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取保候审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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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关系的角度入手, 对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进行分析和论证。一、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法律关系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1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受不同的法律规范所调整,从而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措施, 在实施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形成各种各样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些权利义务关系共同构成了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由此可以认为,所谓取保候审法律关系,就是指受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在取保候审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作为法律关系的一种, 取保候审法律关系除了具有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之外,还具有其自身独有的一些法律特征。(一)取保候

3、审法律关系是受刑事诉讼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 取保侯审是一种刑事诉讼强制措施,受刑事诉讼法的调整。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必须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必须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因适用取保候审措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是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规定, 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取保候审措施, 就不可能在人们之间形成取保候审法律关系。规定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律规范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六章、 六部委2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

4、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3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以下简称“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等。这些法律规范都对取保候审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是调整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毫无疑问,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形成的取保候审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既要受到有关取保候审的统一法律规范所调整,

5、又要受到各部门法律规范的约束和调整。如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形成的取保候审法律关系, 就既要受到刑事诉讼法、 六部委和 “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的统一法律规范的约束, 又要受到公安部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的约束。同理,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对法律的适用同样应当如此。(二)取保候审法律关系是以取保候审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任何一种法律关系,都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如果不具有权利义务的内容,就不可能成为法律关系。不同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的内容也不相同。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公安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其他关系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都必

6、然会产生刑事诉讼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这种权利和义务都是由有关取保候审措施的法律规范所明确的,是形成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重要纽带。 正是由于这种纽带的存在, 也就使得公安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和其他关系人以及他们相互之间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具有了法律关系的性质。否则,如果没有权利和义务内容,就不可能形成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三)取保候审法律关系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关系。由于取保候审是一种强制措施,其本身就具有了强制性。这种法律关系的形成,就是基于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性规定,体现的是国家的意志, 是国家公安司法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强行对符合实施取保候审条件的人采取的,而不管被取保候

7、审的人是否愿意。也就是说,这种法律关系是依国家的意志而产生的,而且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四)取保候审法律关系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其复杂性表现为它不是一种单一的社会关系,而是由多种社会关系组合而成。首先,取保候审法律关系表现为公安司法机关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主要内容;其次,取保候审法律关系表现为公安司法机关与保证人以及保证金缴纳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三, 取保候审法律关系表现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保证人以及保证金缴纳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第四,取保候审法律关系表现为公安司法机关与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四个

8、方面的关系共同构成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二、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是指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参加者, 即在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公安司法机关、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以及其他关系人。 对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主体的研究, 主要是要明确哪些机关和人员能够成为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主体。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笔者认为,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主体范围表现为以下几种:1、公安机

9、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这一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从而成为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主体。 这一规定虽然没有明确国家安全机关有权决定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但刑事诉讼法第四条已经规定: “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因此,国家安全机关完全有权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从而成为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主体。对此,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也明确规定了国家安全机关有权根

10、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依法作出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取保候审的决定, 从而明确了国家安全机关的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主体的地位。这些机关中,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不仅是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 而且是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的, 由公安机关执行, 国家安全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 以及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国家安全机关移送的犯罪案件时决定取保候审的,由国家安全机关执行。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国家专门机关除了上述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外,还包括军队的保卫部门、监狱以及海关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这些机关能否成为取保候审法律

11、关系的主体则是值得探讨的问题。 笔者认为, 军队的保卫部门和海关的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应当有权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这是因为, 取保候审措施的主要目的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以保证侦查、起诉和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而军队的保卫部门和海关走私犯罪侦查机构属于刑事诉讼中的侦查机关之一,具有法律赋予的侦查权, 为了侦查的需要,完全应当有权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从而成为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主体。至于监狱,笔者认为其不能成为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主体, 因为监狱主要负责对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的侦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12、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如果没有保证人保证, 就不可能采取保证人保证这种取保候审措施,因此, 保证人当然应当成为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主体。 在采取保证金保证的情况下, 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缴纳保证金的人, 也与取保候审措施的采取具有密切关系, 应当成为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主体。4、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 “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 ”第九十六条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

13、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 ”这些规定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的律师都有权依法为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 作为取保候审的申请人, 他们必然要与相应的公安司法机关发生法律上的联系, 产生相应的法律权利和义务,形成相应的法律关系。这种法律关系,同样应当是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请取保候审的人理应成为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主体。(二)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客体所谓取保候审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是将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 如果没有客体就不可能形成取保候审法律关系。 那么, 在取保候审法律关系中, 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是什么呢?笔者认为,应当是与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有关的行为。具体而言,应该包括以下行为: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的申请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免费法律咨询 3 3 分钟分钟 100%100%回复回复 上网找律师上网找律师 就到中顾法律网就到中顾法律网 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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