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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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附件 4 大广高速公路深州至大名(冀豫界)段大广高速公路深州至大名(冀豫界)段 房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房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加强大广高速公路衡大段房建工程(以下简称本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防止和杜绝安全事故, 实现安全生产的管理目标,保障建设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交通部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和 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 、 河北省公路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规定以及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 (JTJ076-95)等有关法律、

2、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大广高速公路衡大段房建工程各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第三条 筹建处负责对管辖内的高速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监理单位对所辖合同段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各施工单位对本合同段工程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四条第四条 各参建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工程安全的法律法规,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对高速公路房建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五条第五条 筹建处和各监理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 第六条第六条 大广高速公路衡大段房建工程的安全管理应当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

3、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七条第七条 大广高速公路衡大段房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交通运输部及我省有关交通建设工程安全- 2 - 生产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大广高速公路衡大段房建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 健全自身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 配备或者指派专职安全监督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以及安全生产台帐,并按照有关规定以及与参建单位签订的合同要求对从业单位的安全生产活动加强管理; (三)督促各参建单位建立、健全安全保障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进行

4、检查; (四)按程序对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以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必要时,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安全评价并制定出安全应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五)依法组织或参与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监督检查安全事故处理意见的执行情况; (六)组织对各参建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考核; (七)受理本项目建设安全生产方面的举报和投诉。 (八)认真完成局(集团)交办的其它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第八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一)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实施安全监理,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监理,并承担相应的安全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审查审

5、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和关键工序、关键部位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理单位要编制安全生产监理计划,明确监理人员安全方面的岗位职责、监理内容和方法; (三)对安全生产各环节尤其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加强巡视检查; (四)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问题,监理单位要立即通知施工单位予以整改; - 3 -(五)对安全问题严重或者屡教不改的,必要时要责令其立即停工整改并及时向筹建处报告; (六)监理单位应当填报安全监理日志和监理月报。 第三章 安全生产主体职责 第九条第九条 勘察单位的安全职责 勘察单位应对其勘察成果负责。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

6、勘察,根据公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全面、真实、准确。 在勘察过程中发现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隐患或者工程建设活动可能引发地质灾害的,应为设计、施工提供准确资料并提出对地质灾害的防治建议。 第十条第十条 设计单位的安全职责 (一)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隐患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对所设计项目的安全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说明。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对工程所在区域地质灾害严重或工程建设活动可

7、能引发地质灾害的,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勘察单位的建议,详细编制地质灾害防治方案。 (四)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 应当在设计文件中注明, 并在技术交底时阐述清楚。 (五)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发现工程设计不能满足施工作业安全条件的,应当及时向筹建处提出,筹建处按照程序向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单位对工程设计应当及时予以修改,并出具修改方案或变更设计图纸。 - 4 -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职责 (一)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 工程施工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负责;总承包单

8、位依法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二)施工单位派驻的项目部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所承建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三)项目部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四)项目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针对施工特点制定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拟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五)项目部要按规范要求保证对劳动保障、生产安全的经费投入,列出安全生产的专项费用,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六)项目

9、部要养护、维修好现场施工机具及相关器材,并按规定对施工机具及关联材料进行检测和更换,确保施工机具和器材的完好率; (七)项目部必须按规定给施工人员备齐安全防护用品,所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质量必须符合国家、省有关规定或标准; (八)项目部要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九)项目部要积极配合上级单位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认真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有关安全领域方面的其它工作; (十) 较大安全风险施工中安全保障措施和方案必须按程序报监理单位和筹建处审批。 (十一) 项目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不仅要针对技术人员,而且要向所有施工操作人员交底; (十二)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

10、当为施工现场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应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 5 -付意外伤害保险费; (十三) 项目部要按时向监理单位和筹建处填报安全月报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其它相关单位的职责 (一)试验检测单位为用于建设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等产品出具的检测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并对检测数据和作出的结论负责。 (二)接受委托的设计审查单位及其人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规定,对施工图的结构安全和执行标准、规范的情况进行审查,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章第四章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组

11、织机构建设是安全生产管理的组织落实体系。筹建处、总监办、驻地办、各施工单位、各施工队和班组,都要层层建立安全生产组织,把安全生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各单位一把手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驻地监理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筹建处成立以处长为组长的大广高速公路衡大段房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下设大广高速公路衡大段房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办公室,以筹建处主管副处长为主任,沿线设施科科长以及总监办总监为副主任,科室成员为成员的大广高速公路衡大段房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办公室: 大广高速公路衡大段房建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设在处沿线设施科,电话:

12、03195060631(5060633) ,筹建处安全生产监督举报电话: 18957017270(18931113072) ,传真: 0319 5060631 。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监理单位要成立安全生产监督领导小组,负责对所辖合同段安全生产的监督,由驻地监理工程师任组长,并指定一名专业工程师为专职安全监理,负责日常安全技术的监督管理工作。 - 6 -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各项目经理部相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部经理、副经理、总工和质安科的科长组成。质安科按照安全生产合同规定数量设置专(兼)职安全员。项目经理和分管安全生产的副经理为第一和主要负责人。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13、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技术人员。施工单位所辖工区(队)应有兼职安全员。现场施工员要分管安全。工区(队)负责人是本工区(队)安全生产第一负责人,分管安全的副职领导是主要负责人。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建立保卫组织机构, 设专人负责保卫工作,负责施工驻地和施工现场的治安工作,保证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五章第五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各参建单位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安全职责明确。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筹建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方面的方针、

14、政策,对筹建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负主要领导责任。 2、督促、检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防止重、特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发生。 3、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立即组织抢救,并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不得隐瞒不报。 4、组织对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经验教训,制定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筹建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办公室职责: 1、承担筹建处工程建设安全工作,落实筹建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项决定和工作部署。 - 7 -2、制定工程建设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措施、制度规范及各种预案。 3、协

15、调安全管理工作中的有关事项,监督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 4、组织工程建设系统安全工作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组织并督查重大事故及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5、对重特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向筹建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提出处理意见。 6、落实筹建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 7、及时向筹建处工程建设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报送工程建设系统安全管理的重要信息。宣传弘扬工程建设系统涌现出的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和事迹。 8、负责组织全线进行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 第六章第六章 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参建单位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

16、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项目部上级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有交通运输部(或建设部)颁发的相关类别的安全考核合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完整、齐全。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管理机构必须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电气产品、架设机具、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设施进行自检,严禁使用不合格产品。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脚手架设施前,还应当通过有关技术监督部门的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施工单位项目部在编制施工 (生产) 组织设计和施工 (生产)方案时,应当根据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保障措施、现场临- 8 - 时用电方案和施工安全紧急处理预案。对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方案中采取的安全技术措施要以国家和建筑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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