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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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研究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暂行规定农科作人200660 号第一条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强化岗位聘任管理与任期考核,逐步对专业技术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使人才资源配置更加优化,促进人才合理流动,达到尽快建立起一支素质高、业务精、勇于创新、乐于奉献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目的。根据上级有关政策、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所科学研究发展的需要和科技人员专业技术职务结构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一、政治条件一、政治条件第二条第二条 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必须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思想品德,学风严谨,具有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和奉献精神,热爱本

2、专业科研工作,勤奋敬业。第三条第三条 如有违反作物科学研究所学术道德规范管理条例的行为,510 年内不得申报技术职务评审。二、学二、学历历条件条件第四条第四条 申报主系列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一般要求获得博士学位,并要求有主持自然科学基金的经历;未获得博士学位或无主持自然科学基金的经历者,申报副研究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破格条件衡量。 2三、三、资历资历条件条件第五条第五条 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历按中国农业科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规范执行。目前所内技术职务评审已步入正轨,原则上不再进行破格评审。四、四、业绩业绩要求要求第六条第六条 从事种质资源研究人员申报技术职务条件(一)凡

3、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研究员:1从事种质资源基础研究人员(1)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下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5 篇以上;在 SCI 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总计 5 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 2 篇以上(累计影响因子 2.0 以上)。(2)所发掘或鉴定创新种质资源被育种家广泛应用,育成 1个以上审定品种,排名在前 3 位。2从事种质资源保种研究人员(1)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5 篇以上;在 SCI 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总计 3 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 2 篇以上(累计影响因子 1.0 以上)。(2)鉴定创新种质资源被育种家广泛应用,育成 1 个以上审定品种,排名在前 5 位。

4、(二)凡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副研究员:1从事种质资源基础研究人员(1)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总计 5 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 3 篇3以上;在 SCI 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1 篇以上(累计影响因子 0.5 以上)。(2)鉴定创新种质资源被育种家广泛应用,育成 1 个以上审定品种,参加人员之一。2从事种质资源保种研究人员(1)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3 篇以上;在 SCI 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排名在前 3 位者 23 篇。(2)鉴定创新种质资源被育种家广泛应用,育成 1 个以上审定品种,育种单位出具证明。第七条第七条 从事遗传育种研究人员申报技术职务条件(一)

5、凡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研究员:(1)通过国家审定品种 1 个;通过省审定品种 2 个;水稻、小麦、玉米新品种年推广面积在 200 万亩以上;大豆新品种年推广面积在 50 万亩以上。其中至少 1 个品种排名第一,课题主持人以外的人员排名第二,视同第一。(2)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5 篇以上;在 SCI 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总计 23 篇,其中第一作者 12 篇(累计影响因子 1.0 以上)。(二)凡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副研究员:(1)通过国家审定品种 1 个或通过省审定品种 2 个;排名在前 3 位; (2)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3 篇以上;在 S

6、CI 收录的4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排名在前 3 位者 23 篇。第八条第八条 从事分子生物学研究人员申报技术职务条件(一)凡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研究员:(1)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5 篇以上;在 SCI 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总计 5 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 3 篇以上(累计影响因子 4.0 以上,其中一篇在 2.0 以上)。(2)方法创新、审定品种、鉴定成果及获准专利等 23 项,第一完成者。(二)凡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副研究员:(1)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总计 5 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 3 篇以上;在 SCI 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1 篇(累计

7、影响因子 2.0 以上),排名在第二位影响因子按 1/3 折算,排名在第三位影响因子按 1/4 折算。(2)方法创新、审定品种、鉴定成果及获准专利等 23 项,参加人员之一。第九条第九条 从事栽培生理研究人员申报技术职务条件(一)凡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研究员:1从事栽培生理基础研究人员(1)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下同)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5 篇以上;在 SCI 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总计 5 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 2 篇以上(累计影响因子 2.0 以上)。(2)研究的栽培技术在水稻、小麦、玉米作物上,年推广面积5在 800 万亩;在大豆作物上年推广面积在 300 万亩以上;或获

8、得农业部丰收奖一、二等 1 项以上。其中至少 1 项排名第一。2从事栽培生理推广研究人员(1)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5 篇以上;在 SCI 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总计 3 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 2 篇以上(累计影响因子 1.0 以上)。(2)研究的栽培技术在水稻、小麦、玉米作物上,年推广面积在 1000 万亩;在大豆作物上年推广面积在 500 万亩以上;或获得农业部丰收奖一、二等 1 项以上。其中至少 12 项排名第一。(二)凡在任现职期间符合下列条件者,可以申报副研究员:1从事栽培生理基础研究人员(1)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总计 5 篇以上,其中第一作者 2 篇以上;在 SCI 收录的学

9、术刊物上发表论文,第一作者 1 篇以上(累计影响因子 0.5 以上)。(2)研究栽培技术年推广面积大作物达到 1000 万亩,小作物达到 50 万亩,排名在前 3 位。2从事栽培生理推广研究人员(1)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论文 3 篇以上;在 SCI 收录的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排名在前 3 位者 23 篇。(2)研究栽培技术年推广面积大作物达到 1000 万亩,小作物达到 50 万亩,排名在前 5 位。第十条第十条 获国家发明、自然科学、科学技术进步二等成果奖6以上的第一完成人,申报研究员资格者;获国家发明、自然科学、科学技术进步三等成果奖以上的第二完成人,申报副研究员资格者,可不要求上列条件。五、附五、附则则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根据农业部职称改革精神,依据本人工作业绩和岗位需要,对受聘的研究员、副研究员实行择优聘任、滚动管理,在任现职 5 年内,达不到上述相应业绩要求者,将高职低聘,调整工作岗位。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解释。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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