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运行机制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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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经济法运行机制初探黄 强 张 芳经济法运行机制,对于经济法的实施和作用的发挥,对于经济法价值的实现,对于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对经济法运行机制的研究,既是经济法本身发展的需要,更是当代社会经济发展对经济法学的热切呼唤,是时代赋予经济法研究人员的神圣使命。一、研究现状与方法到目前为止,尚未见到深入系统研究经济法运行机制的文章和著作。但学者们却从不同角度对一些相关问题,如“经济审判”、 “经济仲裁”、 “经济执法”、 “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 “经济法的责任追究”、 “经济法的实施”等进行了研究,简述如下。“保护说”,即关于用经济审判、经济仲裁、经济执法等方式保护经济法律关

2、系的研究。有的学者认为,经济审判是人民法院依据经济法律法规对经济纠纷进行审理裁决的活动。经济执法是有关国家机关、社会组织等执行和实施经济法律法规的活动,经济执法的主体是非常广泛的。经济司法包括经济审判、经济仲裁等活动。1有学者采“经济法律关系的保护”的概念,认为经济法律关系是在经济法主体自觉遵守与国家强制力相结合的基础上建立的,为了保护经济法律关系,我国已经建立了一个包括经济行政执法保护、经济行政司法黄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张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 现代经济法理论与运用,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 年第 1 版,第 185 页。2(准司法)保护、经济检察保护(即通过对一

3、些经济案件进行抗拆来进行)和行政审判保护的保护体系,而保护的方法则是追究违法者经济责任、行政责任及刑事责任。1有学者指出经济法作为实体法,至今仍没有适合其特点的诉讼理论与诉讼程序,并提出了建立经济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经济法的程序法独立为一体的主张。所谓经济公益诉讼就是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司法程序,依法对于个人或组织提起的违反经济法,侵犯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进行审理和判决,以处理经济违法行为的活动。2“经济法学在中国兴起和发展的过程中,将经济司法视为经济法学的重要内容,经济法学者试图建立的是容实体规范和程序运作为一体的经济法体系。 ”3张守文教授在其大作论经

4、济法的现代性中论证了经济法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认为经济法在制度构成上的现代性主要表现为其“自足性”。这种“自足性”源于经济法制度对现代社会强调程序与效率并重的回应,主要表现为在经济法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无需再单独地构筑一套程序制度以与实体制度相适应,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行上是自给自足的。4 “适用说”,即如何将经济法适用于经济社会生活的观点。有学者提出并论述了“经济法的实施”,认为经济法的实施就是经济法主体实现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它包括经济守法、1 陈竹编经济法理论与应用,中国轻工业出版社,1996 年第 1 版,第 114 页。2 韩志红等著新型诉讼经济公益诉讼的

5、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1999 年 9 月第 1 版,第 27 页。3 王艳林经济审判及其运作是经济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载经济法论从,漆多俊主编,中国方正出版社2000 年 9 月第 1 版第 3 页。4 张守文论经济法的现代性,载中国法学2000 年第 5 期第 56-64 页。3经济执法、经济司法。经济守法是经济法主体遵守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经济执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执行经济法律规范的活动;经济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和程序处理违反经济法律规范的案件的活动。1在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中张守文教授对经济法的适用进行了比较系统的研究,指出经济法在对人的效力、在时间和空间的适用上

6、都有自己的范围,并分析了经济法有效运作的障碍,认为市场主体的不独立是经济法有效运作的内部障碍,政府对经济的不当干预是经济法运作的外部障碍,必须通过产权界定和规范政府干预经济的行为来消除上述障碍,实现经济法的有效运作。2“经济法机制说”。有学者提出“经济法机制”的概念,认为经济法机制就是指在调整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各经济法规范相互联系、作用的制约关系及其功能。其含义有三点:第一,它是调整国民经济运行的经济法规范的总合;第二,相互制约的经济法规范统一发挥作用;第三,诸规范之间有规律地按照一定方向和方式进行调整并发挥总体功能。3以上探讨,从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的意义上来说,无疑是非常有益的,很有借鉴意

7、义,尤其是张守文教授的观点,非常深刻,很有新意,可谓有使人毛塞顿开之功效。但正如时下经济法学界有的学者主张划分法的部门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以主观为主的标准一样4,上述观点也都是学者们从1 杨紫煊主编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年 11 月第 1 版,第 67 页。2 张守文、于雷著市场经济与新经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3 年 11 月第 1 版,第 101 页,第 146 页。3 刘瑞复主编经济法:国民经济运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 年 6 月第 1 版,第 197 页。4 史际春、邓峰著经济法总论,法律出版社,1998 年 11 月第 1 版,第 120 页至 138 页。

8、4个人对经济法的研究成果出发,出于“自圆其说”的需要得出的研究结果,所以有些杂乱,从系统研究经济法运行机制进而完善经济法基础理论的角度来看,以上观点则或显肤浅,或有失偏颇,或已误入歧途,均无法让人满意。经济法运行机制研究需要以经济法基础理论其他方面的研究为基础,相对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概念、价值、宗旨、原则、规范等的研究来说,是一个实践性更强的领域,相对于理论意义而言,研究的现实意义更大。研究经济法运行机制,要坚持以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为基础,从经济法的实践出发,注意吸取经济法研究发达国家的经验,来推动我们自身的研究。二、经济法运行机制的概念及特征机制一词来源于希腊文 mchah,意思是机

9、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其本意是指机器运转过程中各个零部件之间的相互关系,互为因果的联结关系及运转方式。前苏联学者首先使用了法律机制的概念。1经济法运行机制,就是为实现经济法价值以经济法理念为指导的一系列要素(包括手段、方式、方法等)构成及其运作关系的总和。对经济法运行机制做一严格界定是比较困难的,但有几个问题还是要明确一下。首先,经济法运行机制是经济法的运行机制。按照法理学关于法律运行机制的界定,立法也是运行机制的一个环节。我们讨论经济法运行机制必须明确排除经济立法机制。其次,经济法运行机制不同于经济审判、经济行政执法及经济仲裁等。经济法运行机制是通过一些具体的实施手段和方式即一系1 转引自经济

10、法:国民经济运行法,刘瑞复主编,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1 年 6 月第 1 版,第 197 页。5列要素其相互关系和运动来体现的。经济法运行机制高于这些单行方式,是这些方式及其功能的综合和抽象。最后,经济法运行机制不同于经济法的具体调制机制。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机制和市场规制机制,即调制机制是对市场经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法律化。经济法运行机制的建构是为了使调制机制发挥作用,而绝不是调制机制本身。经济法运行机制具有三个特征:(一)经济法运行机制以经济法理念为指导。所谓理念,含理想与信念之义,指的是人们对于某种理想的目标模式及其实现的基本途径和方式的一种信仰、期待和追求。1经济法的理念就是通过

11、经济法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和微观规制,实现经济法的价值追求,即兼顾效率与公平,协调保护私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实现社会经济稳定、和谐与发展。经济法运行机制必须以经济法这一理念为指导,有利于经济法价值的实现,满足人们对于秩序、和谐的需求。(二)经济法运行机制是经济法律客观实践的总结。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颁布了大量经济法律、法规,还有行政法规、规章等,这些经济法是怎样实施的,有哪些成绩,还存在哪些问题和不足?这是研究经济法运行机制的起点。而经济法运行机制正是对这些生动的经济法实践如经济审判、经济仲裁、经济行政执法等的抽象和概括。(三)经济法运行机制具有综合性。这一方面源于经济法现象的复杂性,另一方面也源于经

12、济法规范的多层次性和调1 漆多俊主编经济法论从,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年 10 月第 1 版,第 74 页。6整手段的多样化,反映在实践层面上,经济法的运行也必然具有综合性特征。试图像民法、刑法等传统部门法那样,仅有单一的诉讼机制来保证其运行,已难以适应现代社会对经济法的需要。学者们关于经济法运行的研究各执一说,正是对这一特征的反映。三、经济法运行机制的构成与完善经济法的运行,是客观的经济法律现象,是经济法的客观实践。不管你是否注意到,社会经济生活中,大量的经济法都在运行着。我们的任务就是从经济法运行的客观实践中概括提炼出经济法运行机制来。我认为,对经济法运行机制可作如下概括:(一)隐性机

13、制与显性机制;(二)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三)正式程序机制与非正式程序机制。(一)隐性机制与显性机制从经济法作用发挥的方式来看,可以把经济法运行机制分为隐性机制与显性机制。任何一部经济法,从它被制定出来并颁布的那一刻起,它就已经开始发挥作用了。这种作用是无形的。从法理学的研究来看,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实际施行,有三种方式:守法、执法和司法。经济法的运行也不外由这三个阶段构成。所谓经济法运行的隐性机制,即经济法的遵守,表现为经济法主体自觉自愿地按照经济法的规定去做,没有看得见的外力强迫。其结果就是一种良好的秩序得以形成。这是经济法运行的理想状态,这种机制能否发挥作用往往取决于经济法

14、主体在自己目标指引下对于守法结果的预期和违法成本的权衡,并不构成经济法7运行的常态机制。实践中,经济法主体包括调制主体和调制受体,总是试图规避经济法的规定。于是,大量的经济法违法行为出现了。享有调制权的调制主体,在生活中大量表现为具有经济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通过经济执法行为影响调制受体即市场主体的行为,进而实现经济法的调制目标;当调制受阻时,一般要赋予调制主体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即提起司法诉讼。而这种调制行为一旦超出经济法的规定,即为违法调制时,调制受体即市场主体则有权向有关机关提出要求,请求行政的或司法的救济。无论是经济法执法行为、行政救济行为(二者往往具有“准司法性”)还是司法救济行为,都

15、体现着国家权力的介入,即行政权和司法权的介入,国家强制力已经从隐性机制调整时的后台走上了前台。所以我把经济执法、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统称为经济法运行的显性机制。隐性机制体现的是经济法本身对人们的影响,是由经济法自身的客观属性决定的,由经济法主体主动选择,具有主动性;显性机制则是由国家公权力介入而形成的,是对隐性机制的补充,具有被动性,是经济法运行的最后保障。(二)非诉讼机制与诉讼机制以经济违法行为为边界,可以把经济法的运行分为非诉讼和诉讼阶段(仲裁等“准司法性”方式属于广义的诉讼),与此相对应,经济法运行机制可以概括为非诉讼机制与诉讼机制。现有的研究多集中于诉讼机制主要是经济审判,把经济审判作为

16、追究违反经济法法律责任的司法制度,认为对于经8济法而言,经济审判及其运用既是经济法适用的一个重要层面,也是经济法功能释放的基本渠道。张守文教授在其经济法的发展与经济审判的变易一文中指出,经济审判从广义上说包括了解决“私经济”领域里经济纠纷的“私经济审判”和解决“公经济”领域里经济纠纷的“公经济审判”,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尤其要通过经济审判来具体规制垄断、不正当竞争和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基于保护合法的“多数人”利益的目的,审理有关金融、税收、环境等方面的案件等,强调在经济审判中不仅要运用私法保护私权,而且也应注意运用公法保护公共利益。1但奇怪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却将经济审判厅撤销了,似乎不妥。研究诉讼机制与非诉讼机制,经济违法行为是一个核心范畴,科学地界定这一范畴是确定经济法运行的诉与非诉的边界。有学者认为经济违法行为是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人违反我国经济法律、法规的规定,侵犯国家经济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法律、法规规定应受处罚的行为。2这个定义把经济违法行为的客体限定为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经济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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