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放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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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井下放炮管理制度(一)放炮员的职责1、井下放炮工作必须由专职放炮员担任,放炮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集团公司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资格证。放炮员必须依照规程和爆破说明书进行放炮工作,有权拒绝违章放炮。2、负责本工作面爆破材料的使用和保管,爆破材料的携带,存放要符合规定要求,爆破材料领退、使用、存放、帐目清楚,做到“帐、物、卡“三对口,严禁丢失和浪费。3、管理好本工作面的局部通风机和责任范围内的风筒,风机停风时,负责通知班组长,切断独巷内电源,撤出人员,设置栅栏,揭示警标,风机送电运转前,负责检查局部通风机和开关附近 10m 范围内瓦斯浓度,只有瓦斯浓度符合规程规定,风机方可启动。发现局部通风机

2、运转异常,及时向通风区汇报。4、协助瓦斯员排放瓦斯,执行探放瓦斯和探放水措施中的有关放炮规定。5、认真填写放炮原始记录,放一次炮填写一次,升坑后填写放炮日志,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按时参加班前会和收工会。(二)放炮工具的使用及爆破材料的领取和管理 21、放炮员入井前在领取自己专用的瓦斯检定器、放炮器、放炮母线和导通表时,要检查是否合格,不合格的禁止领取使用,放炮钥匙和火药箱锁的钥匙要随身携带,不得转交他人。2、炸药箱子由专职背炮人员送到采掘工作面后,放炮员打开箱子,要亲自进行清点无误后加锁,由背炮人员交给放炮员。放炮员负责管理。炸药箱子要集中存放,集中存放地点必须在放炮撤人警戒线以外,且距放炮地

3、点不超过 100m,支护完好,避开电缆和电气设备,没有淋水。存放地点不准有其他人员休息,不准将瓦斯检定器和放炮器同爆破材料一起放在火药箱内保管。3、当班剩余的炸药,雷管必须当班清点好,火药由专职背炮人员送往火药库,电雷管由放炮员亲自交到火药库。(三)装配引药和装药1、装配引药工作只准许由放炮员本人操作,其他人员不得协助进行,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操作。2、爆破作业必须符合规程和作业规程的有关要求。(四)放炮:1、放炮撤人距离,采煤工作面不小于 30 米,采高在 1.3 米以下时,不小于 20 米,开掘工作面不小于 75 米,并严禁直线位炮,有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不得小于 300 米。32、放炮时,放炮员必须先发出放炮警号,至少再等 5s,通电后,炸药没有爆炸时,放炮员必须先取下手把或钥匙,将放炮母线从电源上摘下,扭结、短路,再等一定时间(延期电雷管至少等 15min)方可沿线路检查,找出不响的原因。3、发生拒爆时,必须在班组长的直接指导下进行处理,当班必须处理完毕,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毕,放炮员必须同下一班放炮员在现场交接清楚,同时要严格按规程第 342 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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