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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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银行分行 银行分行 附件1: 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行中小企业信贷业务审批流程, 建立高效的中小企业信贷审批机制,有效防范中小企业授信业务操作风险,促进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分行中小企业授信业务审贷机制和审批流程规定(浦银发2009724 号)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授信” , 是指我行以自身信用向中小企业客户提供的所有表内外业务,包括本外币贷款、贴现、担保、承兑、保理、开立信用证、押汇等正常类授信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 “发放” , 是指已获批准的各类中

2、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实际发放或授信额度的提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经办部门” ,是指各支行、公司业务部、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营销团队。 第五条 中小企业审贷机制的建立应遵循合规、高效、专业的基本原则。 合规原则,是指中小企业审贷机制应符合我行基本的授权、转授权原则。相关审查审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审贷专业资质,并获得转授权。 高效原则,是指建立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审贷机制应充分体现中小3企业业务“小、频、急”的特点,合理设置审贷岗位和审贷流程,提高审批效率。 专业原则,是指应建立中小企业授信审查、审批的专业队伍。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审查、审批人员应熟悉吉林省和长春市中小企业市场、中小企业客户特点和产品特

3、点,能够有效地把控中小企业授信业务的实质风险。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六条 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流程总体按照 “市场企划授信调查风险审查、审批放款贷后管理”五个环节来运行,各环节分别由中心市场企划团队、经办部门、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合规部、信用运营中心来具体实施。 第七条 市场企划团队主要负责分析吉林省及长春市中小企业市场;拓展有效的中小客户开发渠道, 并获取客户信息; 筛选和安排客户营销;分析和研究我行中小企业业务流程各个环节及适合与我行开展业务合作的客户的特性;中小企业金融业务整体推广和品牌宣传。 第八条 市场企划团队具体职责 (一)中小企业市场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通过对吉林省

4、及长春市中小企业市场的研究和分析,取得中小企业市场规模、市场分布、市场需求、市场竞争、优势行业及企业发展趋势等各类有关中小企业的信息和数据,经过分析和整理形成报告,供有关决策和经营部门参考。 (二)建立和拓展客户渠道,取得客户资源信息 4中小客户信息的获得应采用客户渠道专业拓展、客户资源信息专业采集的模式。市场企划团队负责这类渠道的开发和拓展,利用渠道资源获得客户名单和资料信息,并经过筛选后提供给客户营销团队。 (三)进行目标客户的筛选,提高客户开发效率 按照既定标准,通过与客户的初步沟通,对目标客户进行筛选,进一步优化客户资源。通过营销拜访计划的实施,不断提高市场开发人员的工作效率和客户开发

5、成功率。 (四)组织各类业务推广活动,扩大我行中小企业金融业务的影响 按照总行的统一计划和安排,负责策划和组织各类中小企业的业务推广活动,以扩大我行在中小企业市场中的影响力和品牌知名度。 (五)负责各环节筛漏客户信息的管理和营销质量控制 对于在客户开发和审批、 发放各个环节由于种种原因被我行筛漏 (含我行主动拒绝或客户拒绝我行)的客户,市场企划团队负责这一客户群的信息管理工作,进行定期重审。此外,还负责整个营销的质量控制工作。 第九条 经办部门为授信客户业务受理、调查、申报的主体,其承担的相应职责是: (一) 经办部门主办客户经理是授信调查的第一责任人, 经办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及协办客户经理

6、承担授信调查的连带责任。 客户经理在受理客户申请并进行初选后, 必须通过实地调查对授信申请人/担保人情况及印鉴、签字等相关要素的真实性和申报资料的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负责。所有调查人员对由于调查不实、上报资料5数据虚假, 导致审查、 审批人员错误决策而形成的不良授信负相应责任。 (二) 经办部门客户经理对在授信调查基础上所撰写的授信调查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风险披露的充分性、全面性负责,签署同意意见的经办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负核实责任。 (三) 经办部门负责人应对客户经理提出的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必要时提出需要补充、重新调查的要求,并表述结论性意见。 第十条 分行中小企业业

7、务经营中心是授信额度核定和授信额度使用审查的职能部门,设立授信审查岗和授信审批岗。审查人员不对客户经理送审业务文件的真实性负责。 (一) 授信审查岗主要职责是根据总分行授信政策和授信审查工作要点,负责客户授信额度初审、额度项下单笔业务的审查,提交上级有权审批人审批。 1、授信额度审查要点包括:客户注册资本和股东构成变化;经营情况、财务情况、对外投资和新建在建项目情况;产业政策及外部市场变化情况;对外融资能力;第二还款来源;融资方案合理性、风险揭示全面性和风险管控措施有效性; 信用评级结果是否合理。 对续做授信的,还要审查总分行授信管理要求落实执行情况;信贷资金使用情况;授信后客户在我行的综合回

8、报;以及总分行关注的风险点是否得到改善或恶化。 2、额度项下单笔业务审查要点包括:单笔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合理性;授信批复的授信条件和管理要求是否落实;保证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借用第三方授信是否在相关额度和有效期内;客户(含担保)信6用风险是否与额度授信审批时发生重大不利的变化;客户履约能力;贸易融资业务的外汇政策等。 (二) 授信审批岗主要职责是根据总分行授信政策和分行授信审查审批工作要点,在授权权限内批复授信额度,或根据授信批复意见的前提条件和管理要求,最终核定授信额度及额度项下的单笔业务审批。 第十一条 分行合规部法律事务岗位职责是根据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放贷环节中涉及法律法

9、规方面的合法性、有效性的授信业务审查。重点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长春分行授信业务法律审核操作指引(浦银吉发200812号)及关于进一步涉及抵(质)押担保的公司授信业务法律审核工作职责的通知(浦银吉发2008109号)的规定行使授信业务法律审查职责,并会同经办部门的经办客户经理对抵(质)押权证等进行封包。 第十二条 分行信用运营部门是控制授信额度使用及放贷环节中操作风险防控的职能部门,负责按照授信业务相关管理办法及授信批复文件要求,审核放贷前提条件和有关风险管理要求的落实情况,并在可用授信额度内完成发放作业。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授信管理岗负责档案管理的职能,其主要职责是:授信业务档案资

10、料的交接、登记、整理、装订、保管、查阅、销毁等工作;负责会同经办部门客户经理对抵(质)押权证封包办理入库保管手续;负责保管抵(质)押权证封包入库回单,建立抵(质)押权证登记台帐,并定期与核算部门核对抵(质)押权证情况。 第十四条 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是贷后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部7门,主要职责是协调和评估分行中小企业贷后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内部信贷检查、非现场监控和预警管理等工作。 第十五条 经办部门是贷后检查、 风险控制、 到期催收、 授信客户退出等贷后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其中: (一) 客户经理作为我行最接近和熟悉授信客户的人员, 是贷后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 1、落实授信

11、审批意见中有关贷后管理的要求; 2、对授信客户、担保人、抵质押物及信贷资金使用进行贷后检查;按照本办法规定, 区分不同情况, 正确使用贷后管理工具, 并及时上报; 3、走访授信客户/担保人并及时取得最新的客户基础资料、财务、经营管理等资料; 4、识别预警信号,提出预警和风险控制措施的建议;根据预警级别和风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5、向授信客户/担保人催收到(逾)期授信本息,做好授信到期管理; 6、提出信用等级调整的建议和风险分类的初分意见; 7、依据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检查意见进行工作整改; 8、根据分行下达的客户退出计划落实客户退出工作; 9、信贷文件资料、风险信息以及其他贷后

12、管理工作。 (二) 经办部门负责人/支行行长对本部门/支行的贷后管理工作主要承担以下责任: 1、负责对本部门/支行贷后管理工作的全面管理,并组织实施; 82、指导、督促客户经理落实授信审批意见有关贷后管理的要求; 3、审核客户经理提交的贷后检查报告,并对授信客户信用等级调整、授信业务风险分类、预警和风险控制的建议提出明确意见; 4、对重要和关注的授信客户直接进行现场检查和催收; 5、通过持续的贷后监控,实施风险排查,提出本部门/支行风险预警客户名单及预警、减持或主动退出等行动计划方案,经分行审定后组织实施; 6、 不定期组织召开贷后管理工作分析会, 监控本部门/支行授信业务执行情况; 7、落实

13、内部和外部的监督检查意见的整改要求; 8、负责对本部门/支行贷后管理工作的尽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 第三章 授信审批模式 第三章 授信审批模式 第十六条 根据中小企业授信额度和风险度的不同, 分行采取中小企业业务一审单批和审贷会审批两种模式。 第十七条 一审单批, 指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 在审查岗审查完毕后,由一个授权审批人进行审批的模式。主要适用于: (一)授信金额1500 万元以下(含)的短期授信业务; (三)总行信贷业务授权书规定的低风险业务; (四)已审批的授信额度项下用信。 第十八条 超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转授权的中小企业授信业务, 审查岗审查完毕后, 直接报分行审贷会

14、审批, 具体操作按 上海浦东发展9银行长春分行信贷审批委员会工作规程 ( 浦银吉发 2009 59号)执行。 第十九条 如分行根据当地市场情况, 对特定产品的审查审批有特殊需求的,可在上报产品方案时,一并提出特殊审批要求,经总行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授信审批权限管理 第四章 授信审批权限管理 第二十条 分行中小企业授信审批人由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总经理担任,可审批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转授权范围内的所有业务。 第二十一条 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的授权审批管理职责应由中心设置的授信管理岗履行。 第二十二条 授信管理岗承担的授信审批管理职能, 具体为负责审批权限管理和批复意见管理。 (一)

15、审批权限管理 授信管理岗收到审查人提交的授信业务后,应根据不同业务的转授权对象不同,确定业务的审批模式和审批人。 (二)批复意见管理 1、 对于在分行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权限内审批的业务, 在审批完成后, 授信管理岗负责综合审批人审批意见和审查意见, 形成业务批复;经授信管理岗综合形成的批复意见,应由中小企业业务经营中心负责人进行审核和签发。最终由授信管理岗位对经审核的批复意见进行编号、下发,同时对信贷审批资料实施档案管理。 2、 对于需报送分行审贷会审议的业务, 在审批完成后, 授信管理岗10负责综合审贷会审批意见,形成业务批复;经授信管理岗综合形成的批复意见,应由分行有权审批人进行审核和签

16、发。最终由授信管理岗对经审核的批复意见进行编号、下发,同时对信贷审批资料实施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分行行长对授信业务享有一票否决权。 第五章 授信审批方式 第五章 授信审批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分行中小企业授信审批方式分为额度与业务合并审批和授信额度审批两类,两类授信审批实行差异化的额度管理模式和授信流程。具体为: (一)额度与业务合并审批 额度与业务合并审批,指仅与授信客户就某一项授信业务产品开展一笔授信业务,在审批授信额度的同时完成对该单笔业务审批的方式。授信业务的审批金额视同该授信客户在我行的授信额度。相应地,授信业务审批完成后,该业务金额自动认定为该客户的授信额度进行管理。在授信流程上,一次审批流程同时完成业务审批和相应的额度审批,不再另行发起客户的额度审批流程。业务审批后,如后续该客户需要增加授信产品或授信额度的,应重新发起授信额度审批流程,并将已有的业务审批额度纳入该综合授信额度中一并管理。 (二)授信额度审批 授信额度审批,指针对客户多种授信业务或授信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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