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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门诊及住院)签订社会保险医疗 服务协议需携带的资料清单一、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二、 诊疗科目核定表原件及复印件(如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已有诊疗科目内容则不需提供);三、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的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四、法人代表签约的需提供法人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为委托代理人签约的则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委托授权书、法人代表不能参加签约原因的书面说明并加盖公章;五、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六、本单位的社会保险费分险种申报汇总表及社会保险费电子转帐凭证复印件;七、已详细填写好并加盖公章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情况登记表;八、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的原件及复印件;九、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单位名称一致的单位公章(如协议及有关资料已盖齐公章,可不携带公章);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备注:全部复印件需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