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企融资纠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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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0 年以来涉房企融资纠纷案件情况分析以两次金融危机、五次政策调控为视角(下篇)五、应对与建议五、应对与建议1 1、成立房地产风险基金、成立房地产风险基金房企融资纠纷发生后,最大的后遗症和不稳定因素是“烂尾楼” 。无力还款或继续承建的房产企业往往人去楼空、一走了之,而债权人因人数多、性质杂(包括劳动债权、普通债权、国家税款等) 、利益诉求不一,通常只从自身的利益出发,互相推诿,造成“烂尾楼”问题长期难以得不到解决,极易引发群体性矛盾和不稳定事件,特别是建筑施工单位的民工或中小业主。建议:可参考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保险基金的经验,成立房地产风险基金(可在地方独立设立基金公司负责运作使用,由当

2、地政府负责监管) 。基金来源可以是由房地产企业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缴纳,也可以从房地产税收中按一定比例提取。一旦发生因房产商逃逸、破产造成“烂尾楼”并引发群体性事件时,可以运用该笔基金收购中小业主或相关劳动者等个人债权,从而成为新债权人。这样一来,能使债权人集中于法人机构,有利于后续处理,平息激化的矛盾。2 2、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加强动态监测和风险预警从以往情况看,房地产市场转势、房企陷入困境,往往非一日之功,有其渐进变化的过程,期间会产生诸多迹象。然而“量变而质变” ,房企一旦发生融资纠纷,则极易形成连锁反应,即一家债权人起诉房企并进行财产保全后,则其他债权人往往会接连对涉案房企进行起诉

3、,以致在较短时间内导致该房企资金链断裂、甚至终止经营。如能预先发现房地产市场、房地产企业的“变盘”迹象,则有利于相关部门及时做好防范和准备。建议:监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和房地产企业的动态跟踪监测,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如对银行贷款、信托资金、预售房款等资金的专款专用进行专户保管和全程监控,防止挪用。对房地产企业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资信和风险评级。3 3、建立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法院之间的联动机制、建立监管部门、行业协会、法院之间的联动机制房企融资纠纷横跨金融、房地产两大行业,牵涉面较广,需要信息互通和多方协调。如各部门各自为战,简单机械地就事论事或就案论案,则往往难以做到案结事了,彻底定纷止争

4、;有时还容易产生矛盾和冲突、互相牵扯。建议:建立行政监管部门、行业协会与法院三者之间的联动机制,使之常态化。具体内容可以包括:(1)日常信息互通;(2)政策、法律、行业惯例咨询;(3)敏感案件协调;(4)专题研讨和调研合作;(5)紧急事项和典型案例通报;(6)诉调对接机制和矛盾联动化解机制等。4 4、加大对相关犯罪的发现、打击力度、加大对相关犯罪的发现、打击力度从以往情况来看,因房企融资所引发的相关犯罪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容易与普通民间融资相混淆,而且花样多、变化快,打着新模式、新理念的幌子。同时,我们发现,相关犯罪的部分迹象往往是从民商事审判领域先行暴露的,如能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或移送,则能有助于相关部门阻止事态和损失的扩大。建议:(1)政法系统内部加强信息互通和交流,可采用联席会议等形式;(2)法院内部的民商事审判与刑事审判部门之间加强交流与协调,可采用跨庭约请法官参与合议等形式。 (3)对于相关犯罪应明确界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对于构成贷款诈骗罪、非法吸收存款罪等的犯罪分子,应及时予以严惩。 (4)加大法制宣传的力度,让群众及早获知犯罪分子的手段和伎俩,切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5 5、加强对房企民间融资的疏导和管理、加强对房企民间融资的疏导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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