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标准样本五(商品混凝土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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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合同编号合同编号:买受方: 中铁五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方)出卖方:(下称乙方) 甲方承担工程施工,乙方参与甲方依法组织的物资采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及六司物(招)字第号招标文件(或竞争性谈判文件、商务洽谈记录、采购询价函、报告批复)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条标的物生产厂家:第二条第二条标的物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交货时间2.1 本合同标的规格型号、数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按照(2.2或 2.3、2.4)款的规定执行。2.2 甲方定量购买乙方生产的产品,具

2、体数量及交货时间见下表(见表一) 标的物数量、价格汇总表 。2表一: 标的物数量、价格汇总表物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合同 价格运费合价(元)备注合 计大写人民币: 交货时间: 2.3 本合同第 2.2 款标的物数量、价格汇总表中为暂定数量,实际供货数量、交货时间以甲方书面提供的附件一商品混凝土供应通知单或电话通知为准。2.4 双方结算时如实际数量与 2.2 或 2.4 款规定的数量不一致时,按经甲方验收合格并签认的实际数量结算。2.5 乙方同意按甲方的使用计划向甲方销售上述标的物,乙方保证按甲方向其提交的供应计划供货。2.6 本合同商品混凝土采用低碱水泥。第三条第三条 合同价款(或约定固定价)

3、3.1 本合同的结算单价按本合同 2.2 款的规定执行。3.2 本合同单价是综合单价,包括标的物出厂价、税费和3供应过程中发生的装车、运输、损耗、管理等一切费用(泵送费除外) 。3.3 本合同商品混凝土单价采用浮动价格,混凝土当期价格变动在正负 5%以内(含正负 5%) ,混凝土单价不作调整,变动超过正负 5%,超出部分作相应调整。调整幅度为结算前一个月的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与合同签订时期年月份省(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规格的混凝土价格相比的变动幅度扣除 5%后的部分。 (定价机制和参照价格可双方协商的当地具有公信力及合理性的价格信息)公式如下:设 A=(PN-PO)/PO 当 A5%

4、时,本合同混凝土的变动价为 P1=PH(A5%) 。当 P 混凝土价格上升时,公式取“-” ;当混凝土价格下跌时,公式取“+” 。P= PH+P1A 指变动率,PN 指结算前一个月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的混凝土价格,P0 指合同签订期 201年月份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相应的混凝土价格,P1 为本合同混凝土相应变动的价格,P 为实际结算混凝土价格,PH 为本合同约定单价。3.4 本合同第 2.2 款标的物数量、价格汇总表中混凝土价格未含泵送费用。如因施工需要泵送混凝土,单次泵送运距在 300 米以内不收取任何费用,超出 300 米后的泵送费另行4协商(限指固定泵) 。如需汽车泵送每立方增加元。(泵

5、送费用双方据实协商)3.5 甲方根据施工现场需要,有权要求乙方对混凝土塌落度进行调整,对混凝土塌落度的调整不影响合同价格的变化。3.6 合同签订后乙方缴纳万元人民币(0.00 元)履约保证金,待合同执行完毕后无息返还乙方。 (如没有约定履约保证金就删除此条)第四条第四条 结算及付款 4.1 结算期限:甲、乙双方于每月 25 日办理一次上月 26日以来所供混凝土的对账结算,乙方提交月数量汇总结算书,甲方在接到乙方结算书三日内应予以签字确认,否则,乙方视同甲方已认可该结算书数量。甲、乙双方每月签字确认的结算书作为最终结算依据。4.2 付款方式:人民币分期付款,银行汇款或银行承兑汇票。4.3 付款期

6、限:货到验收结算后,乙方应每月 20 日前向甲方提供正式全额完税发票,甲方依据发票、质量保证书等按月办理结算。甲方收到发票后 20 个工作日内支付供应价款的xx%,次月支付价款的 xx%,甲方工程项目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后一个月以内支付价款的 xx%。剩余价款 5%作为质保金,在甲方工程项目通过业主竣工验收后 2 年内付清。 (按双方约定可按5比例分阶段、多次支付)第五条第五条 标的物的交付 5.1 交付方式为:送货方式。5.2 交货地点为:工程项目部工地。5.3 交付时间(期间)为:按甲方通知的施工计划用料时间 。5.4 由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运输等相关费用。运输方式:混凝土专用搅拌汽车 。5.

7、5 混凝土在运至指定的交货地点之前,其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在途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5.6 运输工具在运输途中(包括返程)的一切风险均由乙方承担。运输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再另行支付。5.7 乙方应根据工程的实际进展情况作好混凝土的生产和供应的准备。在要求到货前,甲方一般应于混凝土浇注前一天下午 14:0016:00 前,以书面或电话报使用计划,具体要求到货时间以提前 4 小时的通知(电话通知)为准。大方量(超过 1000 立方米)混凝土施工,需提前二天预约。5.8 甲方有权根据施工情况通知乙方变更砼供应时间,在“原通知供应时间”前 2 小时变更时间的,甲方不承担乙方任何损失。如在“原通知

8、供应时间”前 1 小时或以后变更供应时间的,甲方承担通知前已拌出的砼费用或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但乙方应尽量调剂使用已通知拌出的砼。65.9 乙方应按甲方向乙方发出的供货通知的供货时间、数量、规格、技术要求等提供货物。 5.10 乙方负责办理混凝土运至买方指定的施工地点装、运、卸的一切手续(包括交、管、环等政府部门的特殊审批手续和协调工作)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但在工地的停车占道除外,甲方应提供卖方的施工便利条件。5.11 乙方混凝土运输车辆应遵守地方的相关环卫规定,卸完砼后应及时清洗车体和砼残渣,并应承担因未处理和清洗混凝土运输车辆造成市容污染遭受处罚的全部责任。第六条第六条混凝土的质量标准及要求

9、必须满足 GB14902-2003预拌混凝土标准 、GB/T50107-2010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及合同附件二混凝土供货技术条件 。(应即时修改保持新的质量及技术标准)第七条第七条 标的物的验收7.1 数量验收7.1.1 以乙方随车的送货单数量为依据,采用体积计量法或重量计量法(与实际容重法同时进行)进行复核检验。如果送货单据基础量与复核量相比,相差达到正负 1%以上(含本数),则以现场复核计量为准。监理及甲方可随机现场抽检。7.1.2 甲方、监理及其它有关部门,可随时到乙方混凝土搅拌站抽检,核查货物生产系统的下料记录及原材料质量等。7.2 质量要求及验收77.2.1 商品混凝土必须使用经

10、过检验合格的水泥、粉煤灰、外加剂、砂、石等原材料,每批原材料必须有合格证或检测报告。7.2.2 乙方所设计的混凝土配合比,各类原材料选定的检测报告,须报甲方(必要时经监理、业主)批准。并由其在混凝土配合比设计报告上签署同意使用意见,反馈回乙方后才可生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混凝土的设计配合比。7.2.3 混凝土的强度质量,以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现场取样、制作标养及同养的试件,并以具有混凝土检测资质的地方的检测机构做出的检测结果为准。如出现掉号情况,乙方应主导、配合当地质监部门完成复检工作。7.2.4 乙方应随车附送商品混凝土的发货单(每批次的第一车混凝土须附配合比设计单) ,在货物到货

11、后 30 天内提供 28天强度报告及甲方、监理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不得延期提供资料。7.2.5 甲方有权在乙方生产地对混凝土进行检测,以确认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乙方应提供检测所需的工具和设施,甲方不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费用。7.2.6 甲方对到达交货地点后的混凝土出现质量或数量异议时有拒绝收货的权利,将不会因为混凝土在生产地通过了甲方的检测和认可而受到限制或放弃。87.2.7 甲方对到达现场的混凝土的坍落度、入模温度及外观等进行初验,初验不符合要求时,允许乙方掺外加剂调整一次,但应通知施工单位及驻地监理人员在场,严禁任何人员在现场擅自加水。甲方有权随时复检所到混凝土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

12、的产品保留追究乙方责任的权利,因乙方原因检验不合格的货物,检验费及其由此导致相关损失由乙方负责。第八条第八条 双方的义务 8.1 甲方的义务8.1.1 甲方应积极筹集货款,兑现合同付款承诺,保证乙方的正常生产与供应。8.1.2 完成商品混凝土供应前的施工准备工作。8.1.3 大批量混凝土浇筑时,应提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浇注的部位、时间、标号、方量、具体技术要求,零星混凝土浇筑应提前 4 小时通知乙方。8.1.4 负责混凝土的质量检验工作,并按规定对已浇筑混凝土进行养护。8.2 乙方的义务8.2.1 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标准、数量供应混凝土。8.2.2 在 30 日内提供所供混凝土

13、的材料质量证明书、试(检)验报告、合格证。8.2.3 指派试验员到现场控制塌落度、和易性、流动性,协助甲方制作现场试块。98.2.4 在商品混凝土供应过程中因特殊情况而不能继续正常供货时,应自情况发生之日起 当 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8.2.5 乙方在收到甲方有关索赔文件后,应于五个有效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受甲方索赔的答复,否则,该索赔要求被视为乙方已接受。第九条第九条 违约责任9.1 甲方的违约责任9.1.1 因施工准备不足造成待车时间超过 2 小时,使混凝土报废,赔偿乙方的实际损失。9.1.2 如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乙方有权停止供货(但是,乙方在停止供货之前,必须提前 30 天以

14、书面的形式通知甲方,否则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9.1.3 甲方无正当理由,未能按合同规定时间支付乙方货款,按未支付货款每天万分之三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本项最高罚金不超过该批货款总价的 10%。若因甲方验工资金不到位,不能及时支付货款,双方协商解决。 (本条双方具体协商)本条建议删除。9.2 乙方的违约责任9.2.1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质量和数量供应混凝土,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109.2.2 一般情况下临时停供混凝土,乙方应提前 3 天告知甲方。长期性停供,乙方应提前 30 天 告知甲方,且须提供甲方接受的充分理由,否则,

15、乙方应赔偿甲方停工和工期延长的损失,且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9.2.3 如乙方不能按甲方计划供货,除非合同双方书面同意延迟供货外,乙方应按延迟供货部份总额的每天万分之三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本项最高违约金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15%。9.2.4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能连续供应混凝土导致甲方砼构件报废或接茬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9.2.5 如制做的混凝土试件抗压、抗折、抗渗(如果有)不能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且不属于甲方责任的,甲方将不支付相应的混凝土款,且乙方应赔偿甲方为清除不合格品发生的费用及工期延长损失费用。9.2.6 乙方供应的混凝土,数量虽然在允许误差范围之内,但经随

16、机抽检十车次累计出现负偏差的比例达到 70%车次以上时,甲方将视情节严重程度保留对乙方提出赔偿及解除合同的权利。第十条第十条 安全混凝土运输安全由乙方负责,且在甲方施工工地外发生任何交通、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和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在甲方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的,双方对事11故责任进行分析和划分,根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和损失。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合同变更9.1 因变更设计或其他原因,甲方需变更本合同中混凝土的品种、质量、数量、规格、运输方式、交货地点等事项时,应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供应的规格、数量以变更通知为准。9.2 双方应对合同变更的相关事宜另行订立补充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10.1 不可抗力的范围包括: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事件。10.2 一方如因不可抗力无法履行合同时,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10.3 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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