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超值光纤套餐合同(二)(10m15m20m非对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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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超值超值光纤光纤(上下行非对称)(上下行非对称)套餐套餐服务合同服务合同(二)(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为满足甲方综合信息服务需求,按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甲、乙双方就甲方参加中国电信超值光纤套餐(以下简称“套餐” )事宜达成如下合同: 一 、套餐服务内容与资费标准: 1、本业务是指以下内容:(在以下套餐表格内任意选择一种选项在 内打“”标识作为本合同约定的有效套餐内容). 一次性费用(包括工程费、调测费) :508 元 带宽 使用费 服务提供 10M 6800 元/年 下行带宽 10M,上行 2M,限制上网终端设备数量

2、 10 台及以下 光纤拨号接入,免费提供光 MODEM 15M 9800 元/年 下行带宽 15M,上行 3M,限制上网终端设备数量 15 台及以下 20M 12800 元/年 下行带宽 20M,上行 4M,限制上网终端设备数量 25 台及以下 上网终端设备定义:包括但不限于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电脑、智能手机等各类可无线或有限接入互联网的终端设备。 2、新装:地址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 改类:原宽带业务号码: . 3、甲方已办理其他套餐并预缴年费的若转为本套餐,甲方同意将原预缴年费的余额作为预存款保留在甲方帐户下,用于抵缴套餐使用费。 4、交费方式: 现金交费 银行托收 银行帐

3、号: 行号: 户名: . 并帐收费 并帐业务号码: . 5、甲方应于本合同签定后一周内,交纳一次性费用及年使用费,以后每执行年度的首月为年费交费月,甲方在此月将一年的费用交纳给乙方,依此类推。 二、套餐使用约定 1、甲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并对其在上网线路上浏览信息及信息发布引起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经济纠纷承担全部后果。 2、根据中国信息产业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本合同约定乙方提供的光纤线路 80 端口和 8080 端口默认为关闭状态,甲方若有需要则要

4、求在履行了备案手续后予以开通,甲方如未取得许可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乙方有权中止互联网接入服务;由于甲方不按要求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发布违法不良信息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3、甲方应合理使用租用乙方的电路,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租用的电路转租给第三方,不得将租用的电路用于宽带业务经营或为第三方进行穿透、转接;若违反,则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由甲方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 4、双方投资与维护服务以乙方设备的末端,即乙方放置在用户端的的光 MODEM 为界。 5、甲方须严格按套餐约定限制上网终端接入数量,以免造成网络不稳定或影响甲方正常使用,对此类原因引起的投诉、不满或者给甲方造成

5、任何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合同中任何一项条款均视为违约。 任何一方在收到对方对违约情况具体说明的书面通知后,如确认违约行为实际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对违约行为予以纠正并书面通知对方;如认为违约行为不存在,则应在二十日内向对方提出书面异议或说明,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可就此问题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按本合同争议条款解决。违约方应承担因自己的违约行为而造成的法律责任。 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武汉仲裁委员会依其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五、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

6、乙双方或一方不能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有关义务时,双方相互承担违约责任。但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或双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后 15 日内将情况告之对方,并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在不可抗力影响消除后的合理时间内,一方或双方应当继续履行合同。 六、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欲变更、解除合同,必须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申请,未经甲乙双方书面确认,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修改本合同。因一方变更、解除本合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应由变更、解除合同的一方予以赔偿。 本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本合同。 七、其他 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自签订当月起开始生效,有效期为贰年,合同到期后,如甲乙双方任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解除,双方友好协商重新签订相关合同;如双方均未提出异议,则本合同自动延续壹年。 甲方:_ 乙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客户签字(盖章) : 代表签字(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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