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和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和接受分包、转包统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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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乐税网( http:/ )邮箱: J关于本市和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和接受分包、转包统一使用横式“证明单”、“申请表”的通知【标 签】建筑安装企业,证明单,申请表【颁布单位】上海市税务局【文 号】沪税政一1993239号【发文日期】1993-09-13【实施时间】1993-09-13【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其他随着上海建设步伐的加快,外省市进入上海承接建筑安装工程的施工队伍日益扩大。为了加强对建筑安装企业的税收管理,对原总承包统一缴纳营业税证明单和接受分包、转包的营业收入换票申请表作修改补充如下:一、本市和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统一使用上海市税务局建筑

2、安装企业总承包统一缴纳营业税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该证明单由直式改为横式,由每份一式三联改为一式四联。改制后的证明单第一联为“申请联”,第二联为“证明联”,第三联为“企业存查联”,第四联为本市纳税申报处留存联(即上海市税务局稽查大队外地在沪建安企业纳税申报处,以下简称纳税申报处)。如属本市建筑安装企业,第四联不需填报。总承包企业应认真填写并在各联上加盖企业公章后,本市企业送主管税务机关,外地在沪建安企业送纳税申报处审核。经税务机关同意,加盖公章和审核员印章后,第二、三联发还给申请的企业。申请的企业应将第二联“证明联”转送给接受分包、转包人,企业留下第三联备查。对本市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后分包、

3、转包给其他单位的,税务机关只需在证明单第一联至第三联的“主管税务机关”一格中签注审核意见和加盖公章即可。二、上海市税务局建筑安装企业接受分包、转包的营业收入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仍适用,但只限于本市建筑安装企业使用,具体使用办法仍按沪税政一1987190号文的有关内容办理。三、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的上海市税务局建筑安装企业承建工程接受分包、转包的营业收入换票申请表(以下简称换票申请表)由原来直式改为横式,由原来二联改为三联,由接受分包、转包单位申请填写,并在各联上加盖企业公章,随同总承包证明联送纳税乐税网( http:/ )邮箱: J申报处审核。税务机关同意后,各联加盖公章,审核员印章,第一联申报单位留存,第二联送有关区税务分局,第三联留申报处。以上修改表式自1993年10月1日起启用,对原直式上海市税务局建筑安装企业总承包统一缴纳营业税证明单及上海市税务局外地在沪建筑安装企业承接工程接受分包、转包的营业收入换票申请表同时废止。改制后的证明单、换票申请表及未改制的申报表,市局委托稽查大队外地在沪建安企业纳税申报处印制,各直属分局和区分局、县局可根据需要向该申报处领取。申报处地址:愚园路483弄78号,电话2478544号表式样式附后(编者注:略)乐税网( http:/ )邮箱: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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