约一方的法律和规章;(三)该指定空运企业在其他方面没有按照本协定规定的条件经营。二、除非本条第一款所述的撤销、暂停或者附加条件必须立即执行,以防止进一步违反法律和规章,否则这种权利只能在与缔

7、约另一方协商后方可行使。第五条 法律和规章的适用一、缔约一方关于从事国际飞行的航空器进出其领土或者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律和规章,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出缔约一方领土或者在该方领土内的航空器。二、缔约一方关于旅客、机组、货物或者邮件进出其领土或者在其领土内停留的法律和规章,例如关于入境、护照、海关和检疫的规章,应适用于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出缔约一方领土或者在该方领土内的航空器所载运的旅客、机组、货物和邮件。三、对直接过境、不离开为直接过境而设的机场区域的旅客、行李和货物,只采取简化的控制措施。第六条 运力规定乐税网( http:/ )邮箱: J一、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应享有公平均等的

8、机会在规定航线上经营协议航班。二、在经营协议航班方面,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应考虑到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的利益,以免不适当地影响后者在相同航线的全部或部分航段上经营的航班。三、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提供的协议航班应与公众对规定航线上的运输需求保持密切联系,其主要目的应是以合理的载运比率提供足够的运力,以便满足目前和合理地预测到的缔约双方领土之间的旅客、货物和邮件的运输需要。四、在指定空运企业的缔约一方以外国家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地点上下旅客、货物和邮件,应根据运力须与下列各点相联系的总原则予以规定:(一)来自和前往指定该空运企业的缔约一方领土的运输需要;(二)该协议航班所经地区的运输需要,但应考虑

9、该地区国家的空运企业所建立的其他航班;(三)联程航班经营的需要。第七条 商务安排一、运力、班次、机型和班期时刻应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二、业务代理和地面服务事项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商定。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可以根据运输需要申请在规定航线上进行加班飞行。加班飞行的申请应根据缔约另一方的有关规章合理提前提出,获准后方可飞行。第八条 运 价一、缔约双方领土间的运价应在合理的水平上制定,适当照顾到一切有关因素,包括经营成本、合理利润和航班特点(如速度和舒适水平)。二、本条第一款所述运价,应由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商定,如有必要和可能,可与在相同航线的全部或部分航段上经营的其他空运企业进行磋商。

10、这样商定的运价至少应在其拟议采用之日六十天前提交各自航空当局,经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批准后生效。如缔约任何一方航空当局未批准所提交的运价,应在其拟议采用之日三十天前将异议通知缔约另一方航空当局。三、如缔约双方指定空运企业不能就上述运价中的任何一项达成协议,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应设法通过协商,确定运价。乐税网( http:/ )邮箱: J四、如缔约双方航空当局未能根据本条第二款就运价的批准达成协议,或者未能根据本条第三款就运价的确定达成协议,则应根据本协定第十八条规定提交缔约双方解决这一问题。五、根据本条规定制定新运价前,已生效的运价应继续适用。不过,任何运价的有效期不应超过自其拟议的期满日期起的十二个

11、月。第九条 提供技术服务和费率一、缔约一方应在其领土内指定供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经营协议航班所使用的主用机场和备用机场,并向该指定空运企业提供飞行协议航班所需的通信、导航、气象和其他附属服务。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使用缔约另一方的机场(包括技术设备及其他设施和服务)、通讯导航设备以及其他附属服务,应按照缔约另一方有关当局规定的公平合理的费率付费。这些费率不应高于对从事国际飞行的其他国家任何空运企业使用类似设备、设施和服务所适用的费率。第十条 关 税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飞行国际航班的航空器、以及留置在航空器上的正常设备、零备件(包括发动机)、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

12、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应在互惠的基础上豁免一切关税、税捐、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但这些设备和物品应留置在航空器上直至重新运出。二、除了提供服务的费用外,下列设备和物品在互惠的基础上亦应豁免一切关税、税捐、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或者代表该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或者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装上航空器的专供飞行国际航班航空器使用的正常设备、零备件(包括发动机)、燃料、油料(包括液压油)、润滑油和机上供应品(包括食品、饮料和烟草),即使这些设备和物品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部分航段上使用,(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或者代表该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

13、领土为检修或维护其飞行国际航班航空器的零备件(包括发动机)。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或者代表该指定空运企业运入缔约另一方领土的客票、货运单和宣传品,在互惠的基础上应豁免一切关税、税捐、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四、本条第一、二款所述设备和物品,经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同意后,可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卸下。这些设备和物品应受缔约另一方海关当局监管直至重新运出,或者根据海关法乐税网( http:/ )邮箱: J规另作处理。五、如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和另一家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享有同样豁免的空运企业订有合同,在该领土内向其租借或者转让本条第一、二款所述设备和物品的,则也应适用本条第一、二款的豁免规定。六、缔约一方

14、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代表机构的下列物品,在进入缔约另一方领土时,在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和互惠的基础上应豁免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的税捐:(一)办公用品;(二)办事处自用车辆;(三)机场内的专用车辆;(四)用于在市内和机场间运送旅客、机组人员及行李的车辆(不包括小轿车);(五)包括零备件在内的电子订座和通讯设备。七、直接过境的行李和货物,除提供服务的费用外,在互惠的基础上应豁免一切关税、税捐、检验费和其他类似费用。第十一条 代表机构和人员一、为了经营规定航线上的协议航班,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有权在对等的基础上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规定航线上的通航地点设立代表机构。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派驻在

15、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代表机构的工作人员,应为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其人数由缔约双方航空当局商定。上述工作人员应遵守缔约另一方颁布的法律和规章。三、缔约一方应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效地经营航班提供协助和方便。四、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的国际航班上的机组人员应为缔约一方国民。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如欲在进出缔约另一方领土的国际航班上雇用任何其他国籍的机组人员,应事先取得缔约另一方的同意。第十二条 税 收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从事国际运输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取得的收入和利润,缔约另一方应免征一切税收。乐税网( http:/ )邮箱: J二、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财产,缔约另一方应免征一切税收。三、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代表机构人员如系该缔约一方国民,其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他类似报酬,缔约另一方应免征一切税收。第十三条 收入汇兑一、缔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互惠的基础上,有权将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所得的收入汇至缔约一方。二、上述收入的汇兑应用可兑换货币,并按结算当日适用的有效汇率进行结算。三、缔约一方应为缔约另一方指定空运企业在缔约一方领土内的收入的汇兑提供便利,并应及时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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