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装经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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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唯有惜时才能成功,唯有努力方可成就!瓶装经营企业瓶装经营企业事故隐患排查标准事故隐患排查标准(试行)(试行)二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一二年十月二十三日1目目 录录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22 区域位置及总图布置隐患排查表.123 工艺及设施隐患排查表 .184 电气系统隐患排查表.275 危险化学品管理隐患排查表.336 特种设备隐患排查表.357 消防系统隐患排查表.438 职业病危害防护系统隐患排查表.4821 1 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安全基础管理隐患排查表序号排查内容依 据排查 频次 一、资质证照一、资质证照1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 营销

2、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 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 行政管理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 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 营销售危险化学品。2未取得气瓶充装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气瓶 充装工作。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 办法第三条 气瓶安全监察规定 (国家 质检总局令第 46 号)第二十 三条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 第 35 条3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 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4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存储 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暂行

3、规定 第十八条1 次/年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二、安全管理机构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的健全和落实1企业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2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 单位,应当设置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治安保卫 人员。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二十 三条3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由 下列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 督促、检查本单位

4、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 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 安全事故。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4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 任人,对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负责。5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实行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责任 内容和考核奖惩等事项。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四条、 第五条6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依 法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主要包括:(1)主要负责人、其他负责人的安 全生产责任;(2)职能部门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 责任

5、;(3)车间、班组及其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 (4)其他各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 条。1 次/年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 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安全生产法第十七条8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应当涵盖生产经 营的各岗位、各环节和全体从业人员,并适时修订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六条、1 次/半年3完善。并保障有效落实。 至少包括:(1)安全生产职责;(2)识别和 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 (3)安全生产会议管理;(4)安全生产费用; (5)安全生产奖惩管理;(6)管理制度评审和修 订;(7)安全培训教育;

6、(8)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9)管理部门、基层班组安全活动管理;(10)风 险评价;(11)隐患治理;(12)重大危险源管理; (13)变更管理; (14)事故管理;(15)防火、 防爆管理,包括禁烟管理;(16)消防管理; (17)仓库、加充间区安全管理;(18)关键装置、 重点部位安全管理;(19)生产设施管理,包括安 全设施、特种设备等管理;(20)监视和测量设备 管理;(21)安全作业管理,包括动火作业、进入 受限空间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起重吊 装作业、破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维修作业、 高温作业、抽堵盲板作业管理等;(22)危险化学 品安全管理,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及危

7、险化学 品储存、出入库、运输、装卸等;(23)检维修管 理;(24)生产设施拆除和报废管理;(25)承包 商管理;(26)供应商管理;(27)职业卫生管理, 包括防尘、防毒管理;(28)劳动防护用品(具) 和保健品管理;(29)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 管理;(30)应急救援管理;(31)安全检查管理; (32)自评;(33)各岗位安全和职业健康操作规 程。第七条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2008)第 5.3.3 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 产许可证实施办法 (国家安监 总局令第 41 号)第十四条9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工 作负责,并保证重大危

8、险源安全生产所必需的安全 投入。10建立完善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 操作规程,并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得到执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 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安监总局 令第 40 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 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通 知 (吉安监管危化201297 号)11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 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 督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 第 45 号)12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对安全生 产先进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惩处违章、违纪 行为。对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 理。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

9、全生 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三十 条13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保护事 故现场,配合事故调查和处理,不得伪造、破坏事 故现场或者毁灭证据。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 十条1 次/半年三、安全培训教育管理三、安全培训教育管理1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 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 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 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591 号)第四条1 次/半年4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的人员。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

10、、储存单位以及矿山、 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接受专 门的安全培训教育,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其安全 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按照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需要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取得安全 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48 学时;每年再培 训时间不得少于 16 学时。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 3 号) 第二章 3安全培训应当按照规定的安全培训大纲进行。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培

11、训管理制度,保 障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所需经费,对从业人员进行与 其所从事岗位相应的安全教育培训;从业人员调整 工作岗位或者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 料的,应当对其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 安全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4 号) 第十七条、第二十条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 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 后,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 考核管理规定 (国家安监总 局令第 30 号)第五条5企业应当每年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 训,主要包括:新员工上岗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脱岗和转岗

12、员工上岗前的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再教育培训等。 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具备与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 识和管理能力。吉林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 产主体责任暂行规定第十三 条、第十四条6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情况,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 档备查。 安全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安全培训工作制度和人 员培训档案,落实安全培训计划。安全培训相关情 况,应当记录备查。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国 家安监总局令第 44 号)第二十 条、第二十五条7企业必须对新上岗的从业人员等进行强制性安 全培训,保证其具备本岗位安全操作、自救互救以 及应急处置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后,方能安排上

13、岗作 业。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时间不得少于 72 学 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 20 学时。 从业人员在本企业内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 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车间(工段、区、 队)和班组级的安全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 第三章1 次/半年8企业管理部门、班组应按照月度安全活动计划 开展安全活动和基本功训练。班组安全活动每月不 少于 2 次,每次活动时间不少于 1 学时。班组安全 活动应有负责人、有计划、有内容、有记录。企业 负责人应每月至少参加 1 次班组安全活动,基层单 位负责人及其管理人员应每月至少参加 2 次班组安 全活动。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

14、 (AQ 3013 2008)第 5.4.6 条1 次/月5四、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四、风险评价与隐患控制1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识别和获取方面: 1.企业应建立识别和获取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 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 确定获取渠道、方式和时机,及时识别和获取,并 定期进行更新。 2.企业应将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 及其他要求及时传达给相关方。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2008)第 5.3.1 条1 次/年2应制定风险评价管理制度,定期和及时对作业 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 价,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

15、将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2008)第 5.2 条3企业应依据风险评价准则,选定合适的评价方 法,定期和及时对作业活动和设备设施进行危险、 有害因素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满足以下要求: 1.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应参与风险评价工作,鼓 励从业人员积极参与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 2.企业应根据风险评价结果及经营运行情况等, 确定不可接受的风险,制定并落实控制措施,将风 险尤其是重大风险控制在可以接受的程度。 3.企业应将风险评价的结果及所采取的控制措 施对从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使其熟悉工作岗位 和作业环境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掌握、落实 应采取的控制措施。 4.企业应定期评审或检查风险评价结果和风险 控制效果。 5.企业应在下列情形发生时及时进行风险评价:(1)新的或变更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要求; (2)操作条件变化或工艺改变; (3)技术改造项目; (4)有对事件、事故或其他信息的新认识; (5)组织机构发生大的调整。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 准化通用规范 (AQ3013 2008)第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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