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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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业务流程一、执法依据一、执法依据(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七十条(二)项(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二)项(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第二十条第四款二、岗位职责二、岗位职责(一)受理人负责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申请的受理、决定文书的发放、有关信息的传递等;(二)审核人负责审核、制作决定文书、有关材料归档和台帐登记工作等;(三)审批人负责审批。三、工作流程三、工作流程(一)受理(一)受理1、受理人收到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许可申请

2、后,应对申请是否属本机构管辖范围、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查,申请材料应包括:(1) 防污作业申请书 ;(2)已制定安全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的证明材料;(3)接收作业单位的资质证明;(4)来自疫区的,提交经检疫部门处理的证明材料;(5)污染物种类、数量、接收设施、方式、设备和地点;(6)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人员的相应培训证明(适用时) ;(7)委托证明及委托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委托时) 。2、对资料齐全、文书填写完整的,受理人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 (能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具)(能当场办结的可以不出

3、具) ,受理情况要进行登记。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受理人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受理人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5、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人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向申请人出具加盖受理专用章的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 。6、申请人应在复印件上署名及签注日期,受理人经审查与原件一致,将原件退回申请人。7、受理人受理后,填写海事业务审批表并将相关申请材料送审核人。(二)审核(二)审核

4、1、审核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签注审核意见,将相关材料提交审批人。2、需要现场进行核查的,由审核人或核查部门组织核查。(三)审批(三)审批审批人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后在海事业务审批表上签注审批意见,并将相关材料退还审核人。(四)办理与告知(四)办理与告知1、审批人审批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防污管理专用章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2、审批人审批不同意的,由审核人制作加盖防污管理专用章的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 。3、办理完毕后,由审核人在船舶防污作业审批台帐中登记。4、审核人将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转受理人通知申请人领取或送达申请人,受理人进行登记。5

5、、审批同意的,受理人应并及时将相关信息发给现场监管部门/人员。(五)归档(五)归档办理完毕后,审核人应及时将防污作业申请书 、申请材料、 海事业务审批表 、现场核查书面材料或记录、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附本或复印件等材料进行归档。四、参考执法标准四、参考执法标准(一) 防污作业申请书内容填写完整、规范。(二)办理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时,审查要点:1、核实船舶压载水是否为专用压载舱的压载水;2、核实油轮或化学品船的压载水是否为清洁压载水,清洁压载水系指上次被用来装载含有 X、Y 或 Z 类物质或油类货物后,已予彻底清洗,所产生的残余物已按要求全部排空后的货舱内的压载水;

6、3、来自疫区的压载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4、油轮申请排放货舱压载水,受理人应按排放含油污水处理;5、化学品船舶申请排放货舱压载水,受理人应按申请排放化学品船舶洗舱水处理。(三)办理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洗舱水时,审查要点:1、有粉尘的散装货物船舶的舱室洗舱水在港区水域排放:(1)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不含汞、铬、镉、砷、黄磷及其他有毒物质等物质;(2)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3)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2、载运散装有毒液体物质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含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洗舱水:(1)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并已向海

7、事管理机构备案;188(2)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3)作业方案中详细而明确地说明了洗舱水所含有毒液体物质的名称、数量和危险性质、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方式、压力、流量;(4)作业双方制定的作业方案对安全、防污染要求的符合性,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事故(包括人员防护和洗舱水泄漏)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对策;(5)检疫部门的证明材料证明来自疫区的洗舱水已经过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6)洗舱水中的清洁添加剂不含 X 类污染成分的添加剂;(7)在本港接收的强制预洗水的洗舱水量符合 MARPOL73/78 附则 II“附录 6 预洗程序”的规定;(8)对洗舱水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

8、污染的有关规定;(9)在本港无接收处理能力又确需排放的,洗舱水的排放方案应符合MARPOL73/78公约附则 II 第 13 条的规定。(四)办理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残油、含油污水时,审查要点:1、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并已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2、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3、作业方案中详细而明确地说明了残油、含油污水的数量、作业的时间、地点、作业方式、压力、流量;4、作业双方制定的作业方案对安全、防污染要求的符合性,对作业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意外泄漏采取的预防措施和对策。(五)受理之日起 1 个工作日内办结。(六)受理的材料齐全合格,许可的程序符合规范,受理情况登记清楚。(七)印章使用正确、规范,台帐记录、档案收集完整。五、执法文书及台帐五、执法文书及台帐(一) 防污作业申请书(略)(二) 船舶防污作业审批台帐(略)(三) 海事业务审批表(略)(四) 海事业务补正通知书(略)(五) 海事业务不予受理通知书(略)(六) 海事业务受理通知书(略)(七) 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八) 不予海事行政许可决定书(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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