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各位业主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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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位业主:新一批即将开庭的名单,已在群里公布,一直安排至 12 月中旬,后面应该还有一批。因为大家的情况大同小异,原、被告的意见对每个案子都一样,所以为了加快法院的审理速度,在开庭的时候,一般只会对当天的第一个案子完整地走完整个开庭程序,接下来的业主如果来参加庭审,法官会问有没有新的补充意见,如果没有就按照第一个开庭笔录的模板,更换各业主的信息即可。我们很欢迎业主们去旁听,亲自来监督我们律师办案,而不要道听途说。结结合已合已经经开了开了这这么多次庭的情况,我么多次庭的情况,我们总结们总结了开了开发发商律商律师师提出的提出的抗抗辩辩理由主要有四个:理由主要有四个:1、违约金每天万分之四的比例约定

2、过高,业主们的实际损失比约定的违约金低,要求按照合同法和最高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纠纷的司法解释予以调低。2、造成逾期交楼是因为农行的恶意查封和施工方的延误,与开发商无关。3、开发商已经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通知各业主收房,是业主们拒收,所以,违约金只能算至 2010 年 12 月 31 日止。4、要求按照 09 年至 2011 年房管局公布的租金的平均价计算各位业主的违约金。对对于开于开发发商的商的这这些理由,我些理由,我们们在庭在庭审审都一条条的都一条条的进进行了反行了反驳驳,在,在这这里里简单给简单给大家大家说说一下:一下:1、每天万分之四的标准是广东省的通用标准,不存在比

3、例过高的问题。而且,这个比例是开发商在拟定合同时自己提出的比例,完全是开发商的真实意思表示,在开发商给各业主的信中,开发商也明确表示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赔付”。所以,现在到了法庭开发商提出违约金比例过高,就是出尔反尔,企图推卸责任。2、农行的恶意查封和施工方的故意拖延,如果开发商认为其提出的农行错封和开发商延误的理由充足,开发商完全可以另案起诉要求这些责任人赔偿,因此,这些与业主们没有丝毫关系的事件,不能以此作为要求降低业主应得违约金数额的理由。3、开发商称在 2010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通知业主,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而且,根据双方合同的约定,开发商是需以书

4、面形式通知收房,而且在收房时必须已经取得验收合格的证明。但是,开发商至今没有取得验收合格的证明,因此,由于开发商未能完整提供交楼材料,由此产生 逾期交房责任仍由开发商承担,业主们起诉要求支付违约金至收房之日,完全正确。4、开发商现在提出的按租金标准进行赔付,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是在买卖双方没有对违约金如何计算进行约定的情况下才适用。而本案业主和开发商对如何计算逾期交房违约金有明确约定,因此,开发商提出应按照租金来计算违约金的说法,根本不能适用在本案。最后,是关于最后,是关于调调解的事情。解的事情。目前我们是没有达成任何的调解方案,法院确实是在积极希望促成业主和开发商的调解,一是为了提供法院的

5、调解率;二是我们案子的审限很快要届满,法官们都不想积案过年挨批评;三是法官们认为如果业主们都全额索赔,开发商有资金压力,如果开发商破产了,各业主今后要办理房产证就很麻烦。我们律师是考虑继续打下去,耗时、花精力不说,即便到了强制执行阶段,执行的难度也是挺大的,所以,我们也联系了部分业主代表,商量调解方案,愿意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但是,我需要在这里强调:无论我们、法院和开发商达成什么最后的调解方案,最终在调解协议上签名确认的,肯定是每位业主自己,如果业主们不愿意签,我们与开发商谈的任何条件,都不会生效,我们律师是绝对不会擅自代各位签任何协议的,所以,各位业主不用担心我们会与什么开发商勾结损害你们权

6、益。可以说,调解结案对我们律师没有任何好处,因为:第一,判决结案,律师只需出一次庭即可;而调解,我们要多次去与开发商讨价还价,我们为调解花费的时间和精神绝对比判决结案的多;第二,如果业主们愿意五成违约金就结案,我们的律师费总额就减少了五成,而调解结案的提成比例比法院判决结案的还要低 5%。所以,调解结案比判决结案,我们的律师费收入要少得多。从这里各位业主应该也能理解,如果不是为了尽快给各位解决问题,我们律师是不会愿意去做这种花力气多、而对我们律师而言又收益少的调解工作的。或许有人会说,我们可以两头吃,可这明摆着判决结案我们就能名正言顺的拿到我们该得的律师费,我们又何苦绕个弯去两头吃,冒这样的风险?这几个星期,每天六宗案子开庭,我们律师都是上午九点到中午十二点半甚至一点、下午三点到六点在法院开庭,每天电话通知业主们开庭时间、提交证据原件、领回证据原件、准备开庭资料,不敢向各位说我们有多辛苦,但愿各位理解我们的工作,如果谁有证据证明我们律师做了什么两头吃的事情,我们欢迎去举报、去报案,否则,请不要这样污蔑我们,误导其他业主。各位如果有什么疑问的,欢迎随时电话联系我们,办公电话:0759-3177366;李峰律师 13902500328;林霖律师 131894663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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