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辅导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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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学生辅导员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工作,帮助学生尽快健康成长成才,形成良好的学风校风,培养锻炼高年级学生的工作能力,特设立高年级学生担任学生辅导员工作(以下简称学生辅导员)制度,并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第二条 学生辅导员实行聘任制,任期 1 个学年。聘任的对象原则为全日制在读本科三、四年级中的优秀困难学生干部。聘任的范围以本系的学生为主。第三条第三条学生辅导员人选应同时具备以下六方面的条件:(一)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改革开放,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是党员(含预备党员) 。(二)具有正确的思想工作方法。能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

2、唯物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来分析解决问题。(三)具有良好的道德修养。遵纪守法,乐于奉献,作风正派,不计个人得失,起先锋模范作用,在同学中享有比较高的威信。(四)具有强烈的工作责任感和较强的工作能力。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熟悉大学生的思想、心理特点和教育、管理方法;有担任大学主要学生干部一年以上的经历并获得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的称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和文字、口头表达能力。(五)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学年学习成绩在班中前 20%,英语通过四级统考,没有不及格的科目。(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形象、健康的体魄和健全的个性心理素质。第四条第四条 学生辅导员的聘用按如下程序进行:(一)公布

3、招聘事项。系向学生公布聘用学生辅导员的名额、资格条件、考核时间和其他有关事项。(二)报名。凡符合第三条所列条件的学生可向所在系党总支提出个人申请,填写学生辅导员报名登记表 。(三)考核。系党总支依据聘用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和全面考核,按照择优选拔的原则确定聘任人选,提交系党政领导班子会议讨论,报学生工作部(处)处复核。(四)聘任。学生工作部(处)复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审批聘用意见,校学生工作部(处)备案后发给聘书。- 2 -(五)培训上岗。学生辅导员被审批聘用后,经学校和系培训后才能上岗。第五条第五条 学生辅导员在系党总支直接领导和政治辅导员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履行如下职责:(

4、一)协助政治辅导员做好接待新生、新生入学教育和军训工作。(二)协助政治辅导员考察、挑选班级学生干部,指导班级学生干部开展工作,帮助学生干部提高工作实效。(三)对学生进行基础文明和道德教育,组织新生学习学生手册 ,帮助学生熟悉学校的各种规章制度和行为规范,教育学生养成讲究文明礼貌、遵守法纪、遵守社会公德的行为习惯,引导学生培养集体主义和团结友爱的精神,指导学生正确处理各种人际关系。(四)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政策。(五)热爱政治辅导员工作,贴近同学,关心同学,关注同学的关注点、困难点、忧虑点。深入开展思想政治进学生宿舍(公寓

5、)工作,负责管理好本系学生宿舍的文明建设工作。做好相关工作的上传下达工作。(六)开展各种健康向上的科技文化、体育艺术等第二课堂活动,引导学生积极成才。(七)积极主动地采取有效措施,指导学生开展创建文明班级、文明宿舍、先进支部等“争先创优”活动,抓好学风建设,提高学生素质。(八)协助、参与、支持本系共青团、学生会工作。协助班主任做好班委会、团支部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管理工作。(九)配合本系党总支抓好学生党支部的建设。做好学生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考察、推优入党工作,协助学生党支部的党员发展工作。(十)处理学生突发事件,完成组织上安排的值班任务。(十一)关注学生的思想动态,特别注意成绩差、旷课多、家庭

6、困难、情绪变化大等特殊学生群体的思想状况,必要时及时与系政治辅导员取得联系。(十二)每学期与班主任、任课老师至少交流一次,加强与班主任、任课老师的联系,并不定期到课堂进行课堂考勤和学习纪律的抽查,掌握学生的学习状况。(十三)每学期配合教务员组织填写学生成绩单,并寄给学生家长。(十四)做好学生档案材料的积累和保管工作。(十五)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正确处理好学习- 3 -与工作的关系。(十六)完成学校、系安排的其他工作。第六条第六条 学生辅导员在聘任期间必须为人师表,自觉遵守如下纪律和道德规范:(一)平等、公正地对待每一位学生。(二)自觉做好学生信息汇报工作。在一般情况

7、下,每周向所在系的政治辅导员口头汇报一次学生的思想动态,每月向系党总支报告一次学生思想动态。学生中出现的异常、重要的信息则必须随时发现随时报告。(三)不得讥笑、讽刺、挖苦、威胁、恫吓和打骂学生。(四)不得索取或接收学生及其家长赠送的货币、有价证券或贵重物品,不得有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五)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以学校学生辅导员名义从事第五条规定的职责以外的其他工作不视为职务行为,否则,需征得学校同意。(六)增强全局观念,服从学校和院系的整体工作安排,接受政治辅导员和班主任的指导。与其他勤工助学学生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系的工作。第七条第七条 学

8、生辅导员的配置暂按 500 学生设一名的标准进行配置。第八条第八条 学生辅导员的待遇:(一)由学生工作部(处)发给适当的勤工助学岗位补贴,能按要求完成工作的按每人每月 400 元发放,未能按要求完成工作的由系提出发放金额意见,酌情减发。(二)可参照系级学生会主席标准在综合测评能力表现测评中加分。(三)聘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给予社会实践活动 1 个学分并发给证明书。(四)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介绍。第九条第九条 系领导应加强对学生辅导员的教育和管理,定期听取学生辅导员的工作汇报,并进行总结交流和指导。在学生辅导员聘期满后,应对其工作表现和能力作出书面鉴定。第十条第十条本规定由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从颁布之日起施行。二 00 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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