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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州市历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对照表年份划分标准缴存基数单位最低缴存比例个人最低缴存比例1992.41995.5基本工资5%5%1995.61997.6工资总额5%5%1997.71998.6工资总额为 800 元以上800 元以下,5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本工资7%5%5%7%5%5%市直属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总额为 1200 元(含 1200 元)以上1200 以下,800 元以上800 元以下,5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工资总额基本工资7%8%7%5%5%7%8%7%5%5%1998.72006.6注:有条件的单位,可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2、但单位缴存比例最高不得超过 20%,个人缴存比例不得低于单位缴存比例;划分标准的工资总额或基本工资为单位全体职工上年度月平均数;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或基本工资。由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除市财政核拨核补经费的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单位7 5 7 5 2006.72007.6注:1. 缴存基数:月平均工资总额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 倍的,最高以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 倍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未超过以上限额的,以实际工资额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2. 每个单位只能选择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整数。3住房公积金单位、个人缴存比例最高各不得超过 20。2007. 7 起注:1. 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5 倍。2.单位、个人缴存比例各为 5%20%,最高各不得超过 20。3. 缴存基数低于或等于我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780 元的职工,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职工个人部分可以不缴存。4缴存基数超过广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 2006 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 倍的、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超过 12%的,需纳税。4、缓缴或者降低比例5、住房公积金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