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碍学生身心障碍人士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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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及低收入戶學生就學費用減免辦法 中華民國八十八七月三十日 教育部台(八八)字第八八九二五五九號訂定發布 中華民國八十八九月二十日 教育部台(八八)字第八八一一三二七號修正發布 第 一 條 本辦法依據特殊教育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二十二條及社會救助法第十條規訂定之。 第 二 條 就國內公或已案之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具有學藉學生,在法定修業限內,符合下各款規定之一者予以減免: 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學生:係指有身心障礙手冊之學生。 身心障礙人士子:身心障礙人士子:係指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障礙情形符合身心障礙

2、者保護第三條舉規定,並有身心障礙手冊者之子。 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學生:係指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內學生。 前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包括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政機關設或核准案者。 第 三 條 前條所稱之減免,其標準如下: 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學生:全部學、雜費;或全部學分費、學分學雜費。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 1.極重、重身心障礙:全部學、雜費;或全部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2.中身心障礙:十分之七學、雜費;或十分之七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3.輕身心障礙:十分之四學、雜費;或十分之四學分費、學分學雜費。 第 四 條 本辦法之免包含延長修業限、暑期(重)補修、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

3、學分費。 就大專校院各在職進修專班學生比照各大專校院日間部所繳交之學雜費額減免。 第 五 條 就公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及低收入戶學生,由各校逕予減免;就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由學校逕予減免後報請教育部補助之。 前項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包括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政機關設或核准案者。 第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學生,應於就學校所定時間內由學生填具申請表,檢附有效證件,向就學校申請減免,由學校自審查其資格。私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造具印清冊一式份,一份存校內,另一份備文掣據,於每四月底及十一月底前函報教育部請撥補助經費。 第 七 條 已依其他規定取政府提供之補助費、減免學雜費及其他與減免學雜費性質相當之給付,得重覆申請本辦法之減免。 第 八 條 學生在學期中休學、退學、開除學籍者,當學期已減免之費用,予追繳。但學或再入學時,休學、退學前,該學期已享受減免之費用,得重複減免。 第 九 條 就國民中、小學或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教育政機關設或核准案之高級中等學校,其減免之規定,由該管主管教育政機關另定之。 前項國民中、小學屬國者,其減免依所在地主管教育政機關規定辦。 第 十 條 辦法自發布日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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