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专业审判机构的发展及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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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引 言1引 言民事专门审判机构是法律现代化的重要工具,也是法律现代化的必然产物。不仅大陆法系有正式的、多系列的专业法院审判行政、商事等专门案件,英美法系也存在多种多样的专门法院。本文所研究的专门审判机构主要指的是专业法院,对于专业法庭不做详细的研究。与普通法院相比,专门法院对于行政、商事、家事、经济等现代诉讼有很多优势。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工作速度不断加快,因此对于纠纷的解决也就要更加快捷方便也应当更加专业化。但是近年来由于诉讼程序冗长,法官审理水平有待提高等问题,人们对于诸如小型的家庭纠纷或者需要一定专业知识的法官来尽快解决案件的需求更加急迫。民事专门审判机构作为法治现代化的产物

2、早在上个世纪就出现了,发展到现代已经系统化和合理化。国外建立了许多专门法院,例如家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劳动法院等。这些专门法院对于解决所在领域内的案件比起原来没有设立专门法院时更加专业化,促进了司法的现代化。就家事法院而言,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成立实质意义上的家庭法院的国家。美国自 20 世纪 60 年代开始了大规模的创建家庭法院运动,至今大约有 12 个州设立了专门的家庭法院(庭) 。美国形成了系统的,管辖明确的家事法院(庭)的体系。日本设立家事法院来自于美国的压力和影响,日本家事法院是与地方法院并列的第一审专门法院,由家事部和少年部组成,是综合性的家事审判机构。除了美国和日本外,还有很多国家

3、和地区也逐步实现了家事审判机构的制度建立,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家事法院系统。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专门知识产权系统。知识产权在我国台湾称为智慧财产法院。从 1958 年开始,日本在民事审判部门设立专门部门,对有关知识产权进行管辖,日本是现在知识产权法院研究最为先进的国家。我国台湾地区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借鉴了日本知识产权的设立模式。德国等国家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劳动法院制度,也为其他国家建立专业的劳动审判机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模式。在我们这个幅员辽阔、语言和宗教多样的、中央财政力量和现在司法人员不足的国家,司法的专门化具有重要意义。事实上,我国现行的法院制度本身吸收了专门化思想,我国宪法第 2

4、4 条规定我国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等专门法院”这说明专门法院是我国法院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实践中,我国大陆地区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2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专门法院在我国司法现代化的发展中发挥了极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实践的检验,专业法院也出现了诸如管辖、审级不明等一系列问题。而且,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思想的多元化,家庭纠纷、经济纠纷,以及劳动关系纠纷日益增多,单纯的依靠普通民事法庭解决这些问题时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也使建立这些案件专门法院的思想越来越兴盛。国内对于这些方面都有学者在进行不遗余力的研究,为我国司法现代化进程提出了新课题,

5、这也正是本课题研究的意义所在。本文通过对国内外专门审判机构的研究描述,重点说明了我国现有的专门法院的发展现状以及剖析了我国现有的专门法院并非真正意义上的专业法院。提出应当加快建设现代意义上的专业审判机构以及建立这些审判机构的可行性方案,为司法的现代化提出自己的想法和建议。第 1 章 民事专门审判机构概述3第 1 章 民事专门审判机构概述民事专门审判机构,包括专门法院和专门法庭,是指法律规定某一类具体的案件专属于某一具体的法院管辖,或者专属于某一具体的法庭管辖,设立专业法院、法庭的初衷是减轻普通法院或最高法院的工作量,并为专门案件设置其需要的专门程序和专业法官,从而更体现了审判的专业化。有的法院

6、或法庭因为案件的严重程度而有自己的管辖范围,而不是基于案件的特殊性或当事人的特殊性。例如,有的国家设立简易审判所,审理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时不设置陪审员也不用合议庭,甚至连质证程序都可以省略。高级法院则审理罪行严重的案件,最高法院则管辖全国范围内的重大案件。这种以案件的严重程度进行的分类不是我们研究的专门法院。我们所说的专门审判机构,是指按照事务的性质或当事人的身份,来确定其特定的管辖范围的审判机构。1.1 现代法治社会下的民事专门审判机构民事专门审判机构作为法律现代化的重要工具,也是法律现代化的必然产物。不仅大陆法系有正式的、多系列的专业法院审判行政、商事等专门案件,而且英美法系也存在多

7、种多样的专门的法院。与普通法院相比,专门法院对于行政、商事、家事、经济等现代诉讼有很多优势。尤其是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的生活工作速度不断加快,因此对于纠纷的解决也要就快捷方便。行政法院最早出现在大陆法系的法国,在欧洲大陆的议会制学说中,法院没有权力审查政府的行为,法庭因为没有陪审团控制政府的效果也不是很好。根据权力分立原则,司法机关无权审查行政机关的行为,而行政机关的行为又必须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审查,对于这种情况,参政院就在各地设置分支机构以解决对政府部分的控诉,后来逐渐发展成独立的行政法部门。发展到今天,法国参政院不仅拥有一批素质很高的法官,而且对于行政行为的审查做出了重要的贡献。它不仅可以审

8、查政府的行政行为的事后申诉,也可以对行政立法以及行政立法建议活动进行事先审查,对普通行政部门进行了有效的制约。行政法院与普通法院的最重要区别也在于对行政行为的事先审查。在德国,行政法院是独立的自成体系的司法部分而不是行政系统的一部分。 1宪法法院出现在 20 世纪的大陆国家,它是负责对地方议会和国家议会法律的合宪河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4性的审查。宪法法院发展到今天以德国的宪法法院最为典型,它在审查议会合宪性方面堪比美国的最高法院。在欧洲,因为普通司法机关没有权力审查议会法律的合宪性,因此设立了宪法法院,宪法法院名义上受议会监督。而在北美国家,由于有陪审制的存在和普通法院的普遍管辖权,因而并没

9、有设立专门的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商业法院(法庭)是随着法律现代化的发展而产生的。欧洲大陆在 10 世纪之前是由封建庄园法庭统治的,由领主的仆人们支持,使用的也都是封建的法律, “传统的法律,程序拘泥而狭隘,仍使用神判法、司法决斗,其法官是从农村居民中选拔出来的,这种法律只是一些逐渐形成的惯例,其作用是处理以耕种土地或以土地所有权为生的人们的关系,不能适应以工商业为生计的人们。 ”由于商人大多是跨境进行交易或者是有其商业范围内的独特交易习惯,因此商人们愿意有自己独立的审判机构,做出符合商业习惯的、高效率的判决,以尽量减少商业成本。这样,以农民为主的封建法庭根本不能满足商人的需求。随着交易的不断专

10、业化发展和商业的大规模发展。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建立商业专门审判机构的必要性,商业法院(法庭)应运而生。除了这些专门审判机构以外各个国家也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下建立了符合自己国情的专业审判机构。例如,英国的青少年法院,由治安法官在此处理青少年犯罪的案件,保护青少年的隐私以有利于青少年更好的改过自新和身心健康。而澳大利亚和日本的家庭法院发展到今日也有了完善的机构体系,为更好地处理家庭案件提供良好的平台。有些国家也建立了环境法院和劳动法院等一系列专业法院,都为解决一国具体的纠纷做出了巨大的贡献。1.2 民事专门审判机构的类型划分根据划分标准的不同,我们可以把专业审判机构分为以下几类:根据专门法院是

11、否独立设置可以分为独立的专门法院和不独立的专门法院。 大陆法系的海事法院和行政法院是独立的司法单位,它的人事、管理和财政都是独立的,它做出的裁决不受其他法院的干预。有的国家没有设立专门的法院,但是在法院内部为一类或几类有自己特点的案件设立了专业法庭,这类专业法庭,与其他的法庭使用共同的法院设施和执行设施,预算也不都是单一的,但是专业法庭的法官与普通法庭的法官要求不同,也不能随意转换,以保持专业法庭法官的素质。例如英国的高等法院大法官分庭下的商事法院,由不超过 10 名的具有丰富商法经验的法官组成,审理银第 1 章 民事专门审判机构概述5行和保险案件。审理案件时,可以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不采

12、取正式的证据规则,可以采取一般规则下被排除的证人和文件。对于追求商业利益的商人来说,这样能够保证利益的最大化。2 根据是否有上诉权,专业法院可以分为有终审权的专业法院和无终审权的专业法院。例如,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院,不仅可以受理行政案件的初审案件,而且对于行政案件的上诉和申诉也都有管辖权。这类的专业法院被称为有终审权的专业法院。而像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就是无终审权的专业法院,因为英国的上诉法院对所有的上诉案件都有管辖权,这样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就没有了终审权。我们把单独设立,且有终审权的专门法院称为正式的专门法院。这些法院有大陆法系的行政法院和宪法法院,德国的税务和保险法院。而那些设立在其他法院内,而

13、不是单独设立,只是有特殊程序或法官要求的,以及独立设立而没有终审权的专门法院,统称为非正式的专门法院。这些法院有英法两国的商事法院和美国的专门法院。根据专门法院是由地方管理还是由中央管理,可以将专业法院分为地方专业法院和中央专业法院以及中央地方合作型专业法院。就地方专业法院而言英国的青少年法院和城市法院就是由地方管理。而法国的行政法院就是由中央管理。中央和地方合作型的法院有德国的专门法院,它的专门法院拥有专门案件的初审权和案件的中间上诉权,而案件最终的上诉权却归中央拥有。这种合作式的专门法院有它产生的历史原因,如德国的协作式联邦主义,而澳大利亚的协作式主要是因为澳大利亚是先有的各州才有的联邦国

14、家,澳大利亚联邦工业关系法院可以审查行使联邦管辖权的州法院的裁决。我们认为,对于多民族、语言和宗教的国家,由于财政的分散,人员编制和管理上的种种困难,不适宜采用中央垂直管理。1.3 民事专门审判机构的成因及其优势专门审判机构的出现不是偶然的,任何事物的出现都有其出现的原因,专业审判机构也是如此,法学界对于专业审判机构的出现大致归因于以下几个方面:1.3.1 避开不合适的普通法院有的专业法院的出现仅仅是因为普通的法院不适合其专业案件的需要。例如随着经济的发展,商业阶层的形成,封建法院的专制、缓慢、落后,已经无法满足商人对于效率、理性和可预测性的追求,商业阶层迫切希望改变现有的法院体制以满足自己河

15、北大学法学硕士学位论文6的需要,但是新兴的商人阶层当时的力量还不够强大,不能完全对抗整个封建力量,也不足于推翻整个封建法院体制,因此只好退而求其次,在封建法院大的体制下建立自己的商业法院,这也是最早的专业法院出现的原因。1.3.2 特殊的政治学说和政治结构虽然近代的法律基本都规定了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但是,大陆法系的法官却没有权力对国王的行为进行审查,尤其是法国,封建贵族一直掌握着法院,他们根本不可能对国王的行为拥有审查权。同样,大陆法系行政机关强大的地位和一直以来严格的分权原则,使得拿破仑在创建法典时,没有创设行政法院,但是,形成了新的司法审查部门,即以参政员为基础,创立独立的行政法院,这也

16、成为了大陆法系的传统。欧洲在分权问题上僵硬的观点,对大多数民法法系国家法院制度的结构产生了持久的影响。立法至上的原则以及在法国对司法部门的不信任,似乎排除了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以及由普通法院对政府机关间纷争进行裁判的可能性。然而,为解决这些问题,某些体制性的机制显然是需要的。在法国,这正是作为政府行政的中心机构的参政院的职能之一。许多国家,如奥地利和西德,这类争端由作为另一套司法机构的行政法院加以解决“。31.3.3 减轻最高法院和普通法院的负担有的专业法院是为了减轻最高法院的负担而设立的,专业法院审理的案件有时是原本应由最高法院作为初审法院的案件,但是最高法院由于要审理大量来自全国各地的上诉案件,因此没有足够的人力资源去审理这些作为初审的案件,但是普通的地方法院又没有资格去审理这些案件,于是法学家们为解决这种情况,认为应当也是可以设立专门法院去审理这些案件。这样既可以帮助最高院减轻负担,又不会造成司法体制的混乱,在一定程度上还为司法改革节省了成本。例如,澳大利亚的工业关系法院就是这样设立的。由于专门法院在高度“政治性”或“专业性”内容方面更具有优势,加上专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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