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考试(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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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z2020332z202033 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存在效力,其效力取决于撤销权人是否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主张行使撤销权以及是否被支持。二、导致合同变更与撤销的原因(一)重大误解合同当事人因自己过错对合同的内容发生错误认识而订立了合同并造成了重大损失的情形。1、表意人因为误解作出了意思表示2、表意人的误解是重大的3、误解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造成的4、误解不应是表意人故意发生的(二)显失公平1、合同在订立时就显失公平2、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严重失衡3、受过高利益的当事人主观上具有以利用对方的故意(三)欺诈胁迫以欺诈胁迫

2、的手段订立合同但未损害国家利益的,应作为可撤销合同处理。(四)乘人之危而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1、不法行为人乘对方危难或者急迫之际逼迫对忙2、受害人因为自身危难或者击破而订立合同3、不法行为人所获得的利益超出了法律允许的程度三、撤销权行使(一)行使撤销权的主体由重大误解订立的或者显失公平订立的,都可以向法院提出变更或撤销的请求。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的,只有受损害方才行使。(二)撤销权的救济撤销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合同,也可以申请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若撤销权利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当事人请求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三)撤销权的消灭1、具有撤销的当事人自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能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2z2020342z202034 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述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无效合同。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无效合同具有违法性,其不具有效力是自始确定的,不会因其他行为而产生法律效力;效力待定合同并无违法性。效力待定合同不同于可撤销合同。二主主要区别在于: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是有效的,效力待定合同是欠缺某种生效要件,是否有效未确定;可撤销合同只能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进行撤销,效力待定合同不必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而是通过私人之间的行为或者一定事实来确定合

4、同效力。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及其处理(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签订的合同此类效力待定合同须经过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法定代理人行使追认权予以追认后才有效。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二)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过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相对人订立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2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没有效力。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

5、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三)越权订立的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了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四)无处分权人所订立合同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权处分权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2Z202035 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了解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一、 附条件合同应听任条件的自然发生。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二、 附期限合同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

6、。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2z2020402z202040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2z2020412z202041 合同履行的规定合同履行的规定一、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适当履行的原则2、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3、公平合理、促进合同履行的原则4、当事人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合同的原则(二)合同履行的主体另外当事人约定的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也可为履行人。但是约定代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的不履行责任却要由原债务人承担。 合同法第 65 条:“第三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

7、行债务。但是债务人如果没有向约定受偿的第三人履行债务,却向原合同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三)合同条款空缺2、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原则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到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3、解决合同条款空缺的具体规定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3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

8、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2)适用于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商品的具体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与其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交付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二、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纠纷的处理(一)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条件问题1、发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1)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2)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

9、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3)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4)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2、承包人请求解除合同的条件(1)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2)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3)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3、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2)解释中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2)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10、,按照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以支持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予支持3)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造成的损失。(二)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情况下责任承担问题1、因承包商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以支持。2、因发包人过错导致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处理(1)提供的设计有缺陷(2)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3)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11、,降低工程质量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4(5)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7)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8)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3、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的处理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解释第13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

12、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三)对竣工日期的争议问题第32.4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解释第 15 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2、有关发包人拖延验收而产生的对实际竣工日期的争议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3、由于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而产生的对于实际竣工验收日期的争议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四)对计价方法的争议问题1、因变更引起的纠纷(1)工程量的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调整单价时会

13、涉及两个因素:一是工程量增减幅度达到多少就要调整单价。二是将单价调整到多少。如果在承包合同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就会导致纠纷。(2)工程质量标准的变化导致价格的纠纷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加宽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2、因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导致的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军售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 3 条规定处理。(1)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2)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

14、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3、因利息而产生的纠纷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息。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五)对工程量的争议问题1、工程结算的程序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对上述事项的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其约定期限均为 28 日。

15、2、关于确认工程量引起的解纷(1)对未经签证但事实上已经完成的工程量的确认工程量的确认应以工程师的确认为依据,只有经过工程师确认的工程量才能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5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3)对于确认工程量的时间的纠纷发包人受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六)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1、 担保法与合同法在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问题上的冲突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以抵押

16、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司法解释(1)建筑工程的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3)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4)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 6 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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