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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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中 国国 民民 用用 航航 空空 总总 局局 编 号:AC-121-52 颁发日期:2005 年 3 月 15 日 咨询通告咨询通告 批 准 人: 标题:标题: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1. 依据和目的: 1. 依据和目的: 本咨询通告依据 CCAR-121 部第 121.363、375 条制定,目的是对航空运营人引进航空器及航空器投入运行提出具体要求。 2适用范围: 2适用范围: 本咨询通告适用于CCAR-121部航空运营人除湿租引进航空器投入运行以外的所有情况。 3. 撤销: 3. 撤销: 自本咨询通告生效之日起,下述文件撤销: 1991 年 12 月 2

2、2 日颁发的 AC-121AA-04 运输类飞机持续适航文件; 1992 年 8 月 15 日颁发的 AC-121AA-06 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的文件和资料; 1996 年 10 月 10 日颁发的 AP-121AA-03 使用过的航空器适航检查程序; 1996 年 10 月 10 日颁发的 AP-121AA-04 全新航空器适航检查程序; 2005 年 3 月 15 日 -1-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2002 年 10 月 1 日颁发的 AP-21-05R1 中涉及的运行要求。 4说明: 4说明: CCAR-121 部航空运营人在申请航空器投入运行时,获得标准适航证

3、仅仅是航空器投入运行的基本条件之一,航空器本身的状况、运行的设备要求及维修方面的准备都是保证飞行安全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 CCAR-121 部运行合格审定的要求,本文件主要针对这些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当航空器投入运行前需满足其他运行合格审定的要求时,如验证飞行、应急撤离演示等,还应当满足这些合格审定要求)。 另外,本文件仅涉及了租赁引进航空器的合格证件,有关航空器租赁的要求请参考 AC-121-62“航空器租赁” 。 本文件综合了以往多份有关文件的要求,并根据多年的管理经验精炼了其内容,使其达到方便航空运营人的参考和执行的目的。 5定义 5定义 5.1 全新民用航空器:全新民用航空器: 符合下

4、列条件的民用航空器,被认为是全新民用航空器: (1)航空器所有权被制造厂商或专门的交易商或租机公司所拥有且使用未超过 100 小时/1 年(先到为准); (2)航空器所有权未曾被私人拥有、出租或安排短暂使用; (3)航空器未曾被任何培训学校专门用作培训驾驶员或参加空中出租业务。 2005 年 3 月 15 日 -2-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5.2 进口全新民用航空器:进口全新民用航空器: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外的主权国家制造,通过合法方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机构拥有或使用, 并申请(或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全新民用航空器。 5.3 国产全新民用航空器:国产

5、全新民用航空器: 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设计制造,通过合法方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机构拥有或使用,并申请 (或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登记的全新民用航空器。 5.4 使用过的航空器:使用过的航空器:对某航空器而言,只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为使用过的航空器: (1)航空器的所有权曾经被除制造厂或专门的租机公司之外的第三方所持有; (2)航空器曾经被私人拥有、出租或安排过短暂使用; (3)曾经专门用作培训驾驶员或参与空中出租业务; (4)航空器所有权虽然一直被制造厂或专门的租机公司所持有,但累计使用超过 100 飞行小时/1 日历年(先到为准)。 5.5 引进:引进:指航空运营人通过合法的协议或合同

6、等方式,获得航空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件中所述的“引进”并不单指从国外进口航空器,也包括航空器在国内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转移。本文件所述的引进不包括湿租。 6.航空器的引进的要求 6.航空器的引进的要求 6.1 合同及协议要求 (1) 航空运营人在引进航空器时,必须通过与交付方签2005 年 3 月 15 日 -3-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订合法的航空器购、租合同的方式进行,涉及到租赁航空器的情况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协议,以明确航空器的适航性和运行控制责任; (2) 航空器购、租合同及有关协议的内容应当符合现行有效的中国民用航空规章及其有关咨询通告的要求,

7、任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条款都将视为无效条款; (3) 航空器购、租合同及有关协议的技术条款部分应当经过航空运营人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的书面审核认可。 6.2 航空器的合格证件要求 引进的航空器应当具备或办理如下合格证件: 6.2.1 国籍登记证 (1)航空器所有人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法人的航空器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籍登记证; (2)航空器所有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外的情况,航空器的国籍登记证应当符合国际民航公约的要求。 6.2.2 适航证 (1)国产全新民用航空器、进口全新民用航空器应当具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标准适航证; (2)租赁航空器所有人为中国公民或法人的使用过的航空器

8、,应当具有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标准适航证; (3)租赁航空器所有人为非中国公民或法人的使用过的航2005 年 3 月 15 日 -4-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空器,应当具有其登记国颁发的符合国际民航公约规定标准适航证和中国民航总局颁发的外国适航证认可书。 6.2.3 无线电台执照 对于航空器上安装的无线电设备,还应当具有民航总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颁发的无线电台执照。 6.3 持续适航文件和技术资料要求 航空运营人引进航空器时应当获得下列现行有效的文件和资料,并能表明持续获得其最新修订版的渠道: 6.3.1 初始型号审定当局颁发或批准的资料 ( 1 ) 型 号 合 格 证

9、、 补 充 型 号 合 格 证 及 其 数 据 单(TC,STC,TCDS) ; (2)飞行手册(AFM) ; (3)主最低设备清单(MMEL) ; (4)维修审查委员会报告(MRBR) ; (5)适航指令(AD) 。 6.3.2 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的下述适用资料 (1)使用手册(OM) ; (2)维修计划文件(MPD) ; (3)维修手册(AMM) ; (4)结构修理手册(SRM)和补充结构检查文件(SSID) ; 2005 年 3 月 15 日 -5-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5)线路图册(WDM) ; (6)图解零件目录(IPC) ; (7)动

10、力装置安装手册(PBM) ; (8)载重平衡手册(WBM); (9)故障隔离手册(FIM); (10)标准工艺手册(SPM) ; (11)无损检测手册(NDI); (12)发动机手册(EM); (13)零部件维修和翻修手册(OHM/CMM); (14)服务通告或技术通告、改装通告等(SB/SL); (15)防腐手册(CPM); (16)标准件手册(Parts Standards) (17)其他。 6.3.3 非客户化的文件 如航空运营人已有上述资料中的非客户化的文件 (如 MMEL、MRBR、MPD、OHM/CMM、SB 等),可不在引进航空器时重复要求。 6.3.4 使用过航空器的用户化资料

11、 如引进使用过的航空器,还应具备引进前一个运营人的该航空器所执行的维修方案及上述资料中与型号合格证、补充型号合格证持有人提供资料不一致的其他资料。 仅在当按照本文件第 6.4.6 段的要求补做相应的维修工作2005 年 3 月 15 日 -6-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并使得引进的航空器可以直接加入航空运营人的维修方案时,可以不具备前一个运营人的航空器维修方案。 6.4 航空器技术状态记录 航空器应具备能表明其目前技术状态的技术文件和记录: 6.4.1 全新航空器的技术资料 (1)适航指令执行状态清单; (2)服务通告执行状态清单; (3)载重平衡报告; (4)罗盘系统

12、/磁罗盘偏差记录; (5)装机设备清单; (6)装机时限/寿命件控制清单; (7)器材评审委员会记录或重大偏差记录; (8)试飞报告和排故记录。 6.4.2 使用过航空器的记录 (1)首次交付时 6.4 (1)中要求的全部资料; (2)机体总的使用时间; (3)每一发动机和螺旋桨的总使用时间和履历记录; (4)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上的时寿件的现行状况; (5)装在航空器上的所有要求定期翻修项目自上次翻修后的使用时间; (6)航空器的目前维修状态,包括按照航空器维修方案要2005 年 3 月 15 日 -7-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求进行的上次检查或维修工作后的使

13、用时间; (7)目前适用的适航指令的符合状况,包括符合的方法和数据,如果适航指令涉及连续的工作,应当列明下次工作的时间和日期; (8)目前对机体、发动机、螺旋桨和设备进行的重要修理和改装的情况; (9)以往出现的重大和重复故障记录和当前存在的故障记录; (10)更换过的装机部件的适航批准标签和相应维修记录。 6.4.3 对于累计使用时间超过 14 年的航空器还应当能够提供足够的文件和记录表明引进的航空器符合 AC-121-65 规定的保持结构完整性的维修工作。 6.4.4 上述文件和记录应当满足如下要求: (1)对于引进的国产全新航空器,上述适用文件和记录应当至少使用中文; (2)对于引进的进

14、口全新航空器,上述适用文件和记录应当至少使用英文或民航总局认可的其他语言; (3)对于引进国内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其相应记录应当符合 CCAR-145 部的规定; (4)对于引进非国内的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其相应的记录应当至少使用英文或具备相应记录内容的英文翻译,2005 年 3 月 15 日 -8-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并符合相应主管民航当局的规定。 6.4.5 对于引进非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除具备上述技术文件和记录外, 其维修控制应符合 CCAR-121 部或与 CCAR-121部等同的所在国的相应法规的要求,并被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接受。 6.

15、4.6 对于不具备部分上述技术文件和记录的航空器,应当由航空运营人和相应民航地区管理局共同确定需补作的相应维修工作或按最大可能性折算其使用经历。 6.5 航空器状态要求 (1)国籍登记证、标准适航证及外国适航证认可书、无线电台执照应当在航空器上携带; (2)航空器的随机资料(如:驾驶舱检查单、飞行手册、运行手册、故障隔离手册、飞行记录本、MEL 等)应当在其相应的放置处; (3)航空器的外部标志符合 CCAR-45 部的要求; (4)航空器的动力装置和各项装机设备齐全(即完整的航空器) , 在引进前经过全面的检查、 测试/功能测试和试飞检查确认其各系统工作正常,并且没有保留故障和保留工作项目; (5)航空器内外部(包括货舱、电子舱)清洁。 6.6 对航空器引进人的要求 (1)航空器的引进人应当熟悉民航总局有关的法规要求; 2005 年 3 月 15 日 -9- 航空器投入运行的申请和批准 AC-121-52 (2)引进进口全新航空器和非国内航空运营人使用过的航空器的引进人还应当了解其相应主管民航当局的有关法规要求,并具备能正确理解和使用英文的工程技术人员; (3)航空器的引进人应当了解所引进航空器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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