玻璃社会带来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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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玻璃社会带来的冲击网络之发展引发隐私攻守战1946年,世界第一台计算机在美国问世,1958年,我国第一台数字电子计算机103机诞生。之后,计算机从之前的应用于国防军事领域开始向社会各个行业发展,如教育系统,商业领域,家庭生活等。计算机的应用在我国越来越普遍,改革开放以后,我国计算机用户的数量不断攀升,应用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互联网、通信、多媒体等领域的应用取得了不错的成绩。1996 年至2009 年,计算机用户数量从原来的630 万增长至6710 万台,联网计算机台数由原来的2.9 万台上升至5940 万台。互联网用户已经达到3.16 亿,无线互联网有6.7 亿移动用户,其中手机上网用户达1.

2、17 亿,为全球第一位。此外中文网站数量也逐渐提升,据 CNNIC 统计,截止到2009 年,我国中文网站数量达到了287.8万。计算机技术的高速发展不仅令其他科学技术黯然失色,同时,由于其使用之便利以及普及之广,使人类现在愈发不能离开计算机了。随着技术的发展,网络也随之发展和壮大。网络是信息传输、接收、共享的虚拟平台,通过它把各个点、面、体的信息联系到一 起,从而实现这些资源的共享。网络也是一个资源共享的通道,各种媒体资讯、民意反映 甚至人际交流都能在网络上看到,不仅及时有效而且传播速度快。因此产生了一个必然结 果:人肉搜索。人肉搜索又称人肉搜索引擎,是指利用人工参与来提纯搜索引擎提供信息

3、的一种机制,实际上就是通过其他人来搜索自己搜不到的东西,与知识搜索的概念差不多, 只是更强调搜索过程的互动而已。搜索引擎也有可能对一些问题不能进行解答,当用户的 疑问在搜索引擎中不能得到解答时,就会试图通过其他几种渠道来找到答案,或者通过人 与人的沟通交流寻求答案。但正是网络的快速发展,成为人肉搜索的生长温床,社会也愈发变得透明,信息的交 流与传播的同时,其利弊也随之揭露,基于此,一个新的概念也呼之欲出玻璃社会玻璃社会是指我们的的社会“个人信息被随意公开泄露”,人们生活在一个透明的社会。 因为人肉搜索的出现与发展,致使其与原有的社会伦理秩序发生冲击,网络的自由与资源 共享与对社会之伦理道德能否

4、共存,现实生活中争论不休,先看看基于人肉搜索而带来对 社会有益的一面:网络是一个虚拟的平台,其可谓是“人多势众” ,在网络强大的人肉搜索面前,她可以让罪恶无所遁形,于是网络反腐也随之兴起。网络反腐,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群众监督新形式,借互联网人多力量大的特点,携方便快捷、低成本、低风险的技术优势,更容易形成舆论热点,成为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有力补充。2008年12月,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发表“将查处低于成本价卖房的开发商”的言论,引来人肉搜索。网友发现其开会时抽天价烟。周久耕被调查,移送司法机关,因受贿罪被判11年。2010年广西来宾市烟草专卖局原局长韩峰的性爱日记被网友曝光,后被撤职

5、并移交司法部门,一审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2012年11月,因网上曝出不雅视频,重庆市委研究决定,免去雷政富北碚区区委书记职务,并对其立案调查。网友因其长相有特点,赐名雷公。除以上其反腐功能外,由于网民人多势众,且其中还有各行各业的高手云集,对社会上的一些问题敢于通过网络提出自身的质疑,从而达到以正视听、引导社会的正确认识的目的。 “周老虎案”就是典例2007年10月3日,陕西农民周正龙称在巴山拍到华南虎照片;同月12日,陕西省林业厅召开发布会展示,数小时后,质疑“虎照”真伪的帖子即出现在色影无忌论坛,此后网民不断从光线、拍摄角度、现实年画搜索等角度提

6、出质疑。2007年11月15日,有网民称虎照中的虎和自家所挂年画极其相似;此后几天,全国各地网民不断报告发现“年画虎”,遂引发了虎照真假的网上讨论,认为造假的声音逐渐占据了上风。曾在“虐猫事件”发挥重要作用的“西方不败”,通过百度“华南虎吧”仔细分辨了年画照片左下角的商标,并分辨出一个繁体的“龙”字。纸是包不住火的,在2008年6月29日, 所谓“华南虎照片”终于被认定为假照片,“拍照人”周正龙因涉嫌诈骗罪被逮捕。人肉搜索带来的好处不仅仅只有以上两点,当然还有更多,这里不做细述。那么为什么还有人排斥人肉搜索?我想原因是人肉搜索使用不当,容易引起网络暴力等消极影响。 “人肉搜索”事件中,当被搜索

7、对象的个人隐私被毫无保留地公布,他所面对的不仅仅是人们在网络上的口诛笔伐,甚至在现实生活中也遭受到人身攻击和伤害。对于被搜索对象的搜索一旦失去控制。 “人肉搜索”超越了网络道德和网络文明所能承受的限度,就容易成为网民集体演绎网络暴力非常态行为的舞台,侵犯了个人隐私权等相关权益,阻碍了“人肉搜索”发挥网络舆论监督作用。北京一位女白领写下“死亡博客”后跳楼身亡。她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 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2007年12月29日姜岩跳楼自杀死亡后,她的网友将其博 客的密码告诉了其姐姐姜红,后姜岩的博客被打开。自2008年1月开始,大旗网刊登了 从24楼跳下自杀的 MM 最后的

8、日记专题 。在该专题中,大旗网将王菲的姓名、照片、 住址、工作单位等身份信息全部披露。同时,姜岩的大学同学张乐奕在其注册的网站“北飞 的候鸟”上刊登了哀莫大于心死等文章;海南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管理的天 涯虚拟社区网出现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许多网民认为王菲的“婚外情”行 为是促使姜岩自杀的原因之一;一些网民发起了对王菲的“人肉搜索”,使王菲的姓名、工 作单位、家庭住址等详细个人信息逐渐被披露;一些网民在网络上对王菲进行指名道姓的 谩骂;更有部分网民到王菲和其父母住处进行骚扰,在王家门口墙壁上刷写、张贴“无良王 家”、 “逼死贤妻”、 “血债血偿”等标语。正是基于此,引出中国第

9、一次进入司法程序的“人肉 搜索”案。2008年12月18日在北京市朝阳法院宣判,并由北京法院网进行了网络直播。最 终,两家网站被判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2007年7月网上出现了一篇名为史上最恶毒后妈把女儿打得狂吐鲜血,现场千人哭成一片的帖子,网民对此后妈进行人肉并且怒斥丁香小慧的继母是历史上最恶毒的后妈的帖子源源不断。而记者采访时,小慧的后妈跪地喊冤。此后,官方也澄清:小慧并非继母所伤。而最终此事件被曝光是治不起病的人为炒作。以及2008年的兰董事件。这是一场基于维护道德而引起道德自残的事件,也暴露出因为人肉搜索而引发了网络 暴力。在许多人看来,人肉搜索介入当事人的生活就是一种暴

10、力。首先,有针对性的人肉 行为介入当事人的生活从来就不征求当事人的同意;其次,一旦个人信息被暴力搜索并被 公开,这种暴力对相关者的影响就不只局限于网络社区,而是经常直接介入到其现实生活,演变成真实的暴力。更为可怕的是,在缺乏有效约束的情况下,现实生活中的人们随时都 处于被“人肉”的暴力与恐吓之下,这种情况在恶搞型及商业型的人肉搜索中尤为明显。 因为恶搞型人肉搜索不需要任何理由就可以展开对任何人的人肉行动;商业型人肉搜索则 为了商业利益可以为任何理由而展开对任何人的人肉行动。英国学者莱斯利威尔金斯因大众传播媒介经常夸大现实世界里的真实事件而把它看 作是“离轨放大器” , “离轨放大”描述的是一种

11、传播效果,即受虚构的“离轨”或非虚构 描写。与离轨放大所导致的不安全感并存的是人们的道德恐慌。所谓道德恐慌,根据英国 学者斯坦利科恩的解读,是指这样一些偶发性的事件,这些事件的发生会使得人们对价 值产生担忧,以至于社会所支持的原则也会受到怀疑,整个社会由此而陷入到一种道德恐 慌的境地的集中“反馈” ,使得人们以为社会离轨事件呈增长趋势并进而导致明显的生活不 安全感从伦理的维度考察,人肉搜索可能导致的离轨放大与道德恐慌不利于当前我国社会的 道德重建,因为它使得社会公众普遍对道德整合持悲观的态度,这无疑加大了社会道德失 范的惯性,并使得当前社会道德重建变得尤为艰难。事实上,人肉搜索及部分媒体对那些

12、 非道德甚至反道德材料的嗜好,已经使得社会公众普遍生活于一种道德危机的压力之下, 并进而导致公众对普遍道德原则的构建与社会整合丧失信心。众所周知,道德重建乃是要 重建为社会公众所一致认可并共同执守的道德价值体系,但如果社会公众普遍对道德原则 丧失信心,道德重建无疑会变得极为艰难。要彻底、有效地规范与引导人肉搜索,健全的立法必不可少:立法可以在一定范围内 明确框定网络中的行为责任,并通过增加“网络宣泄”的成本等方式引导、规范人肉搜索。 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关于新闻传播、人肉搜索等传媒活动的立法明显滞后,这在某种程 度上已经导致了媒体运营、受众参与、媒介文化建设等多方面的现实问题。加强传媒立法 势

13、在必行。事实上,相关机构早在20世纪8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相关传媒立法工作,但受各 种因素的制约,我国第一部新闻立法至今尚未完成。需要强调的是,立法前的伦理维度的 考察有着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一)伦理的参与能明确权利主体的义务原则伦理的参 与能明确权利主体的义务原则伦理的参与能明确权利主体的义务原则伦理的参与能明确权 利主体的义务原则。 (二)在对人肉搜索立法之前在对人肉搜索立法之前在对人肉搜索立法 之前在对人肉搜索立法之前, , , ,伦理的参与能明确相应的价值基础伦理的参与能明确相应 的价值基础伦理的参与能明确相应的价值基础伦理的参与能明确相应的价值基础, , , ,确立 相应确立相应确

14、立相应确立相应的价值标准的价值标准的价值标准的价值标准1、人肉搜索基于道德的群体审判 人肉搜索,搜索的是什么?笔者将近几年发 生的人肉搜索事件进行梳理之后发现,有80%以上的人肉搜索事件的发端都可以追溯到道 德事件,而人肉搜索的整个过程,充斥着道德判断与话语诉求,从某种程度上来看,人肉 搜索,实质上包含着一种基于道德的群体审判。 (一)中国法治传统中“德礼为本”的道 德支撑 礼是古老中国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贯穿于整个中国社会,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 领域。郭沫若说:“礼是由德的客观方面的节文所蜕化下来的,古代有德者的一切正当行 为的方式汇集了下来,便成为后代的礼。 ”这种由伦理道德所肯定的行为标

15、准,体现了中 华民族的心理状态和思维方式。 道德本身是一种心灵契约,不具有强制力,只能靠社会舆论和自我约束来实现,有规约的道德评价,使得背德者的社会评价降低,以促使他归入主 流的社会价值理念,这些都是社会自我的治疗过程,是促进社会凝聚发展的自然发展因素。 然而,中国“出礼入刑”的法律传统给了“人肉搜索”一个深层的道德争议:在大众的眼 中,这些违反道德的人应该被惩罚,而现今的法律又无法给予他们惩罚。于是,被披露的 背德行为自然成为人们进行群体 评判的样本。 (二)基于网络虚拟平台的道德审判 人们 用内化于个人思想中的道德观念来对王菲的行为进行评判,这种标准是先验的、直观的, 同时又是非理性的,而

16、当这种非理性遇到网络平台这一言论的放大器时,其延伸的无序性 与不可控往往难以预计。 网络媒体为“人肉搜索”提供了特殊的技术平台。网络匿名状态 下身份的缺失使说话人隐去了各种文化身份,同时也隐去了现实社会中的压力团体,使他 们不再是社会身份限制状态下的“社会人” 。就像北京邮电大学网络法律研究中心刘德良教 授所说:“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在客观上会使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可以在网络上不被发 现和不被拘束” 。网络使得每个网民都成为了审判官,不需要冒风险就可以满足自己的正义 感。 在“人肉搜索”中,很多网民以道德审判者的角色来裁判他们所认为的不道德事件, 使用各种道德话语构建起整个事件流程,在网络中体验到了不同身份带来的快感。由此, 网络平台将人类的这些无序和非理性放大到极致,并逐渐演变成大规模群体性暴力,成为 人类文明进程中的不和谐音符。 二、网络隐私权保护中法治与道德的较量 一般来讲,特 定社会经济条件下的隐私价值观念往往与该社会的经济、文化、习俗、一般价值取向等密 切相关,对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同样也是一个由各国、各民族的文化、社会经济条件、习 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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