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38771672 上传时间:2018-05-07 格式:PDF 页数:6 大小:116.3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_第4页
第4页 / 共6页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_第5页
第5页 / 共6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共 6 页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人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条款 (保监会备案编号:都邦2009N81 号) 总则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 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第二条 凡符合保险人承保条件者均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人承保后, 经保险 人同意,被保险人配偶及子女也可成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 作为投保人。 第四条 第四条 订立本合同

2、时,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 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 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 推定受益人死亡在 先。 被保险

3、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 由保险人在本保 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 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 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 (含第一百八十日) 因该意外事故身故的, 保险人按其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 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

4、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下落不明, 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 的, 保险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同时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第 2 页 共 6 页 终止。 责任免除 第六条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影响;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

5、治愈期间;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二)被保险人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三)被保险人殴斗、自杀、故意自伤或因受酒精、毒品及管制药物影响; (四)被保险人

6、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 具; (五)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在精神疾患尚未治愈期间; (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八)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医疗事故; (九)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 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十)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感染艾滋病毒(HIV 阳性)期间; (十一)被保险人患有腰椎间盘突出症; (十二)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十三)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十四)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发生上述情形,被保险人身故的

7、,本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七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八条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本合同自保险人同意承保、 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开始生效, 至本合同约 定终止日二十四时效力终止。 保险人义务 保险人义务 第 3 页 共 6 页 第九条 第九条 本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 的,应当及时一

8、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 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 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 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 保险人在 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 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 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 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 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的请求

9、和有关证明、 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 对其赔偿的数 额不能确定的, 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 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 担责任。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订立本合同, 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 投保人应当如实告 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10、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给付保险金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 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

11、金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 保险人不得解除本合同; 发 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 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 知的,保险人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者工种时,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应于十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 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降 低时,保险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按其差额退还未满期保险费;其危险程度增加时,保险人于 接到通知后,自其职业变更

12、之日起,按差额增收保险费。但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 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者工种变更 之日起终止,但退还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 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其危险程度增加但未依前项约定 通知而发生保险事故的, 保险人按其原交保险费与应交保险费的比例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但但第 4 页 共 6 页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或保险金受益

13、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故意或者 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 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 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 第十八条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并凭下列证明、 资料向保险人 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 (二)受

14、益人身份证明; (三)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五)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六)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第十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 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 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 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

15、内退还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自其知道或应当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 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 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 依法向人 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 可以变更

16、本合同的有 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或者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 5 页 共 6 页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投保人于本合同生效后, 可以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要求解除本合同。 要 求解除本合同时投保人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 (三)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自保险人收到投保人的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 起终止。保险人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三十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已领取过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释义 释义 一、保险人:保险人:指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二、意外伤害: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 件。 三、艾滋病:艾滋病:指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AIDS)的简称,按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定义为 准。 若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中发现获得性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其抗体, 则可认定此人已受到 艾滋病病毒感染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初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