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团体定期寿险a款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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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请扫描以查询验证条款 招商信诺招商信诺2015定期寿险定期寿险 060 号号 1 招商信诺团体招商信诺团体定期寿险定期寿险 A A 款款条款条款 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保险凭证、批注、附贴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声明和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 特定团体可作为投保人, 以其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员为主被保险人向招商信诺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 )投保本保险;经本公司同意,符合参保条件的主被保险人的家属可作为附带被保险人,由投保人统一向本公司投

2、保本保险。具体的投保范围和投保条件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除特别声明外,主被保险人及附带被保险人统称为“被保险人” 。 投保应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 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成立和和生效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自本合同成立、且本公司收到投保人支付的首期保险费后,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的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第四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与续保与续保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生效之时起至本合同约定终止日 24 时止。 保险期间届满,经投保人提出申请,本公司审核同意后,本合同可以续保。 本合同中的时间均为北京

3、时间。 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基本保险计划和可选保险计划,本公司按每一被保险人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计划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基本保险计划 2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意外伤害1 1导致身故,或在等待期(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向其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身故的,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身故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被保险人身故时起终止。 二、可选保险计划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

4、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全残,或在等待期(续保的,不受等待期的限制)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全残全残2 2,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全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因疾病导致全残的, 本公司按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乘以约定比例给付全残保险金。 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自该被保险人被鉴定为全残之日起终止。 被保险人应在该意外伤害的治疗完全结束后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全残鉴定;但如果被保险人在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 180 天仍未结束治疗的, 应在第 180 天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全残鉴定, 本公司将根据鉴定结果决定全残保险金的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不属于本合同所规定的全残,

5、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第 180 天后被保险人身体状况发生的变化, 本公司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等待期和等待期内的给付比例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第六条第六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身故或全残或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一、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故意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二二、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

6、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1 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直接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2 2 全残:全残:指下列 8 种情况之一者: (1)双目永久完全失明的(注 1); (2)两上肢腕关节以上或两下肢踝关 节以上缺失的; (3)一上肢腕关节以上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上肢腕关 节以上缺失的; (5)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及一下肢踝关节以上缺失的; (6)四肢关节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2); (7)咀嚼、吞咽机能永久完全丧失的(注 3); (8)中枢神经系统或机能或胸、腹部脏器机能极度障碍, 终身不能从事任何工作,

7、为维持生命必要的日常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的(注 4)。注:注:(1)失明包括眼球 缺失或摘除、或不能辨别明暗、或仅能辨别眼前手动者。最佳矫正视力低于国际标准视力表 0.02,或视野 半径小于 5 度,并由有资格的眼科医师出具医疗诊断证明。(2)关节机能的丧失是指关节永久完全僵硬、 或麻痹、或关节不能随意识活动。(3)咀嚼、吞咽机能的丧失是指由于牙齿以外的原因引起器质障碍或机 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4)为维持生命必要之日常 生活活动,全需他人扶助是指食物摄取、大小便始末、穿脱衣服、起居、步行、入浴等,皆不能自理,需 要他人帮助。所谓永久完全是指自

8、以上情况发生之日起经过 180 天的治疗,机能仍然完全丧失,但眼球摘 除等明显无法复原之情况,不在此限。 3 三三、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3 3; 四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被保险人酒后驾驶4 4、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5 5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6 6的机动车;的机动车; 五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六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发生上述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全残或全残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的,本

9、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并向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被保险人的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7 7。 第七条第七条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本公司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 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第八条第八条 保险费保险费 本合同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投保人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 投保人应在每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8 8或该日期之前支付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费。 第九条第九条 交费宽限期交费宽限期 分期支付

10、保险费的,投保人支付本合同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未支付本合同规定的保险费的,除另有约定外,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 24 时起 30 天内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将扣减投保人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欠交的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日的 24 时起效力终止。 3 3 毒品: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 、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 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 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4 酒后驾

11、驶: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 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5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 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 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6 无有效行驶证:无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

12、机动车安 全技术检验。 7 7 未满期未满期保保险险费:费: 指最后一期已交付保险费 (1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已经过天数/该保险费所保障的天数) 。 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8 8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投保人应为本合同支付保险费的日期。对于除了趸交方式之外的交费方式,如果 在任何的月份,没有和生效日期相对应的那一天,那么该月份的最后一天为保险费约定支付日。 4 第十条第十条 明确说明与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 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

13、注意的提示, 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 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天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 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 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

14、险费。 本公司在本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受益人受益人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本保险的,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 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

15、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 伤残、 疾病的, 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 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 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全残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

16、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本公司。若因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第第十三十三条条 保险金的申保险金的申领领资料资料 一、申领身故保险金时,申领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保险凭证或投保人证明;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及法定身份证明; 3. 受益人法定身份证明; 4. 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及住院病历; 5. 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 6. 与本项保险金申领有关的诊疗资料及其他本公司要求提供的证明、报告和文件。 二、申领全残保险金时,申领人应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1. 保险合同、保险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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