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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器材借用辦法運動器材借用辦法 94 學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95.06.15 第一條:上體育課使用之器材,由康股長於上課時,到體育室填妥運動器材借用登記表後用,下課時經授課教師核對後歸還。 第二條:個人借用運動器材先填妥運動器材登記表,並交付學生證後用,俟歸還時,即歸還學生證。 第三條:借用時間: 一、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體育正課時間停止借用) 二、下午一時至四時四十分(體育正課時間停止借用) 三、星期、星期日由進修學院協助一般運動器材借用。 第四條:借用器材應加愛護,以重公物,如有損失,照價賠償。 第五條:歸還體育用品須經管人員驗收,並於運動器材借用登記表上註記,方為完成歸還手續,如查非原物,予接受,並作損失。 第條:借用運動器材,凡按規定時間歸還者,其班或個人停止借用一個月。 第七條:借用器材發現有損壞,應即換。 第八條:鉛球、鐵餅、標槍、球等,除上體育課外得私自借用,私人持有亦得攜入學校使用,否則沒收。 第九條:天雨或場地潮濕酌情停止借用。 第十條:凡借出之運動器材,因教學、比賽或場地關係,得隨時收回停止借用。 第十一條: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陳校長核可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