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幸福明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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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3 页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幸福明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幸福明天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2010 年 11 月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1 1 被保险人范围 被保险人范围 1.11.1 被保险人范围被保险人范围 本附加险合同的被保险人范围与主险合同相同。 2 2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 2.1 基本保险金额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附加险的基本保险金额与主险的基本保险金额相同,经被保险人同意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2.2 保险责任 2.2 保险责任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意外身故保险金

2、 意外身故保险金 自本附加险合同生效之日起,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身故,本公司按基本保险金额的 1.5 倍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同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终止。 2.3 责任免除 同主险责任免除。 2.3 责任免除 同主险责任免除。 3 3 合同效力 合同效力 3.1 合同成立与生效3.1 合同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于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本公司自载明于保险单上的生效日开始承担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3.2 保险期间 3.2 保险期间 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

3、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3.3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3.3 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申请单独解除本附加险合同。当本公司收到解除主险合同申请书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也相应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现金价值。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4 4 保险费 保险费 4.1 保险费 4.1 保险费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根据保障内容进行确定,投保人应一次性向本公司交清保险费。 5 5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保险金的申请及给付 5.1 保险事故通知 5.1 保险事故通知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

4、0 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5.2 受益人 5.2 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同一受益顺序如果没有确定受益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没有确定受益顺序的,第 2 页 共 3 页 各受益人按同一顺序

5、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

6、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5.3 保险金申请资料 申请人应提供下列资料,本公司有权保留申请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意外身故保险金 意外身故保险金 1) 申请人和受益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2)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3)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 被保险人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还应提供法院宣告死亡判决书原件; 5) 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

7、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5.4 宣告死亡的处理 5.4 宣告死亡的处理 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原因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将根据法院判决所确定的被保险人死亡日期,按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确定身故保险金的给付。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保险金领取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 30 日内将已领取的保险金退还给本公司。 5.5 保险金的给付 5.5 保险金的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

8、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5.6 诉讼时效 5.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9、计算。 第 3 页 共 3 页 6 6 其他事项 其他事项 6.1 合同内容变更 6.1 合同内容变更 投保人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变更本附加险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6.2 争议处理 6.2 争议处理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_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因履行本附加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3 款项扣除 6.3 款项扣除 本公司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

10、值或保险费时,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有未还清款项,本公司在扣除上述欠款及利息后给付。 6.4 特别提示 6.4 特别提示 本附加险合同的主险合同为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幸福明天个人护理保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作为主险合同的一部分,其保险费及现金价值将分别并入主险合同的保险费及现金价值,不可分解。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如因主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导致合同效力终止的,本公司不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或现金价值。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当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不一致时,以本附加险条款中的规定为准;本附加险条款中未约定的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名词释义名词释义 1 意外伤害 1 意外伤害 因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而使身体受到伤害。 2 现金价值 2 现金价值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本公司退还的那部分金额。 3 利息 3 利息 按“同期人民银行两年期居民定期储蓄存款利率”为利息率按日复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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