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寿长久呵护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第一条第一条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 附国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利益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利益条款)、 个人保险基本条款(以下简称本合同基本条款)、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 合同有关的投保单、健康声明书和其它书面协议共同构成第二条第二条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凡出生二十八日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的身体健康者,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人或对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作为投保人向本公司 投保本保险第三条第三条保险期间和续保保险期间和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约定终止 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可于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或在本合同约定的交费宽限期内, 经本公司同意后, 向本 公司交付续保保险费, 本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 本合同可按上述方式 续保至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本公司保留终止本合同续保的权利,并有权调整保险费收费标准第四条第四条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本合同生效九十日后(按本 合同约定续保的,不受九十日的限制)因疾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 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 本公司按生活津贴给付日数乘以日生活津贴 标准计算给付保险金。
在每一保单年度内本公司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当被 保险人住院治疗跨二个保单年度时, 本公司给付的保险金以被保险人开始住院日 所在保单年度本合同的保险金额为限第五条第五条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住院治疗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三、、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的除外;能力人的除外; 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四、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六六、、被保险人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的机动 车;车; 七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跳伞、、攀岩攀岩、、探险探险、、武术比赛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特技表 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或绝育手术;八、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堕胎、避孕或绝育手术; 九、被保险人的一般牙齿治疗、镶补,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它附属品,九、被保险人的一般牙齿治疗、镶补,安装假齿、假眼、假肢及其它附属品, 或实施整容、整形手术;或实施整容、整形手术; 十、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十、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十一十一、、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被保险人对本合同生效前已遭受的意外伤害、、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 残疾的治疗;残疾的治疗; 十二、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十二、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或遗传性疾病; 十三、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十三、因医疗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住院治疗; 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十四、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五、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六条第六条住院次数的计算住院次数的计算 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两次以上时,若每次出 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本公司视为一次住院,按本合同利益条 款第四条规定给付保险金第七条第七条生活津贴给付日数的确定生活津贴给付日数的确定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住院治疗,本合同的 生活津贴给付日数为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 但当被保险人的实际住院日数超 过《各类疾病住院医疗最高给付日数表》(见附表)规定的最高给付日数时, 生 活津贴给付日数为《各类疾病住院医疗最高给付日数表》规定的最高给付日数 二、 被保险人同时患两种以上疾病住院治疗时,本公司仅以其中较长住院日 数的疾病为准,按上款规定确定生活津贴给付日数第八条第八条保险金额和日生活津贴标准保险金额和日生活津贴标准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日生活津贴标准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的百分之一第九条第九条保险费保险费 本合同的保险费由投保人在投保或续保时一次交清,也可以按本合同约定的 分期交付方式交付 分期交付分为半年交、季交和月交三种方式,保险费到期日分别为本合同半 年、季和月的生效对应日。
分期交付保险费的,第一期以后的保险费应在保险费 到期日前或在交费宽限期内交付发生保险金给付时,本公司有权扣除该保单年 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第十条第十条交费宽限期交费宽限期 每个保险费到期日的次日起六十日或保险期间届满日的次日起六十日为交 费宽限期在交费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有权从给 付的保险金中扣除该保单年度投保人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超过交费宽限期投超过交费宽限期投 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保人仍未交付保险费的,本合同效力自交费宽限期届满的次日起终止第十一条第十一条保险金的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保险金的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 申请医疗保险金时,所需的证明和资料为:1.保险单; 2.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 3.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 (含相关的诊断依据)、病历、住院及出院证明文件; 4. 若申请人为代理人,则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法定身份证明等文 件; 5. 本公司要求的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 原因等相关的 其它证明和资料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合同终止合同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投保人解除本合同; 二、被保险人身故; 三、被保险人年满七十周岁后的第一个年生效对应日; 四、本合同约定的其它终止事项。
因上述情形导致本合同终止,如未发生过任何保险金给付,本公司向投保人 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身 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被保险人遗产处理;如已发生过保险 金给付或依本合同约定应进行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第十三条第十三条附则附则 一、本合同基本条款中“首期后保险费的交付、宽限期间及合同效力中止”、 “合同效力恢复(复效)”、“欠款扣除”和“借款”事项不适用于本合同 二、本合同基本条款与本合同利益条款相抵触的,以本合同利益条款为准第十四条第十四条释义释义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 身体受到的伤害 住院:指被保险人确因临床需要,正式办理入院及出院手续,并确实入住医 院正式病房接受治疗的行为过程,但不包括入住门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挂床住 院,以及休养、疗养、身体检查和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 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 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 方药品。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 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 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 线学习驾车 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机动车: 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 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 下运动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 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 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 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 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 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 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 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 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 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 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现金价值: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1-35%)×(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 已经过日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日数)经过日数不足一日的按一日计算 应交而未交付的保险费: 指依据被保险人年龄、职业类别以及交费方式等因 素,投保人在整个保单年度应交付的全部保险费与已经交付的保险费的差额 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医疗机构:指本公司有关保险单(凭证)、批单或批注中 列明的医疗卫生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