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电所电费发票管理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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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电所电费发票管理实施细则1、范 围本标准规定了供电营业所电费发票管理的管理原则、内容与方法。本标准适用于本局有关供电营业所电费发票管理方面的管理。2、引用标准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的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GB/T 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 管理标准工作体系的构成与要求3、职 责3.1 供电营业所为我局履行本实施办法的单位。3.2 农电中心、市场营销部为本标准的监督、检查、考核和管理部门。4、管理内容与方法4.1 加强电费的票据管理,所有电费票据由市电力公司统一印

2、制,并严格领用和使用程序,各供电营业所必须有专人负责票据的领用和保管,领用电费票据必须履行签字登记手续。电费票据应清楚地反映出电能表起止码、电量、电价和各种电费等内容,全面推广计算机开票到户。4.2 加强电费发票的管理,农电中心发票由电费统计专责管理,建立健全发票领退制度并严格执行。4.2.1 发票的使用以供电营业所经营专责为单位向农电中心电费统计专责领取,使用、结存各类发票。4.2.2 领票时农电中心电费统计专责必须就发票种类、份数、发票起止号码做详细的登记,领票人签字方可。4.2.3 退票时将作废发票的所有联全部退回并填制领退结存表。4.2.4 退回发票存根联时,农电中心电费统计专责必须清

3、点和抽检,与供电营业所经营专责共同封存,并认真填写领退结存表和履行签字手续。4.2.5 供电营业所内部对空白电费发票和已经开具的电费发票在使用过程中时,必须履行登记和签字手续。4.3 增殖税发票及附件和普通发票由供电局财务部统一管理。农电中心由电费统计专责负责领退、保管、分发票据,并按月与财务部结清。严格执行增殖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4.4 电费发票记载的各项内容均不得涂改。发票有错误的应当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加盖出具单位的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发票金额有错误的,应当重开,不得在发票上更正。计算机出票,若有错误,不得手工更正,必须重开。发票作废的,在作废发票的各联均加盖“作废”章。4.5 开具后的发票存根联必须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并按规定年限妥善保管,未经许可不得擅自销毁。4.6 空白发票必须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如果遗失,必须立即向主管领导汇报,迅速报告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其要求登报申明,并接受处理。4.7 发票不得虚开代开,如果虚开代开,当事人必须承担一切后果。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附则5.1 供电局农电中心要加强对供电营业所电费发票使用情况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加强内部考核。5.2 违反本实施细则按照供电局和农电中心的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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