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宿一中集资建房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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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温宿县第一中学集资建房工作方案(经 2010 年 4 月 9 日下午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温宿县第一中学(以下简称一中)为进一步改善教职员工的住房条件,依据温政办【2008】143号转发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集资建房管理的通知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本方案所称集资建房指学校利用自有土地,由职工全额集资,学校组织实施,学校建成及在建集资房 36 套。截止到 2010 年 4 月 24 日,参加集资建房报名的总人数为 58 人,其中,在职人员 55 人、离退人员 3 人。第三条 本次集资建房分房的指导思想是:严格执行

2、国家有关的政策文件精神,充分体现集资户的根本利益,秉承学校分房的有关规定,结合目前房改的相关政策,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合法。 第四条 本次集资建房分房采取学校组织实施,职2工全额集资的方式进行,房源分配坚持“三公开”、“三统一”的原则,即分配方案公开、分配过程公开、集资人员情况公开;统一政策、统一尺度、统一标准。第二章 组织机构第五条 学校将成立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和分房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由学校领导、总务处、工会、政教处、教务处、财务室等科室的负责人员组成。第六条 集资建房分房领导小组总体领导本次集资建房分房的各项工作,具体负责房屋的集资方案、分配方案制定,建房过

3、程及产权办证的各项工作。第三章 集资建房基本情况第七条 集资建房的位置为学校原家属楼对面;房屋结构为框架结构;房屋套数为 36 套;户型是二厅三卧室,建筑面积约为 100 平方米左右。 第八条 房价暂定为一楼每平方米 1200 元,二楼每平方米 1270 元,三楼每平方米 1330 元,四楼每平方米 1150 元,五楼每平方米 950 元,六楼每平方米700 元,另加 15%的维修基金,总计每平方米 1100 元。楼层调节系数由学校依据有关规定执行。若因物价上3涨中途需补交房款,集资户应及时缴纳。楼房竣工验收后经审计部门审核并在房屋产权办理完毕后,按实际发生费用报物价部门审核备案,如实确定每平

4、方米的造价。 第九条 房款的缴付为首付 50%,视工程进度再付 50%,逾期不缴,视为弃权,由新住户依次递补。 第十条 如个人需贷款,学校将协助办理集资购房的公积金贷款,届时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四章 集资条件第十一条 凡是我校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者,均可申请本次集资建房分房。 按照温政办2008143 号文件规定,各类人员住房标准为:一般干部职工 75 平方米,科级干部 85 平方米,;副高、处级、中级 100 平方米;厅级、正高 130 平方米。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所任职务、职称、级别核定住房标准。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本次集资建房分房。

5、 1、凡已按照房改政策购买过已达到规定住房建筑4面积标准的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一律不得再购买(或租赁)公有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参加本次集资建房分房; 2、本次清房期间未申报及有其他违规行为但未做处理者; 3、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未作处理者;受过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未解除处分者;未履行请假手续三个月以上脱离岗位未作处理者;从 2000 年以来,累计一年以上不在岗位工作者(因公派出除外)。调入我校,来校前已参加工作,未提供在原工作单位参加房改情况(需经县级以上政府房改部门盖章)证明者。第十三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经校党支部扩大会议研究予以特殊解决。 1、急需引进的特殊高级人才; 2、由上级

6、任命到我校工作的现任科级干部第五章 分配办法5第十四条 集资房的分配采取按标准申请,按分数排队,从前到后选房,确定购房人的方法进行。 第十五条 申请住房标准 1、凡是我校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离退休教职工住房面积未达到相关规定标准者,均可申请本次集资建房分房。 第十六条 排名分数以综合分计算 综合分=职务分+职称分+工龄(学龄)分+校龄分+专项分+双职工分。 1、职务分: 职务正科级 副科级中层干部中层干部(副)一般分数3025201510职称分: 职称高级中级初级无职称分数35302520工人技术等级分: 级别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无级工分数302520156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所任命或聘任职务计

7、。同时具备者只计最高一项。 2、工龄(学龄)分:工龄和大中专学龄(高中毕业后又上中专)每一年计 1 分,以本人档案记载为据。特殊有害工种的工龄按有关文件执行。 3、校龄分:每年计分 0.4 分。 4、专项分: 获得县级以上的荣誉(以荣誉证为准) 3 分。获得地区级以上的荣誉(以荣誉证为准) 4 分。 获得自治区级以上的荣誉 (以荣誉证为准) 5 分。获得国家级以上的荣誉(以荣誉证为准) 6 分。地区级刊物发表论文 1 分。自治区级刊物发表论文 2 分。国家级刊物发表论文 3 分。7出版著作 10 分。5、双职工分:配偶是学校在编在册的正式职工者,2分。第十七条 若遇综合分相同的情况,按下列顺序

8、排列:1、职务高低;2、职称高低;3、任职时间先后;4,来校时间先后;5、参加工作先后;6、年龄大小。第六章 实施步骤第十八条 集资房的分配按首先确定集资人资格,其次依申请标准按分排队,最后按排队顺序选房的程序实施。 第十九条 教职工申请住房,须由本人填写集资住房申请审核表,经学校集资建房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符合集资条件者,确认其有集资人资格。 第二十条 经确认有集资人资格的购房者应向学校交纳购房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整,该保证金在购房人取得房屋后自动转为装修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退还住户。 8第二十一条 凡有集资人资格的购房者,由集资建房领导组根据本人实际情况,严格按照计分标准,综合计分后出榜

9、公布,三榜定案。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者在取得住房分配资格后,应按要求向学校出具集资建房分房承诺书,取得集资住房资格后,以综合分的高低为序选房。 第二十三条 集资住房者在选定住房后,应按学校的要求向学校出具购房承诺书。第七章 其他规定第二十四条 集资房的分配要严格执行一对夫妻只能享受一次公有住房的规定。凡在我校已拥有住房,又参加本次集资建房的,须将原房屋产权证交回原单位,并将原有房屋按届时的房改价出售给原单位,由学校另行分配。居住其他单位者,也须交回原房屋产权证,并将拟申请集资住房与现房的面积合并计算,超标部分按市场价计。 第二十五条 集资购房人超过国家规定住房标准9的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

10、二十六条 教职工分到新房后,应在 5 个月内将住房装修完毕并迁入。新房的装修应按学校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拆除,违反规定的学校可扣除保证金,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购房人原有房屋不能如期腾出者,按现公有住房租金的 10 倍收取房租,从工资中直接扣除。原住房室内装修费用学校不予作价,由个人协商解决。 第二十七条 住房资格及各项目计分的截止时间为 2010 年 6 月 15 日。获得荣誉,奖项以正式证书为据,并提供复印件。住房资格中各计分项目,凡弄虚作假者取消分房资格。 第二十八条 学校集资建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教职工集资建房分房举报箱,接受广大教职员工的监督。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方案自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后实施。 10第三十条 本方案的解释权归学校集资建房领导小组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集资建房分房领导小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变动,以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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